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各地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政策及规定汇总 (一)

2019年各地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政策及规定汇总

优质回答2019年部分地区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政策及规定汇总如下:

河北省:

平原地区,人均耕地不足1.5亩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平原或山区人均耕地1.5亩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233平方米。坝上地区则有更具体的面积限额。

海口市:

宅基地面积按人均30平方米计算。使用农用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城区内建房有所限制。

温州市:

家庭分为大户、中户和小户,使用耕地面积有不同限制。如6人大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3人以下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菏泽市:

城市郊区及乡所在地,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66平方米。山地丘陵地区宅基地面积有不同标准。

宁波市:

使用耕地的宅基地面积上限为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山区宅基地面积可放宽至160平方米。

其他注意事项: 各地政策还有更多细节,如“一户多宅”的合法性和可能的收回条件。 未经审批私自增建或超出审批面积的宅基地可能会被收回。 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形成的“一户多宅”通常视为合法。 在进行建房时,务必了解并遵守当地政策,确保宅基地使用合法,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建议咨询当地政府部门或律师团以获取准确信息。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19 (二)

优质回答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19年主要是关于宅基地的使用权、流转、退出以及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宅基地的使用权方面,新政策强调了宅基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并明确了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农民可以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对宅基地进行自主使用和改造,但需要遵循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规划。此外,新政策还鼓励农民通过流转方式,将闲置的宅基地转让给其他有需求的农民,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在宅基地的流转方面,新政策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农民在流转宅基地时,需要向当地政府申请,并经过审批和公示等程序。流转的对象也有限制,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流转后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宅基地的退出机制也是新政策的一个重点。为了鼓励农民主动退出闲置的宅基地,新政策提供了一定的经济补偿和安置措施。农民在主动退出宅基地后,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资金,并享受政府的安置政策。这有助于推动农村宅基地的合理退出和土地的集约化利用。

在宅基地的权益保护方面,新政策强调了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也不得非法转让、出租或抵押宅基地。同时,新政策还加强了对宅基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非法占用、转让、出租宅基地等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总的来说,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19年旨在规范宅基地的使用、流转和退出等行为,保护农民的宅基地权益,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这些政策的实施将有助于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举例来说,某地区的农民小张拥有一块闲置的宅基地。根据新政策,他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将这块宅基地流转给其他有需求的农民。经过审批和公示后,小张成功将宅基地转让给了同村的小李。小李在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可以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进行自主改造和使用。这样,不仅小张获得了一定的经济补偿,还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同时,小李也能够通过改造宅基地,满足自己的居住或经营需求,实现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再比如,某地区的农民老王主动退出了自己的宅基地,因为他已经搬到城市居住,不再需要农村宅基地。根据新政策,老王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并享受政府的安置政策。这样,他的宅基地得以退出并重新利用,为农村的土地集约化利用和乡村振兴做出了贡献。

这些例子都体现了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19年的目标和意义:规范宅基地的使用、流转和退出等行为,保护农民的宅基地权益,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2019年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条例 (三)

优质回答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通知》要求,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通知》发布的背景为,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比较薄弱,一些地方存在超标准占用宅基地、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侵占耕地建设住宅等问题,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通知》明确了监管责任——落实基层政府属地责任。 乡镇政府要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依托基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建立宅基地和农房乡镇联审联办制度。

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要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要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与此同时,《通知》提出,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

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各地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格控制整村撤并,规范实施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做好宅基地基础工作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国土调查、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推动建立农村宅基地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开展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全面摸清宅基地规模、布局和利用情况。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宅基地申请、审批、流转、退出、违法用地查处等的信息化管理。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宅基地管理和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意总结基层和农民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及时修订完善各地宅基地管理办法。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自身建设,加大法律政策培训力度,以工作促体系建队伍,切实做好宅基地管理工作。

2019年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四)

优质回答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严格控制农村居民建住宅占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农村居民的宅基地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厨房、畜禽圈舍、厕所和庭院等)的用地。

第四条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只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五条农村新旧宅基地均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按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登记费,确认使用权。农村居民因买卖、交换、继承、赠予房屋,以及因规划等原因调整宅基地,发生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在三十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六条村镇建设必须制定规划,按照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规划应贯彻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规划的宅基用地标准应符合《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七条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未安排完之前,不得占用耕地和其他土地。农村居民建住宅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建造

楼房村民委员会可根据村镇规划调整村内空闲地,但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应服从统一安排,不得干扰和阻挠。

第八条农村居民不得在自留地、承包地上建造住宅。农村居民承包开发荒废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建造用于存放生产工具和看守的房屋。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开发土地的数量和实际需要具体规定建房面积。承包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时,可将房屋作价转让给集体或新的承包人,或自行拆除,原承包人不得继续使用。

第九条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用地计划指标从严掌握;不得突破。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分配使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用地标准分解为年度建住宅户数下达到乡(镇),由乡(镇)落实到村,并公布于众。山区、坝上农村居民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利用无土层的荒山、荒坡建住宅的,可不占宅基地用地指标。农村因建住宅或村镇规划新增街道,按公共设施用地占用集体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第十条农村居民凡符合《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条件的,允许申请宅基地。国家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是农村户口,干部、职工本人长期与其一起居住的,可随其直系亲属申请宅基地。农村居民凡具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和将住宅改为经营场所的,不得批给宅基地。

第十一条坝上地区农村居民建立的与宅基地相连的高效益园田,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第十二条农村居民需要宅基地,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经审核同意后再张榜公布上报户主名单。由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按以下规定报批:

(一)使用村内空闲地和曾用于农村居民建住宅但使用权已被收回的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宅基地上原地翻新拆建并确认符合村镇建设规划的,不再办理宅基地申请报批手续。翻新拆建需扩占土地的除外。

(二)使用耕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占用耕地建住宅的,应按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三倍向集体支付一次性土地使用费,并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三条宅基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宅基用地许可证》。住宅竣工后,建住宅的农村居民应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交纳五元工本费。

第十四条超过用地面积限额的,应限期退回。逾期不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每年每平方米二至四元征收土地使用费,直至退出超占的土地。征收的土地使用费按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主要用于土地开发和农村生产建设。其他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得提取和挪用。

第十五条购买住宅的农村居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时,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吊销其《宅基用地使用证》,由村民委员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发给《宅基用地许可证》之日起满二年未建房使用的;

(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三)新批宅基地时村委会与建房户在签定的协议中明确建新交旧而不交的;

(四)农村五保户、外迁户等腾出的宅基地。

第十七条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地建住宅的,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房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第十八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其协议或合同无效,没收非法所得,对在该土地上新建的住宅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并对买卖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双方当事人按非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金额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无权批准、越权批准或超过标准多批的宅基地,其批准文件无效。对依据无效文件占用的宅基地和新建的住宅,比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农村居民所受到的经济损失,由越权批准或无权批准者负责部分或全部赔偿,并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依法调整宅基地,应当交回原宅基地而不交的,比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农村居民改变宅基地使用权,未在三十日内办理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发证书的,比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不服从村民委员会收回和调整村内空闲地的,比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农村居民承包开发荒废土地,经依法批准建造的用于存放工具和看守的房屋,承包合同期满不再续订、仍继续使用的,比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农村居民,受到限期拆除处罚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对施工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拒绝、阻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土地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借故刁难,不得以权谋私。对弄虚作假、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的各项行政处罚,涉及农村居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其他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决定。

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河北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国营农场代管的乡村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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