冯靖律师:商标在先使用未注册,被他人注册后还能继续使用吗? (一)

优质回答商标在先使用权是指在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之前,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此种情况下,先使用者能否继续使用商标呢?
网友咨询:
某公司于2020年3月申请注册了商标XXX,使用商品为家具。后发现某某公司与其注册商标高度相似,且使用商品相同。在交涉中得知,某某公司已于2019年1月开始使用此商标但是尚未注册,某公司可以要求某某公司停止使用吗?
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冯靖律师解析: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也就是说,成立商标在先使用权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1、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有使用的事实,且该使用应当是主动使用;
2、在先使用应当是善意,恶意使用则涉嫌不正当竞争;
3、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
4、在先使用的商标应当具有一定影响力,包括:使用时间、使用的地域范围、宣传的程度和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5、在先使用人必须在其商品或服务上连续使用该商标;
6、在先使用权只能是自然人的死亡或者法人的分立、合并等情况下的业务承继,不得许可或转让;
7、原有范围是指在先使用商标商誉覆盖的地域;
8、在先使用权人无权对抗注册商标权人进入其地域,但注册商标权人也不得有攀附在先使用权人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标法》
第五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冯靖律师解析:
商标侵权的几种常见情形: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称之为“反向假冒”;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冯靖律师:佛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法援专家,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执业超过20年,特别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代理的知识产权案例入选广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知识产权典型疑难案例判解》等。
《长津湖》被指侵犯商标权,是被碰瓷还是真侵权? (二)
优质回答伴随《长津湖》大热而来的除了荣誉,还有侵权风波。有一个自称为“导演郝平”的网友发视频称电影《长津湖》触犯了他人的商标权,并晒出了印有“长津湖”三个字的商标注册证和名为《冰雪长津湖》的作品证书。
看到这个消息,不少网友直接问号脸:这确定不是碰瓷吗?电影火了,各种告侵权的告抄袭的就都来了!再说,长津湖不是一个地名么?不是一场战役么?怎么还扯到商标权呢?
商标保护要赶早事实上,现象级电影热映后被人提抄袭、侵权的事件屡见不鲜。早前,电影《西虹市首富》所涉著作权纠纷案二审宣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其不构成侵权。
商标和域名一样都具有唯一性和独占性,别人先申请注册了,你就不能再申请注册,因此保护品牌、注册商标一定要先下手为强,别等到被“碰瓷”才后悔!
《长津湖》并没有侵权一位资深律师在朋友圈的发文就是其中颇具代表性的观点并被广泛引用:“蹭热度也应有底线,拿长津湖商标蹭长津湖伟大战役的热度非常难以接受。商标权利也有适用范围,漫无边际地夸张性放大、扭曲性解读商标将给公众带来不必要困扰和误导,令人担忧。”
“导演郝平”口中的“他人”,是北京加点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据了解,其于2020年10月29日提交申请“长津湖”的商标注册,并于2021年7月14日拿到商标注册证,国际分类涉及第41类教育娱乐,包括“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电影放映”“电影发行”等。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但这并不意味着电影《长津湖》涉嫌商标侵权。从法律上讲,长津湖现在可以认定为观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在没有其他含义的情况下,依商标法第十条二款,不得作为商标。同时,将“长津湖”作为电影的名称使用,是对电影所讲述的故事发生的地点的描述,实际上并未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因此,也不构成对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电影既不是一种商品,也不是一种服务,而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也就是说电影《长津湖》对“长津湖”三个字的使用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何况北京加点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册的“长津湖”商标,是41类,而41类是与电影有关的服务,不是电影本身。
涉嫌著作权侵权方面,郝平登记的作品名称是“《冰雪长津湖》故事大纲”,并无相同相似于电影内容的任何举证。而且从申请时间角度也排除了著作权与注册商标权侵权嫌疑。
地理标志属于商标权吗? (三)
优质回答地理标志属于商标权。
地理标志商标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目前国际上保护特色产品的一种通行做法。通过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与保存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地理遗产,有效地保护优质特色产品和促进特色行业的发展。
截止到2020年6月底,我国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产品2385个,核准专用标志使用企业8811家,累计注册地理标志商标5682件。
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可以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属于商标权。商标最根本的作用是区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这是商标的生命力所在。地理标志同样是为了区别来源而产生,这一点便决定了地理标志的本质,它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商标。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商标法实施细则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天枢律网 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