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入探讨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的逐条解析时,我们不可避免地要提及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尤其是合同法第67条司法解释,它为理解新建工合同司法解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是在民法典颁布后,对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进行全面清理和编纂的成果,旨在确保法律体系的统一和正确实施。接下来,我们将结合合同法第67条的司法解释,对新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剖析。
- 1、《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
- 2、新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析—2
- 3、合同法67条司法解释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若干问题一共有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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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 (一)

答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会议通过)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法律适用范围
第一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
二、诉讼时效
第六条 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第七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三、合同效力
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四、代位权
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第十三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代位权诉讼。
第十六条 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七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第十八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第十九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第二十一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五、撤销权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两个或者两个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六、合同转让中的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第二十八条 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第二十九条 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
七、请求权竞合
第三十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提醒你注意了。合同法解释三还没出
新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一)逐条解析—2 (二)
答第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签订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条文主旨】
本条旨在阐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对于合同效力的影响。
【背景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识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或无效的关键在于判断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是效力性还是管理性。《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明确了合同效力标准,但仍存在法官对合同效力认定不一致的问题。
【一、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法律效力】
建设需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许可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则审查具体建设方案。用地规划许可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前提,且工程规划许可不能超越用地规划许可的内容。
【条文理解】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规划审批手续的理解】
司法解释中指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规划审批手续,包括未获得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证规定施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合法凭证,是建设活动中接受监督检查的法定依据。实践中,建设项目审批涉及多个环节:规划许可证、土地批准、各部门审批、施工图审查、费用缴纳、施工许可审批。
【二、合同效力补正时间节点为“起诉前”】
合同效力补正理论认为,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可通过事后补正或实际履行使合同有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5条此理论,明确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范围签订合同,若在工程竣工前获得相应资质,视为合同有效。
【三、发包人故意不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后果】
实践中,发包人故意拖延审批手续办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根据《合同法》规定,对发包人恶意主张合同无效进行了否定性评价,要求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实务】
合同效力问题涉及价值判断,法院应主动审查合同效力,即便双方未提出异议。对于合同效力的审查是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关键。发包人未在起诉前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的,法院应认定合同无效。
合同法67条司法解释 (三)
答《合同法》第67条的司法解释主要如下:
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在双务合同中,若存在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按约定履行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或仅履行部分。这一权利被称为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形成对价关系。单务合同或不同合同间互负债务的情况不适用此原则。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当:双务合同中的履行顺序由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确定。若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当,后履行一方有权行使抗辩权。后履行方在履行期限内享有权利:当先履行方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后履行方在履行期限内有权拒绝履行或部分履行。
履行顺序的确定依据:
法律、合同和交易习惯是确定履行顺序的主要依据。例如,用餐习惯上先吃饭后付款,住宿习惯上先入住后结账等。若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无法确定履行顺序,双方可通过担保等方式确保合同按顺序履行。
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必须基于明确的条件,即先履行方未履行合同或履行不当,且后履行方在履行期限内。这一原则旨在保障后履行方的权益,同时要求先履行方谨慎履行合同,避免因不当行为导致对方行使抗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若干问题一共有几条 (四)
答合同法司解释目闪共有四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合同法司法解释一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天枢律网 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