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附属设施用地标准 (一)

农业附属设施用地标准

最佳答案法律分析:农业设施用地建设标准:(一)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二)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各省(区、市)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农业有关标准、本地区设施农业发展类型和特点,本着从严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占用与破坏的原则,对设施建设标准做出指导性规定,对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科学制定用地标准。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应严格控制,省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不高于上述规定限额的具体标准。(三)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四)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制度,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业,严格依法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灌溉水源,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占用或者毁损农田水利设施。第三十二条 国家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对粮食主产区给予重点扶持,建设稳定的商品粮生产基地,改善粮食收贮及加工设施,提高粮食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加工水平和经济效益。

农业设施用地可以盖房吗? (二)

最佳答案农业设施用地可不可以盖房,依情况而定。

1、设施农用地办理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属于违建。

2、农业生产设施用房和农业附属设施用房不属于违建,多但是用于个人利益,改变用途的属于违建。

农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综上所述,根据目前的政策规定来看,设施农用地建房是可以用来建房的,但主要是用于建造直接服务农业生产的房子。所以说,设施农用地建房可以建房,但是不能随意用于建造非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房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养殖用地新规定 (三)

最佳答案农村养殖用地新规定:

1. 不得占用基本农田。根据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的通知,种植设施若破坏耕地耕作层,且因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进行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若确需使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且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2. 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占补平衡。但新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3. 不得将耕地“非粮化”。新的政策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应保持不变。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严禁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种植苗木、草皮等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4. 不得“挂羊头卖狗肉”。养殖场用地不得建设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设施,也不能建其他无关设施,否则会构成违法占地。种植设施用地不能建设成农业休闲观光、旅游、餐饮等设施,更不能建所谓的“大棚房”,否则面临被拆除的可能。

5. 未经上图入库不准使用。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种植和养殖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后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上图入库。未上图入库的,在自然资源部卫片执法检查时不予认可。

此外,养殖用地新政策还包括:

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3. 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 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余毁碧用审批手续。

综上所述,养殖种植用地政策有所变化。在强调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余并非粮化”的大背景下,国家在耕地保护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收紧了种植和养殖业用地政策,明确规定“五不准”。

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四)

最佳答案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产品质量,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现代化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一、设施农业用地的定义和分类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用于建设温室、大棚、养殖场等设施农业用地的土地。根据设施农业用地的性质和用途,可以分为生产性设施农业用地和非生产性设施农业用地。

二、设施农业用地的审批和管理

1. 设施农业用地的审批应遵循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的要求进行。

2. 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权应当明确,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3. 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设施农业发展的政策和规定,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

4. 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方面的要求,不得破坏土地资源、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

三、设施农业用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1. 设施农业用地的保护主要包括土地资源的保护、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农业生产条件的保护。

2. 设施农业用地的合理利用主要包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发展高效节水农业等方面。

四、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管和执法

1.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管,确保设施农业用地的合法、合规使用。

2. 对违反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行为,政府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对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五、设施农业用地的退出和补偿

1. 设施农业用地的退出应当遵循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的要求进行。

2. 对因设施农业用地退出造成的利益损失,应当依法进行补偿。

总之,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是为了更好地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产品质量,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现代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设施农业用地的合法、合规使用。

设施农用地2022最新规定 (五)

最佳答案设施农用地2022年最新规定如下:

严格控制占用一般耕地:自2020年下半年开始,政策对将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持“严格控制”的态度。到了2021年11月,明确提出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并提出了占用一般耕地建养殖设施的“进出平衡”原则,以确保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不再减少。

需取得村集体同意并履行审批手续:农民若想在一般耕地上建养殖场,必须取得村集体的同意,并及时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及证书。同时,占用的耕地必须在当地的“进出平衡”方案中,才能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遵守规定,避免法律风险:从规范性文件的演变沿革可以看出,国家层面对占用一般耕地建养殖设施的态度是不断收紧的。因此,农民在占地建养殖场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

重点内容:农民在占地建养殖场时,需确保获得村集体和相关部门的同意,并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以避免法律风险。同时,应关注政策动态,确保自己的养殖设施符合最新的规定要求。

从上文内容中,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的信息。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天枢律网 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