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规。该条款明确规定,当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等情形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相关款项。若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还将面临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内容是什么? (一)

优质回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若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况,劳动行政部门将要求其改正。具体包括:未能按时、按量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金。如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需补足差额。如逾期未支付,用人单位需按应付金额的50%至100%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情况涵盖:一、未遵照合同或法律规定支付劳动报酬;二、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三、安排加班未支付加班费;四、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这旨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公平劳动环境。
当用人单位违反上述情况时,劳动行政部门将采取行动,确保劳动者能够获得其应得的报酬与补偿。如劳动报酬未按合同或法律规定提供,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有权要求补足差额。若用人单位未能及时支付,不仅需补足差额,还需额外支付应付金额50%至100%的赔偿金。此规定适用于四类情况:未能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工资低于最低标准、加班费未支付以及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未支付经济补偿。这一条款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公平劳动环境。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款,确保了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当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时出现违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将采取行动,要求改正并支付赔偿金。这一规定覆盖了未按时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未支付加班费以及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四种情况,旨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公正公平的劳动环境。
劳动合同法第85条 (二)
优质回答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若存在以下法定情形之一,即构成违法:(一)未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二)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三)未按法定的加班时间支付加班费;(四)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未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行政部门将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差额工资(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诉,指控用人单位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资低于最低标准、未支付加班费或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等问题,经审查,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用人单位应支付上述款项,并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
三、若用人单位在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仍未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差额工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标准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在此类争议中,劳动者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过相关权益的主张,并且存在用人单位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仍逾期不支付的情况。若劳动者不能提供此类证据,仲裁机构或法院可能会认为其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从而不予支持。在笔者近期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劳动者未能履行上述举证责任,其请求被仲裁机构驳回。
劳动合同法85条内容是什么 (三)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劳动合同法85条产假的规定是什么? (四)
优质回答《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并未涉及产假相关规定,而是针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加班费或未支付经济补偿的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根据国家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女性职工的产假时间不得少于九十天。
一、《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产假的具体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并非关于产假的规定,而是针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等行为的处罚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2. 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支付差额部分,并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也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4.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二、国家规定的产假天数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女性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具体规定如下:
1.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2.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
5. 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且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6.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并非产假相关规定,而是针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女性职工的产假时间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不得少于九十天。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天枢律网 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