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45条是关于附条件合同效力的规则。在合同法体系中,这一条款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时即产生法律效力;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则在条件成就时失效。这一规则的设计,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履行符合双方的预期,同时防止一方恶意促成或阻止条件的成就,以维护合同的公平性和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45条属于什么规则 (一)

合同法45条属于什么规则

最佳答案《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属于对附条件合同效力的规定。具体来说: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根据该条款,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约定了附生效条件,那么该合同将在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同样地,如果当事人约定了附解除条件,那么合同将在条件成就时失效。不正当阻止或促成条件成就的处理:条款还规定了,如果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将视为条件已成就;如果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将视为条件不成就。

重点内容:该条款是对合同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的一种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正当性。

法律对格式合同的条款有何特别限制 (二)

最佳答案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特别规定

为充分发挥其优势,抑制其消极影响,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进行了全面的立法规制,其第39条、第40条、第41条分别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订立、效力、解释规则。

一、对格式条款订立的规制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该条款通过为格式条款制定方设定义务的方式,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尽到提示义务或者拒绝说明的,该条款视为未订立:该条款不公平的,也视为未订立。

二、对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制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53条情况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根据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第一、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属于《合同法》第53条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三、对格式条款解释的规制

《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也就是说,应当以可能订约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

第二、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此项解释原则来源于罗马法上“有疑义者就为表义者不利之解释”原则,后来被法学界广泛接受。

第三、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如果在一个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即由双方当事人经过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后所拟定的条款),并且两种条款的内容不一致,那么采用不同条款,会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重大、不同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该原则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也是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并且在一般情况下也更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进行了全面的立法规制,第39条、第40条、第41条分别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订立、效力、解释规则。文中有详细的介绍。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进行律师咨询。

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三)

最佳答案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主要遵循以下规则:

基本有效的认定: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的让与担保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后,债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若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对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折价以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部分无效的认定:

如果让与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时,财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部分无效约定并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权利变动的公示要求:

在有效的让与担保关系中,当事人须在主债权期限届满前就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形式上将财产转移至债权人名下。这是确保让与担保合同有效性的重要条件。

债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即使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并不能直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是可以对标的财产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同时,因为让与担保只是一种担保形式,所以在债务人履行完债务后,债权人有义务请求返还财产。

股权让与担保的特殊规定:

在构成股权让与担保的情形下,债权人虽名义上被登记为股东,但其目的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因此,即使原股东存在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债权人也不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规则主要依据《民法典》中关于抵押和质押的相关规定进行类推适用,以确保让与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民间借贷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规则 (四)

最佳答案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规则

为了让大家更加了解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规则,下面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供各位阅读,希望对你们有帮助!

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规则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但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民间借贷规定》)第1条】。《民间借贷规定》将企业间借贷,即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的借贷,纳入到民间借贷的范畴中来,并原则上肯定了其合法性。

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法律效力认定的相关规则主要规定在《合同法》第52、210条和《民间借贷规定》第9-14条,现将相关规则进行梳理。

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性质上是实践性合同,只有在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时合同才生效。未提供借款前,双方达成合意的,合同只是成立而未生效,借款人不得依据成立的合同强制贷款人提供借款,即无强制履行问题。

对于作为生效要件的“提供借款”的判断,《民间借贷规定》第9条例举了五种情形。

《民间借贷规定》第9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210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对于上述以外的情形是否构成已“提供借款”,应由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以外的借贷合同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以外的借贷合同,包括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合同(即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以及法人和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的借贷合同(即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

《民间借贷规定》第10条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该规定可知,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以外的借贷合同在性质上一般是诺成性合同,借贷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但当事人可以将借贷合同约定为实践性合同,或者约定为附生效条件或生效期限的合同。另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实践性合同的,也为实践性合同。

三、企业间的借贷合同

《民间借贷规定》实施以前,有关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一直是将企业间借贷合同规定为无效,但实践中法院对其效力的认定却不太一致。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民间借贷规定》原则上肯定了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统一了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司法标准。

《民间借贷规定》第11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52条、本规定第14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间借贷合同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是合法有效的。

(一)借贷合同是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

订立企业间借贷合同的目的应是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但何为“生产、经营需要”,该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在个案处理时,须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裁量解释。笔者认为,可以参照企业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进行判断,并且借贷应是临时性的资金拆借,而非可能扰乱金融秩序的经常性的资金融通,即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

(二)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

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企业间借贷合同与一般合同一样无效。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不存在《民间借贷规定》第14条规定的情形

若存在该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包括企业间借贷合同在内的一切民间借贷合同均无效。

四、企业内部集资的借贷合同

《民间借贷规定》第12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本规定第14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可以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这与非法集资划清了界限。但和《民间借贷规定》第11条规定的企业间借贷的生效要件一样,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能生效,即借贷目的`是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无合同法第52条和《民间借贷规定》第14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同样的,司法解释也未对“生产、经营”的含义作出解释,在个案处理时须由法院参照企业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进行认定,这给法院留下了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五、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构成犯罪的借贷合同及其担保合同

《民间借贷规定》第13条第1款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本规定第14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该款规定将借贷行为法律效果的刑法评价和民法评价分开,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2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和《民间借贷规定》第14条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进行审查,若存在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无效;否则,应认定有效。

《民间借贷规定》第13条第2款规定:“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该款规定将借贷行为法律效果的刑法评价与借贷及其担保行为法律效果的民法评价分开,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已构成犯罪,借贷合同和担保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担保人也并不当然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应对民间借贷合同和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及过错大小进行认定,依据民间借贷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其民事责任。若借贷合同和担保合同有效,担保人则应依约承担担保责任;若无效,则应按过错程度确定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六、应当认定无效的借贷合同

《民间借贷规定》第1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该条规定了以下5种情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进行非法高利转贷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借贷合同无效。其中包括三个要件:一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转贷;二是转贷目的是获取高利,如果只是取得适当、少量的利息收入则不构成非法高利转贷;三是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对于何为“高利”,该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理解为应受最高利率限额的限制为宜,即获取的收益(转贷利率与借款利率之差)不超过借款的24%,超过者为高利。

(二)向其他企业拆借或向本单位职工集资进行非法转贷

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贷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借贷合同无效。其中包括三个要件:一是向其他企业拆借资金或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后转贷;二是转贷的目的是牟利;三是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事后才知情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须注意的是,与上述“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进行非法高利转贷”目的须是获取“高利”不同,这种情形只要有“牟利”的目的即可,与利息或收益的多少无关,并不要求是“高利”。

(三)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且出借人知情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即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借贷合同无效。这种情形下,出借人还可能因此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借贷合同无效,如因欠赌债而写下的借条。对于“社会公序良俗”的含义,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在具体案件的处理时,法院应根据一般的社会观念进行认定。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这与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的规定一致。

;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简述合同效力的特别规则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天枢律网 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