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48条 (一)

土地管理法48条

贡献者回答是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以外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住宅的审批流程以及相应的限制。

一、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以外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住宅的,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同时,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还需要经过一定的审批流程,确保用地的合规性。

二、宅基地以外的集体土地建设住宅的限制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以外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住宅的限制条件。首先,建设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这是为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村庄的整体布局。其次,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这是为了保护国家粮食安全和维护生态平衡。最后,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以减少对土地资源的浪费。

三、宅基地建房申请的审批流程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需要按照规定的审批流程进行。首先,村民需要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后,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然后,审查意见会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还会进行一定的核实和审查工作,确保申请的合规性。最后,经批准后,村民方可开始建设住宅。

四、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设立,对于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农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规范了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以外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住宅的行为,避免了土地的滥用和浪费。同时,该条款也保障了农民的住房权益,为他们提供了合法合规的建房途径。

综上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是关于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以外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住宅的法律规定。它明确了建设住宅的限制条件和审批流程,旨在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农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在实际操作中,村民应严格遵守该条款的规定,确保用地的合规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

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以外的集体土地上建设住宅的,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2修订【全文】 (二)

贡献者回答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

第二条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第三章 耕地保护

第八条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以及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第四章 建设用地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并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根据授权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下列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农村土地管理法是怎样的 (三)

贡献者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农村土地管理的相关细则。以下是其主要内容:

宅基地规定:

数量限制:农村村民一户仅能拥有一个宅基地。面积限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建住宅要求:

规划符合性:建住宅需符合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利用原则:应优先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非法占用土地处罚:

责令退还: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需在限期内拆除。多占土地处理:超过规定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土地资源,合理规划和利用农村土地,同时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法管理62条 (四)

贡献者回答土地法第六十二条是对农村宅基地的规范,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及从事一般生产劳动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解读】

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及从事一般生产劳动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应用】

1、什么是“一户一宅”制度?

农村建房实行“一户一宅”制,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各省结合实际分别规定的标准,且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占地农民应将多余宅基地予以腾退。

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只能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因此,农村居民只能在户口所在村(村民组)内申请宅基地,不能到其他乡村(或村民组)内申请宅基地,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建住宅的,应当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法律制度原因仍然是基于我国地少人多,耕地资源稀缺的国情,因此,要尽量减少建房占用耕地、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2、集体经济组织能否将权利人已取得的宅基地无偿收回?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权利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应积极予以利用。对于权利人宅基地使用权后长期闲置不用的,如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建设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未恢复使用的,应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为有效利用土地,使用权应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对于收回的宅基地,如已经办理过确权登记,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农村土地管理法的信息了解不少了,天枢律网 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