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答案【已公布】 (一)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答案【已公布】

受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委托,中国普法网现予公布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以下各题所列A、B、C、D选项中,下划加粗的即参考答案。

试卷二

一、单项选择题。

1.

A.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B.行为时无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新司法解释办理

C.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实施时正在审理的案件,仍须按旧司法解释办理

D.依行为时司法解释已审结的案件,若适用新司法解释有利于被告人的,应依新司法解释改判

2.

A.危害结果是所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

B.抽象危险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C.以杀死被害人的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D.骗取他人财物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的,成立诈骗罪的结果加重犯

3.

A.甲先天双目失明,在大学读书期间因琐事致室友重伤。甲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B.乙是聋哑人,长期组织数名聋哑人在公共场所扒窃。乙属于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

C.丙服用安眠药陷入熟睡,致同床的婴儿被压迫窒息死亡。丙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D.丁大醉后步行回家,嫌他人小汽车挡路,将车砸坏,事后毫无记忆。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

A.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的范围,与紧急避险中的“危险”相同

B.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危险是否“正在发生”的认定相同

C.对正当防卫中防卫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与紧急避险中避险行为“必要限度”的认定相同

D.若正当防卫需具有防卫意图,则紧急避险也须具有避险意图

5.

A.以合同诈骗罪220万元未遂论处,酌情从重处罚

B.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论处,合同诈骗120万元作为未遂情节加以考虑

C.以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论处,合同诈骗100万元既遂的情节不再单独处罚

D.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与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并罚

6.

A.乙提供钥匙的行为对甲成功实施盗窃起到了促进作用,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

B.乙提供的钥匙虽未起作用,但对甲实施了心理上的帮助,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

C.乙欲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

D.乙的帮助行为的影响仅延续至甲着手开门盗窃时,故乙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帮助犯

7.

A.甲欺骗乙望风,构成间接正犯。间接正犯不影响对共同犯罪的认定,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乙企图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却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故对乙应以盗窃罪的帮助犯未遂论处

C.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乙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论处。两人虽然罪名不同,但仍然构成共同犯罪

D.乙客观上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但因其仅有盗窃故意,故应在盗窃罪法定刑的范围内对其量刑

8.

A.甲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并持该证件招摇撞骗。甲成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罚

B.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20公里后,不慎撞死路人张某。因已发生实害结果,乙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仅构成交通肇事罪

C.丙以欺诈手段骗取李某的名画。李某发觉受骗,要求丙返还,丙施以暴力迫使李某放弃。丙构成诈骗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D.已婚的丁明知杨某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仍然与之结婚。丁构成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的想象竞合犯

9.

A.甲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与警察对峙,经警察劝说放弃了犯罪。甲是在“犯罪过程中”而不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不符合自首条件

B.乙交通肇事后留在现场救助伤员,并报告交管部门发生了事故。交警到达现场询问时,乙否认了自己的行为。乙不成立自首

C.丙故意杀人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客观罪行,司法机关根据其交代认定其主观罪过为故意,丙辩称其为过失。丙不成立自首

D.丁犯罪后,仅因形迹可疑而被盘问、教育,便交代了自己所犯罪行,但拒不交代真实身份。丁不属于如实供述,不成立自首

10.

A.王某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B.王某刑事责任能力降低,可从轻处罚

C.王某在公众场合持刀行凶,社会影响恶劣,可从重处罚

D.王某与被害人存在特殊身份关系,可酌情从轻处罚

司考与法考的区别 (二)

司考与法考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名称、报考条件、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和查分方式等方面。以下是具体说明:

名称改革:

司考:2023年之前,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被称为“国家司法考试”,简称“司考”。法考:自2023年起,“国家司法考试”更名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简称“法考”。

报考条件改革:

司考:原报考条件较为宽泛,包括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法考:改革后的报考条件更为严格,要求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考试科目改革:

司考:原考试分为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试卷四,其中前三卷为客观选择题,试卷四为主观题。法考:改革后,考试分为客观卷一、客观卷二和主观题卷。客观题考试实行计算机化,主观题考试仍包含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

考试时间改革:

司考:原考试时间集中在9月的第三个周六、周日,连续两天进行四卷考试。法考:改革后,客观题考试分为两个批次进行,分别在8月的最后一个周六、周日。主观题考试则在10月的第二个周末进行。

查分方式改革:

司考:改革前,通常在考完后的第二天公布真题,过3~4天公布真题答案,考后一个月左右公布成绩。法考:改革后的查分方式及时间可能因具体年份而有所不同,但通常会在考试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内公布成绩及分数线。

