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农村土地产权问题时,一个常被提及的话题便是“整户消亡后,若子女仍在,土地是否可以收回”。这个问题触及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核心,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整户消亡,意味着户口本上的所有成员均已离世,此时若子女尚在人世,但户籍情况与土地承包关系错综复杂,便引发了关于土地归属的疑问。那么,在法律与政策的框架下,子女是否有权继续耕种这片土地,还是必须由村集体收回?这值得我们深思与探讨。

整户消亡土地子女还在可以收回吗 (一)

整户消亡土地子女还在可以收回吗

整户消亡土地子女还在是否可以收回需要根据具体的土地承包政策、子女的户口情况以及土地的实际状况来判断。

1、《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是农户,如农户已不存在,应依法由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2、子女的户口情况:这个家庭中有子女的户口没有迁出,那么土地是否会被收回就需要另外考虑,因为在农村,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只要户内还有成员,土地就不会被收回;如子女的户口还在农村,那么这块土地就继续由子女承包;

3、土地的实际状况:如土地已经确权到某个家庭成员名下,那么即使这个家庭已经“整户消亡”,土地也不会被收回;如土地已经被家庭成员以其他方式流转,如转让或出租,那么发包方也不能随意收回土地。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并强化对农村耕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

家庭承包的土地整户消亡但已经流转给他人咋办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家庭承包的土地在承包期内,发包方无权收回,即便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也应当尊重承包方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流转。若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则需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若承包方不愿交回,发包方可以依法收回,但需给予相应补偿。

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擅自调整承包地,除非遇到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且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并获得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若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调整,则按约定执行。

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承包给新增人口的土地来源包括: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的机动地、通过合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承包方自愿交回的土地。若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需提前半年书面通知发包方,且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承包方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若有争议,可向县农村承包土地合同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维护自身权益。

土地确权证在一起土地户口不在一起人死亡了土地能被回收吗 (三)

土地是否会被回收取决于是否“整户消亡”。若属于“整户消亡”,土地可以被回收;若不属于“整户消亡”,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继续使用土地,经营所得收益也能依法继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在以下情形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是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二是土地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三是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其中,依照第一种情形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要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户中还有其他成员,那么土地权益归其他成员继续享有。若出现整户消亡的情况,则需与村里沟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由发包方收回土地,以确保土地权益合法转移。不及时处理可能会导致土地权益纠纷或土地被错误收回等问题。

整户消亡土地收回的法律依据 (四)

如果是家庭人口全部消亡的农户承包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农户已不存在,应依法由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农户若出现整户死亡的情况,必须视不同情况而定;若该农户的确没有继承人,则其家庭承包的土地可由村里收回;若有继承人(农村情况较复杂,也许他有兄弟姐妹、有继父母、养父母等),则必须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属于农民的合法个人财产。二、这里所指的整户,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我国人口管理的实践上,都应以公安机关依法登记的户籍证明(户口本)为据;因为,由于众多的原因有些后出生的人口不一定也登记在该农户承包土地证上;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农户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三、在土地承包经营后岀生,而又没有在其家庭承包经营土地证上登记的人员,按照《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并不影响他(她)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因为我国实行的土地家庭承包制其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而不是某个人。

根据国家现行的政策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将确保延续性、稳定性,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将长期不变;死不减少,生不增加。农村基层干部在处理这类事件时,一定要慎之又慎,依法办事,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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