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非法占地立案标准
- 2、我国违法占地与非法占地有何区别
- 3、非法征地处罚措施
- 4、违法用地的认定标准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相关解答:
非法占地立案标准 (一)

最佳答案一、非法占地立案标准是什么
1、非法占地立案标准是:
(1)当事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
(2)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
(3)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五亩;
(4)占用其他林地十亩或者具有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起诉违法征地的流程是什么
起诉违法征地的流程是:
1、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至开庭审理前,为保证庭审工作的顺利进行,由审判人员依法所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
2、进入庭审程序;
3、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排除。为了维护行政诉讼程序对妨害诉讼的违法行为所采取的强制性的排除措施,主要适用于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
4、案件的移送。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违反政纪或犯罪行为,或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将案件全部或者部分移送给有关部门处理的措施;
5、司法建议。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时,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我国违法占地与非法占地有何区别 (二)
最佳答案非法占地与违法占地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涉及土地批准程序:
非法占地的特点:
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地主要是指未经合法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包含多种违法行为:如未经许可占用土地、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非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临时使用土地期满不归还、不按照批准用途或位置使用土地、破坏耕地进行开垦或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等。
违法占地的特点:
侧重于批准过程中的不法行为:违法占地更侧重于占用土地缺乏合法依据或者采取欺诈手段获得批准,其行为被视为违法行为。特定违法行为:包括在耕地上进行非法建设、破坏种植条件,特别是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相关活动,破坏基本农田的种植条件。此外,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不恢复种植条件,以及因开发活动导致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等,均属违法占地行为。
总结:非法占地与违法占地虽有交叉,但非法占地更强调未经合法批准的占用行为,而违法占地则更侧重于批准过程中的不法行为。两者都是土地管理中的非法行为,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出了挑战,需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规范和纠正。
非法征地处罚措施 (三)
最佳答案1. 未经许可或欺诈方式骗取许可所非法占用的宅基地,县级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限期要求返还土地,并且强制拆除建筑。
若侵占超出省级规定范围,则视为非法占地。
2. 县级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对未获批准或欺瞒获得该批准的情况进行处理,对违法占用农地进行建设,限期拆除新建筑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
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新建筑及其他设施,并可罚款。
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3. 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超越批准权限,不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或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
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予收回,拒不归还者,视为非法占用土地。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负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法用地的认定标准 (四)
最佳答案法律分析:违法占地是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是指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行为。违法占地的主体是违法占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即实施具体违法占地行为且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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