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什么责任 (一)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什么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对合同进行保证,可以采取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方式,如果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或者保证约定不明确的,需要按照一般保证承担责任,即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一般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合同的内容:

1、债权担保。债权担保的内容即担保权与担保义务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的担保权因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性质不同,也表现不同的属性。在人的担保即保证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故也称为担保物权,两者间的效力相差较大。与此相对应,担保义务人的义务在人的担保中,实为一种债务,而于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负担;

2、保证合同内容。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3、抵押合同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4、质押合同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性;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综上所述,从担保合同的性质看,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担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主债合同的实现,由此可见,若没有主债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立担保合同。因此,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且与之共始终。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依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序予以确定,如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中保证方式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应如何确定保证方式 (二)

保证合同中保证方式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应推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以下是具体说明:

1. 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将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 保证方式分类: 保证的方式主要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 推定原则: 当保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时,为了保护债权人和保证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推定保证方式为较为温和的一般保证,以避免保证人承担过重的责任。

综上所述,当保证合同中保证方式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应按照一般保证的方式确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

按照我国现行《担保法》第19条规定: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对现行规定进行了调整,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相对于一般保证而言,连带责任保证对债权人的保障力度更大,金融机构在签订的保证合同中普遍会将保证方式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注意事项:

两个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从上文内容中,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保证合同的信息。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天枢律网 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