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地役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 二、地役权的设立与登记
- 三、地役权的消灭与转让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相关解答:
地役权人

一、地役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积极利用与消极限制
作为地役权人,其首要权利便是积极利用供役地上的不动产以提升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这种利用可以是占有状态的,如在供役地上修建设施,也可以是非占有状态的,如通过供役地通行。同时,地役权人还拥有一定的消极权利,即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土地上实施一定行为,如禁止妨碍通风、采光等。这些权利的设置,旨在确保地役权人的不动产能够充分发挥其使用价值。
从属性与不可分性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即不能与需役地相分离而进行单独转让。当地役权所依附的需役地发生转让时,地役权也随之转让给新的不动产所有者。此外,地役权还具有不可分性,不随供役地或需役地的分割而变动,一旦设立就保持其完整性。这一特性确保了地役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有效行使其权利,不受不动产分割的影响。
二、地役权的设立与登记
书面合同与登记要求
地役权的设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权利存续期限、利用目的和方法等相关内容。此外,当事人还可自主选择是否将地役权进行登记。虽然登记并非强制要求,但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如果地役权未经登记,当与他人的物权发生冲突时,地役权人可能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因此,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地役权人往往倾向于选择进行登记。
三、地役权的消灭与转让
多种原因导致的地役权消灭
地役权的消灭可因多种原因导致,如约定的地役权期限届满、地役权人抛弃权利、设定地役权目的的事实不能、土地征收或土地灭失等。此外,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或抵押,应随其所从属的不动产权利一并变动。当需役地或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发生转让时,涉及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确保了地役权法律关系的
什么是地役权人? (一)
最佳答案地役权人是指需役地的所有人。关于地役权人,可以进一步从以下几点进行理解:
定义与关系:地役权涉及两个地块——供役地和需役地。其中,需役地的所有人即为地役权人,他有权根据与供役地所有者之间的合同约定,使用供役地以提升需役地的效益。
登记的重要性:虽然地役权在合同生效时即设立,但登记可以增强权利的公开性和法律效力。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未经登记的地役权可能不被善意的第三方所认可。因此,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当事人可以选择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
综上所述,地役权人是基于与供役地所有者之间的合同约定,有权使用供役地以提升需役地效益的需役地所有人。
什么是地役权合同中的地役权人和供役地人? (二)
最佳答案地役权,一项巧妙的法律机制,犹如在他人不动产上编织的无形纽带,旨在提升自身不动产的价值与便利。(想象一下,它就像一把魔法钥匙,解锁了不动产之间的互助与增值)
在这一法律关系中,我们遇见两位关键角色——地役权人,也称为需役地人,他们是追求便捷的主角,(他们为了自身的便利,通过契约巧妙地利用他人土地) 他们与供役地人——那位慷慨地分享使用权的不动产所有人,形成紧密的合作关系。(供役地人,无私地将自己的不动产提供,为需役地人的需求贡献力量)
简单来说,需役地是享受便利的不动产,而供役地则是提供便利的不动产。(你的土地可能是需役地,享受着邻近土地带来的效益,而邻人的土地则扮演着供役地的角色) 地役权的核心内容,即在于地役人依据合同,合法地行使权利,(这份契约赋予他们使用权,让供役地的资源增值需役地的价值) 以实现双方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这就是地役权合同,一个巧妙的平衡,连接着土地的共享与增值。(它巧妙地调整了空间与权利,让每一块土地都能发挥更大的效能) 通过理解和应用,这一法律工具无疑能为你的不动产投资带来更多可能。(希望的介绍能为你的决策提供有益的参考)
什么叫地役权人 (三)
最佳答案地役权人是指享有地役权的人。具体来说:
综上所述,地役权人是指为了自身不动产的便利或效益,依据合同约定享有利用他人不动产权利的人。
地役权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四)
最佳答案地役权,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地役权人,也叫需役地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供役地人。
网友咨询:
地役权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律师解答:
因使用他人不动产而获得便利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为他人不动产的便利而共使用的不动产为供役地,即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地役权的基本内容是,地役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供役地人的土地或者建筑物,以提高自己的需役地即土地或者建筑物的效益。
地役权人的权利有:1、对供役地的使用权。地役权人有权依据设定地役权的合同或者遗嘱等规定的方式对供役地加以利用。2、为必要的附属行为。地役权人为了行使其地役权所必须实施的行为,虽然没有在设权合同中规定地役权人仍然得以实施。3、行使所有权之物上请求权。即可以行使停止侵害、排除防碍、返还所有物等物上请求权。
地役权人的义务主要有: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法为之,这样才能使得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时,不至于过分损害供役地的效用;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受到损害;因行使地役权的行为对供役地造成变动、损害的,要在事后及时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
律师补充: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地役权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十五章 地役权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地役权人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天枢律网 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