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房改房司法解释

什么叫房改房司法解释

什么叫房改房司法解释

房改房,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承载着中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印记。它不仅是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间的一项过渡政策,更是国家对职工长期低工资、无住房补偿的一种形式。本文将从房改房的定义、法律属性、销售对象及限制、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房改房的定义与背景

房改房,全称为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现行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单位将原公房通过优惠的形式出售给已经承租或使用该房屋的职工。这一政策始于1994年,由国务院发文实行,旨在解决职工住房问题,推动城镇住房制度向商品化过渡。房改房的出售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供给体系的原则来决定的。因此,房改房的价格通常低于市场价,体现了政府对职工的住房福利。

房改房的法律属性

房改房的法律属性较为复杂,主要体现在产权归属上。根据职工购买住房的价格及拥有权利范围的不同,房改房可分为市场价房、成本价房和标准价房。其中,市场价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自由交易;成本价房产权同样归个人所有,但一般需住用五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而标准价房,职工仅拥有部分产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标准价房的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且一般需住用五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原售房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租用权。

房改房的销售对象及限制

房改房的销售对象是有限制的,主要面向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这一政策体现了房改房的福利性质,旨在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同时,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政府对购买房改房的面积进行了控制,规定了人均可购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指标。此外,购买房改房还享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如工龄、职务或职称方面的优惠折扣,进一步减轻了职工的购房负担。

房改房的司法解释

关于房改房的司法解释,主要体现在相关部委和地方政府的规章中。如建设部下发的《建设部关于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了房改房权属登记的发证办法、上市出售的基本程序和相应的限制条件。这些司法解释旨在规范房改房的交易行为,保护职工的住房权益。同时,针对房改房在继承、离婚等法律纠纷中的归属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些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房改房相关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全文总结

综上所述,房改房作为中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产物,承载着解决职工住房问题、推动住房商品化进程的重要使命。通过对房改房的定义、法律属性、销售对象及限制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的阐述,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房改房的历史背景、政策意图和法律框架。在未来的发展中,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房改

新婚姻法对于房产的规定有哪些 (一)

新婚姻法对于房产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婚前父母出资购房: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通常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例外情况:若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则该出资视为对双方的共同赠与。

婚前个人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且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处理:离婚时,该不动产应由双方协议处理,无固定归属原则,需根据具体情况协商或诉讼解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改房:

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且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离婚时处理: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该房屋视为父母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17条明确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原则,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些规定为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提供了法律基础,虽然未直接涉及房产,但相关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对房产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

在商品房买卖中可以请求双倍赔偿的情形有什么,是哪些? (二)

房产,是指对建筑于特定地块的形成固定活动空间的建筑物所享有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商品房买卖合同,则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那么在商品房买卖中可以请求双倍赔偿的情形有什么,是哪些?

网友咨询:

在商品房买卖中可以请求双倍赔偿的情形有什么,是哪些?

广西华志翔律师事务所黄春贵律师解答: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

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

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广西华志翔律师事务所黄春贵律师解析:

惩罚性赔偿适用需满足以下的条件:

提示之一:只有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惩罚性赔偿,而并非所有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都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根据《商品房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适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并不当然地适用于其他集资房、房改房、二手房的买卖纠纷。

提示之二:只有属于恶意违约和欺诈行为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根据《商品房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中,第八条规定两种情形属于恶意违约行为;第九条规定三种情形属于欺诈行为。

提示之三:只有购房者买不到房屋,才能适用赔偿《商品房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第九条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所以只有购房者买不到房屋时才能要求进行惩罚性赔偿。

提示之四:赔偿限额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

曾在政府连续担任两年政府专职法律顾问,同时对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工作中尽职尽责,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顾问单位和委托人的高度肯定。

按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不能赠予他人吗 (三)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房改房完全具备赠送予他人之资格。

在进行该操作时,通常需由房改房赠与人与受赠人共同签署一份详细的房改房赠与书面合同,即我们所称的赠与书。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相关规定,房改房赠与务必采取书面形式以确保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此过程中,赠与人与受赠人应凭借房屋所有权证书、赠与合同以及其他必要文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税费并办理公证手续。

此外,根据国家及本市的相关规定,房改房赠与还须办理公证手续。

最后,赠与人与受赠人应前往房改房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移过户登记手续。

在完成上述所有步骤后,赠与人方可将房改房实际交付给受赠人。

此处所指的交付,以办理房改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为标准。

若未能办理房改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赠与人与受赠人间已经签订了书面的房改房赠与合同,并且赠与人已将房改房产权证原件交给了受赠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同样应当视为房改房赠与行为有效。

夫妻房改房属于共同财产吗?国家有没有相关的标准? (四)

夫妻房改房在一般情况下属于共同财产,但具体归属还需根据购房资金来源和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国家对此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具体解释如下:

一般情况下的共同财产认定: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如果房改房是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那么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特殊情况下的归属判定:

如果房改房的购买资金来源并非完全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或者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双方名下但存在其他约定,那么其归属问题可能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进一步判定。

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性:

国家通过制定《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为夫妻财产分割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些规定有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在处理夫妻房改房归属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夫妻双方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财产分割问题,以减少法律纠纷和诉讼成本。

综上所述,夫妻房改房的归属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并遵循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以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夫妻离婚可不可以同时享受房改房 (五)

房改房,即已售公房。是指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即居民将现住公房以标准价或成本价扣除折算后(旧住宅还要扣除房屋折算)购买的公房。其价格与购房人的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相挂钩,购买价格常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这使得夫妻在离婚时在处理此类房屋时十分的棘手。专业婚姻律师从房改房的种类及分割原则两方面来阐述离婚时的房改房的分割。

房改房的种类

房改房有两种:一是以成本价购买,取得完全产权的房改房;二是以标准价购买,取得部分产权的房改房(有人称之为“小产权”)。

公房出售是在原有住房基础上的政策性住房交易,如购房的是已婚职工,无论以谁的名义登记,也无论原产权单位是男方单位、女方单位,或者是某一方的父母单位,该房改房应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对于取得房改公房“小产权”、以标准价购房的情况,购房者只是取得部分产权,无论比例高低,都与售房单位存在着一种产权共有关系。

离婚时房改房分割的原则

第一,购房优惠政策夫妻均享原则。房改房不是单位分配给职工个人的、不属职工个人的财产,也不是包含其他家庭成员的家庭共同共有财产,而应是夫妻共有财产。

第二,照顾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要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对抚养子女方应给予照顾,条件基本相同时,应照顾女方。

第三,兼顾售房单位的利益原则。特别是部分产权房改房,单位是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具有优先回购权。

第四,房产分割的两种主要方式:一是变卖分割法,可将房改房以市场价出售再分割价款,二是竞价分割法,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通过公开相互竞价,确定房屋产权归属最高出价方所有,他方得到相应补偿价款的房屋分割方式。

特别指出,离婚当事人对房改房的价值及归属问题无法达成协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房改房应按市场价分割。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房屋的市场实际价值对房屋作出评估,而不能再按照取得该房产时所付出的购房款来确定房屋的价值,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该解释第19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可以根据个案的情况、考虑当事人的意愿,采取竞价、评估、拍卖等形式进行分割。

对于什么叫房改房,看完本文,小编觉得你已经对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相信你能很好的处理它。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未解决,可以看看天枢律网 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