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晴律师:被逮捕后,还有机会变更强制措施吗? (一)

优质回答一般来说,刑事拘留的期限为十四天以内,最长不超过三十七天。逮捕后的侦查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那么当犯罪嫌疑人别逮捕后,还可以变更强制措施吗?
网友咨询:
我的弟弟因涉嫌刑事犯罪已经被逮捕,请问还有可能变更为取保候审吗?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张晓晴律师解答:
1、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的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中,法院决定逮捕的情形为:(1)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2)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但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您弟弟的案件是属于公安机关提出逮捕要求,经检察机关批准审查后决定逮捕的情形。
2、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自2021年7月1日起,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为期6个月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目的是推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专项活动选择了三类重点案件包括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在办羁押案件、涉民营企业经营类犯罪(经济犯罪、与职务行为相关犯罪等)在办羁押案件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在办羁押案件。因此,建议您尝试提出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申请,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将予以变更。
张晓晴律师解析:
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这五种措施是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的。
1、拘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2、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3、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4、拘留: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
5、逮捕: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并解送到一定场所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张晓晴律师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从业以来,办理了近百起案件,包含多起标的上千万的合同纠纷案件;并在数个涉黑涉恶案件中为嫌疑人辩护。无论在民商事领域,还是刑事案件方面,都有较丰富的经验。
企业账目有贪污纪检委管吗 (二)
优质回答企业账目中的贪污行为,其管辖部门根据企业性质有所不同。
如果是国有企业:企业账目中的贪污行为通常属于检察院或纪委的立案管辖范围。这意味着,如果发现有国企员工涉嫌贪污企业账目资金,可以向检察院或纪委举报,由这些部门进行立案调查。
如果是民营企业:则贪污行为属于公安机关的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立案管辖。对于私企中的贪污行为,应向公安机关报案,由经济犯罪侦查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特殊地区情况:在北京、浙江和山西这三个地方,由于检察院反贪局已经合并入纪委,因此这些地区的国企账目中的贪污行为将统一由纪委进行管辖。而其他省份的检察院反贪局与纪委仍为不同单位,按照上述国企和私企的划分进行管辖。
经侦大队立案标准是什么? (三)
优质回答以合同诈骗为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首先,公安机关在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控告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条件经批准,立案审查期限也可延长。对有控告人的案件,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在立案审查的期限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其次,根据相关规定,应客观看待企业经营的不规范问题,对定罪依据不足的依法宣告无罪。对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所引发的问题,要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看待,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依法公正处理。对虽属违法违规、但是不构成犯罪,或者罪与非罪不清的,应当宣告无罪。对生产、经营、融资等活动中的经济行为,除了法律明确禁止的,不得已犯罪论处。
最后,关于诈骗罪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非常繁杂,建议当事人无论是刑事控告还是刑事辩护应委托专业的刑事律师来处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什么是职务侵占 (四)
优质回答什么是职务侵占
根据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的分析报告,民营企业家触犯频率最高的罪名中,职务侵占罪排名第二。
职务侵占罪的主要表现,就是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中从事监督、管理本单位财产的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单位财物以窃取、骗取等方式非法占为己有。公司的高管、财务、销售人员特别容易触犯这个罪名。
下面举几个案例
1、张某某是某公司高管,负责公司的运营推广,张某某跟广告公司说,推广费你们报高点,把钱支付给你们之后,你们把高出来的部分再返还给我。最后,构成职务侵占罪。
2、付某是公司的大区经理,负责公司产品的销售,付某利用熟悉上下游公司的便利条件,虚增中间的交易环节,把产品的利润截留并占为己有。
另外,还有一些虚报开支进行报销等行为,这些都构成职务侵占罪。由于涉及企业经济犯罪案件,案情往往都很复杂,很多公司或者行业甚至还存在“潜规则”,查办难度也较大。
生活中的难题,我们要相信自己可以解决,看完本文,相信你对 有了一定的了解,也知道它应该怎么处理。如果你还想了解什么是民营企业经营类犯罪的其他信息,可以点击天枢律网 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