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笔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领域的基本法律,自1987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历经多次修订和完善。该法旨在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下是对该法几个关键方面的详细笔记。

一、土地所有制与使用权

标签:土地所有制、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土地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此外,国家还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在土地的使用权方面,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且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这一规定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益,也促进了农业生产的稳定发展。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标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法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并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这一规定旨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此外,随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角色也发生了变化。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成为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

三、耕地保护

标签:耕地保护、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耕地保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核心内容之一。该法强调,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为了切实保护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以及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这一制度确保了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法律责任与监督

标签:法律责任、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还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和监督检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该法规定,非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等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确保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士地管理法? (一)

可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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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2修订【全文】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21年7月2日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明确耕地保有量、建设用地规模、禁止开垦的范围等要求,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第三章 耕地保护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建设用地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并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并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第五章 监督检查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询问、拍照、摄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停相关手续办理、封存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等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则

本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七十六条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1、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2、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3、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4、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5、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6、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7、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8、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9、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10、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12、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成员或者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3、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1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成员或者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15、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16、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17、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8、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四)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天枢律网 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