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佳答案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登记造册,并核发证书,以确认其所有权。若这些土地被用于非农业建设,上述程序同样适用,以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使用,都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以确认使用权。对于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的确权,则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根据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情况,都必须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以确保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一旦依法登记,便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一点在第十三条中得到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已经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确保土地权益的稳定和不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2修订【全文】 (二)

最佳答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二条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第三章 耕地保护

第八条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以及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第四章 建设用地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并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根据授权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下列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六十七条 (三)

最佳答案第六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释义】 本条是对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的规定。

一、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纠正和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必然会受到违法行为人的抵制,特别是当违法行为涉及到地方政府、政府部门和有关领导人员时,其违法行为常被罩上一层“合法外衣”,更增加了查处的难度。为了加大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查处工作效率,保证查处工作质量,有效打击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赋予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要的监督检查手段。为此,本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这是保证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查清违法事实,获取书证的重要手段。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该项调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权时,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转移、销毁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文件和资料。这里所称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是指与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事项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的承、发包方,土地用途转用审批机关及具体经办人,土地征用审批机关及具体经办人,其他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这里所称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是指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有关的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包括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土地承包合同书,土地用途转用批准文件,土地征用批准文件,其他与土地权利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随意扩大检查范围和调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的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时,应当以原始凭证为据,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件应当注明“经确认与原件无误”的字样,并由出具该文件、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签名或者盖章。

2.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这是保证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查清违法事实,获取证人证言的重要手段。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该项询问权时,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如实说明情况,不得拒绝或作与事实不符的虚假陈述。这里所称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与前项措施中的规定相同。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随意扩大被询问对象的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询问权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询问时,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二人;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之被询问对象虚假陈述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询问人与被询问人均应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这是保证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直接获取非法占用土地的勘测资料的重要手段。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该项勘测权时,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勘测权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勘测专门知识的人员,在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下进行勘测。勘测结果应当制作勘测报告,由参加勘测的人员在勘测报告上签名或者盖章。

4.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这是保证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监督检查权的重要手段,也是及时阻止违法行为,保护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承包经营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措施。这里所称非法占用土地,主要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合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非法占用土地严重破坏国家土地管理秩序,侵犯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承包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严厉查处。在查处过程中,为了尽可能减少被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损失,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是非常必要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责令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决定时,要确实掌握被责令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二、本条规定的四项措施都是强制性措施,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根据需要采用这些措施。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采用这些措施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随意扩大适用范围,不得超越法律赋予的权限,采用其他法律未允许采用的强制措施。

土地管理法48条 (四)

最佳答案是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以外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住宅的审批流程以及相应的限制。

一、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以外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住宅的,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同时,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还需要经过一定的审批流程,确保用地的合规性。

二、宅基地以外的集体土地建设住宅的限制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以外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住宅的限制条件。首先,建设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这是为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村庄的整体布局。其次,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这是为了保护国家粮食安全和维护生态平衡。最后,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以减少对土地资源的浪费。

三、宅基地建房申请的审批流程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需要按照规定的审批流程进行。首先,村民需要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后,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然后,审查意见会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还会进行一定的核实和审查工作,确保申请的合规性。最后,经批准后,村民方可开始建设住宅。

四、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设立,对于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农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规范了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以外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住宅的行为,避免了土地的滥用和浪费。同时,该条款也保障了农民的住房权益,为他们提供了合法合规的建房途径。

综上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是关于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以外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住宅的法律规定。它明确了建设住宅的限制条件和审批流程,旨在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农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在实际操作中,村民应严格遵守该条款的规定,确保用地的合规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

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以外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住宅的,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五)

最佳答案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制度、审批权限及审批效力的规定。

一、我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家、省、地(市)、县(市)、乡(镇)五级组成。新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实行分级审批制,即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按各自的审批权限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原土地管理法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原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具体的审批权限作了规定,即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县级以土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从道理上讲,在土地利用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具有权威性,对其他有关规划中的土地利用应起到制约作用。但原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过低,甚至低于其他与土地利用有关的专业规划的审批权,难以起到应有的制约作用,难以确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有的权威和地位。为了加强中央政府对土地利用的控制,使土地利用真正能克服地方和行业的局部利益,符合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必须适当上收审批权,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作必要调整,以体现土地应由国家管理的原则。新土地管理法作了如下规定:

1.扩大了国务院的审批权限。原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务院只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订后,国务院增加了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 100万的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这样的调整使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的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与城市规划法规定的同类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权保持一致,便于这些城市的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2.扩大了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务院批准权限以外的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统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这包括除了报国务院批准以外的各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行署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各县、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样的调整有利于省级人民政府对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承担的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责任与权力相匹配。

3.规定了授权条款,便于操作。我国幅员辽阔,乡(镇)政府数量较大,各省的乡(镇)政府大都在一千个。如果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交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加大了省级政府的工作量,难以及时审批,不利于及时确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又是最基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划分土地利用区,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若不能及时审批,将给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带来极大障碍,难以实现用途管制。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认真研究了各方意见后认为,有关市、县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级政府批准后,可以由省级政府授权设区的市和自治州政府批准所属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因此,新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这样规定,较好地解决了在国家和省级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的前提下,及时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问题。这里“可以”的含义是省级政府可以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批准,也可以不授权,而仍由省级政府审批,是否授权由省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总则还明确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用途管制的核心与基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各地方、各部门在土地利用上都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事,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也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使用土地,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就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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