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94修正) (一)

江苏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94修正)

优质回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陆地、水域、滩涂等一切土地。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依法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被征地单位和承包经营土地的个人,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碍阻挠。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是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土地的国家行政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主管土地调查、登记、统计,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土地征用、划拨和权属变更的审查报批、公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保护依法进行检查和监督,查处违法占地案件,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土地纠纷,做好协调工作;调查研究,解决土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乡(镇)应在行政编制人员中指定专人负责土地管理工作、村设兼职土地管理员。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根据土地统一管理的要求、做好土地的规划、管理、使用和保护工作。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管理。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第七条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管好用好所使用的土地。

国家建设依法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属国家所有,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第八条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依法需要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买卖房屋、转让、调拨土地上的附着物而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第九条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十条使用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书:

一、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搬迁的;

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三、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第十一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处理。跨行政区域的土地争议,由争议各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青苗、林木和附着物。第三章土地的利用和保护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统计及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进行调查统计,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使用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申报。调查统计的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土地资源情况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土地总体规划和确定年度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控制指标,报经上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执行。

全国农村违建房这么多,国家怎么处理 (二)

优质回答国家对全国农村违建房主要采取遏制增量、处置存量、保障合理需求三方面措施处理。

遏制增量:以“零容忍”的态度,及时发现、整治和处理新增问题。自2020年7月3日起,对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对违反“八不准”要求(如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等)的新增违法占用耕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该拆除的拆除,该没收的没收,该复耕的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依法依规追究。处置存量:2020年9月开展存量问题摸排,对象为2013年以来各类占用耕地建设的无合法合规用地手续房屋。坚持分类分步、依法有序整治,着力整治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行为,科学确定整治顺序,不搞“一刀切”。先选择部分地方先行启动,积累经验后稳步铺开,同时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保障合理需求:完善政策措施,切实保障农民合理建房需求。以县域为单位提出用地需求,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计划指标单列安排,合理用地、实报实销,简化审批材料和程序、下放审批权限,规划预留建房空间并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引导村民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建设住宅,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别人建房子占了路怎么办 (三)

优质回答别人建房子占了路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举报、诉讼四步解决。

协商优先:直接与建房者友好沟通,说明道路是公共资源且对通行等有重要性,要求其停止占用行为并恢复道路原状,此方式可避免矛盾激化。基层调解:若协商没有结果,请求村委会、居委会或乡镇调解机构介入。这些基层组织可以依据村规民约或法律规定来促成双方和解。行政举报:若对方占用的是公共土地,比如村道、集体道路等,可向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土管部门)提交书面举报材料。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7条,对于非法占地行为,相关部门可责令其退还土地、拆除违建。司法诉讼:若对方建房占路影响到了自身的通行权,要注意收集占路的证据,如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然后依据《民法典》第288条相邻关系规定及第179条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求排除妨害、恢复道路原状。

在整个处理过程中,建议保留好各类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另外,具体流程可能会因地区政策和实际情况略有差异,应以当地部门的指引为准。

农民给耕地盖房违法吗 (四)

优质回答农民给耕地盖房未经合法审批则违法。

我国对耕地实行严格保护制度,根据《土地管理法》《粮食安全保障法》等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审批占用耕地建房。未经批准在耕地上建房,属于非法占地行为,将面临拆除建筑物、恢复耕地原状,并可能被处以罚款;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处罚更为严厉。

不过,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耕地建房合法:

取得合法审批手续: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经审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获批后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基本农田的还需国务院批准)方可动工。符合建房条件:仅限农村村民因宅基地分配需求建设自住房屋,且严格按批准面积建设,不得超占,同时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遵循建设规定:房屋需符合建筑安全标准,确保质量安全。

特殊情况如因国家规划调整等特殊原因确需占用耕地建房,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补充与占用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经县级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但此类情况仅限公共利益等特定情形,个人私自建房不符合条件。

提示农民朋友,耕地保护关乎国家粮食安全,建房前务必通过正规渠道办理审批,避免因违法建设承担法律责任。农村建房应优先使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地,严格遵循“一户一宅”“先批后建”原则。具体政策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或农业农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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