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新规定 (一)

贡献者回答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的《住房租赁条例》包含以下租房新规定:
出租住房基本要求:出租住房要符合建筑、消防、燃气等安全标准,禁止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及人均面积需符合市级政府规定。租赁合同与备案:出租人和承租人要实名签订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免费,若出租人未办理,承租人可自行办理。合同中要明确押金数额、返还时间及扣减情形,出租人不得无理由扣减。出租人与承租人义务:出租人要出示身份证明及产权材料,核验承租人身份,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承租人要安全使用住房,不得损坏消防设施或改动承重结构,未经同意不得改变房屋用途或结构。住房租赁企业规范:企业经营范围需含“住房租赁”,开业后30日内向房产部门备案。房源信息要真实一致,转租经营企业须设立资金监管账户并公示。自然人转租规模达规定标准的,需遵守住房租赁企业相关规定。经纪机构与网络平台责任:经纪机构要核验房源信息并编制住房状况说明书,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网络平台须核验信息发布者身份,对虚假信息及时删除。监督与责任:设区的市级政府建立租金监测机制,定期公布租金水平。违规行为将面临严格处罚,包括罚款、信用惩戒等。
黑龙江省租赁房屋管理规定 (二)
贡献者回答《黑龙江省租赁房屋管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租赁住房基本要求
安全上,住房要符合建筑、消防等强制性标准,非居住空间禁止单独出租居住。面积方面,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按设区的市级政府规定执行。
租赁合同规范
出租人和承租人要用实名签合同,并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房产部门备案,不收费,出租人未备案时承租人可自行办理。合同内容应明确双方信息、房屋情况、租赁期限等。
出租人与承租人责任
出租人要出示相关证明、核验承租人身份,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行政事业单位出租要按约定交付房屋并提供发票。承租人需安全使用房屋,未经同意不转租、不改变结构用途,承担租赁期间费用,装修改造要经书面同意,到期后可移动设备自行处置,不可移动部分归出租方。
禁止行为与罚则
禁止转租转借、擅自改变用途、危害房屋安全等,违反者出租方有权解约追责。承租方提前解约,预付房租可能不予返还。
便民措施
黑龙江省实现不动产租赁发票“进厅办、网上办、掌上办”全场景代开,自然人可线上完成申请、缴税、开票。
政策时效
《住房租赁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此前合同与条例冲突的,以条例规定为准。具体细则可查询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或通过黑龙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获取。
租房新规解读 (三)
贡献者回答《住房租赁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规范住房租赁活动:该条例共7章50条,旨在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住房租赁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推动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明确出租住房要求: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相关规定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当符合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加强合同管理: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并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押金的数额、返还时间以及扣减押金的情形等事项。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解除住房租赁合同应当通知承租人并为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留出合理时间,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解除合同或者腾退住房。
住房租赁企业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和管理能力,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开业信息。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或者隐瞒、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重要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应建立住房租赁档案,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或者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其他具体规定:如单次租赁合同最短不低于6个月,最长不超过5年;押金总额不得超2个月租金,须通过银行第三方托管,房东须在退租后15个工作日内返还,逾期每日加收0.5%滞纳金;房屋质量有强制标准,每间卧室使用面积不得小于5平米,人均居住面积最低6平米等。
上海市租房条令规定 (四)
贡献者回答上海市关于租房的条令规定主要包括《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上海市集中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
目的:规范住房租赁行为,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实施时间: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条例涵盖了租赁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租赁市场的监管等方面。
《上海市集中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目的:规范本市集中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适用范围:适用于城市住宅物业范围外的同一建筑物内,出租房间供他人居住,房间达到10间或者房屋居住人数达到15人的规模化租赁房屋。主要内容:明确了集中出租房屋的定义、部门职责、经营主体登记和备案、安全管理义务等内容,要求经营主体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实施时间: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规范了本市的房屋租赁行为,明确了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资格条件,规定了不得出租的房屋情形,如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等,以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
住房租赁条例公布利好房地产吗 (五)
贡献者回答《住房租赁条例》的公布对房地产市场有一定的利好作用。
首先,从市场规范的角度来看,《住房租赁条例》的出台被视为住房租赁领域的里程碑文件。该条例内容丰富全面,旨在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市场化、专业化租赁企业的健康发展,从而更好地满足住房租赁消费需求。这一举措有助于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为“租购同权”铺路,进一步健全我国住房租赁法治保障体系。
其次,从住房供给的角度来看,《条例》鼓励居民家庭将自有房源用于租赁,并支持企业盘活改造老旧厂房、商业办公用房、自持商品住房等用于租赁,从而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这一政策有助于消化存量房屋,让不动产“动起来”,加快存量盘活。同时,它为实现“租购并举”目标提供了制度支撑,也有助于拓宽REITs(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产品的资产来源,推动形成“市场化+政策性”双轮驱动的住房供给体系。
最后,从市场秩序维护的角度来看,《条例》的实施对住房租赁市场现存的虚假房源、哄抬租金、租金贷乱象等问题起到较大的遏制作用。这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减少不正当竞争,让住房租赁企业更加充满发展信心,从而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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