综上所述,司考与法考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差异反映了国家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要求的不断提高和完善。

司法考试卷二包括哪些科目 (三)

司法考试中的试卷二主要涵盖了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具体来说,试卷二的考试内容主要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在刑法部分,考生需要掌握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及其相关法律责任。此外,刑事诉讼法部分则涉及侦查、起诉、审判等程序的法律规定。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面,考生需要了解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熟悉行政诉讼的程序和规则。

刑法是试卷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要求考生了解各种犯罪类型,如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以及相应的刑罚措施。考生还需掌握犯罪构成理论,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刑事诉讼法部分则详细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从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考生需要熟悉这些程序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步骤。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面,考生需要掌握行政机关的行为规范,了解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时熟悉行政诉讼的程序,包括起诉、答辩、审理和判决等内容。

通过深入学习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生能够全面掌握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为顺利通过司法考试打下坚实的基础。这些法律知识不仅对考生的法学素养有极大的提升,还能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社会生活中的各种法律问题,为未来的法律职业奠定坚实的基础。

在备考过程中,考生应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仅要熟悉法律条文,还要关注实际案例,通过分析案例来深化对法律知识的理解。此外,考生还应注重法律逻辑思维的培养,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系统的复习和实践训练,考生能够更好地应对司法考试中的试卷二部分,从而提高考试成绩。

为了更好地掌握试卷二的内容,考生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学习。除了阅读教材和参考书,还可以参加培训班或在线课程,与老师和同学交流学习经验。此外,多做历年真题和模拟题,可以帮助考生熟悉考试题型和答题技巧,提高应试能力。通过持续的努力和不断的学习,考生能够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中的试卷二部分,为法律职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2015年司法考试卷四第二题高某负什么刑事责任 (四)

参考答案:

(一)高某的刑事责任

1.高某对钱某成立故意杀人罪。是成立故意杀人既遂还是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关键在于如何处理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法律 教育 网

答案一:虽然构成要件结果提前发生,但掐脖子本身有致人死亡的紧迫危险,能够认定掐脖子时就已经实施杀人行为,故意存在于着手实行时即可,故高某应对钱某的死亡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答案二:高某、夏某掐钱某的脖子时只是想致钱某昏迷,没有认识到掐脖子的行为会导致钱某死亡,亦即缺乏既遂的故意,因而不能对故意杀人既遂负责,只能认定高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

2.关于拿走钱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现金的行为性质,关键在于如何认定死者的占有。

答案一:高某对钱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现金成立侵占罪,理由是死者并不占有自己生前的财物,故手提包和5000元现金属于遗忘物。

答案二:高某对钱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现金成立盗窃罪,理由是死者继续占有生前的财物,高某的行为属于将他人占有财产转移给自己占有的盗窃行为,成立盗窃罪。

3.将钱某的储蓄卡与身份证交给尹某取款2万元的行为性质。

答案一: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教唆犯。因为高某不是盗窃信用卡,而是侵占信用卡,利用拾得的他人信用卡取款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高某唆使尹某冒用,故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教唆犯。

答案二:构成盗窃罪。因为高某是盗窃信用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不管是自己直接使用还是让第三者使用,均应认定为盗窃罪。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试题: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五)

一、共犯与身份

【知识要点】

(一)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的共同犯罪问题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与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时,构成共同犯罪。例如一般主体教唆、帮助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成立脱逃罪的共犯。

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特殊身份仅就正犯(实行犯)而言;至于教唆犯与帮助犯,则完全不需要特殊身份;一般主体教唆、帮助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实施以特殊身份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的,以共犯论处。

对上述情况应当按照实行犯的犯罪性质来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例如,一般主体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是贪污罪的实行犯,一般主体属于贪污罪的共犯。

注意: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共同犯罪时的定性问题,仍然以实行犯的犯罪性质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这种情形中的实行犯遵循如下思路:将具有低位身份的人视为无身份者,将具有高位身份的人视为有身份者,按照高位者的身份触犯的罪名认定共同犯罪的性质。例如(2005年试卷二第18题)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甲与乙匀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100万元。本案中甲成立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

(二)不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

因特定的个人要素致刑罚有轻重时,不具有这种要素的共犯人,仍科处通常刑罚。例如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共同故意实施诬告陷害行为的,成立诬告陷罪的共犯,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要从重处罚,对甲不能适用该规定。

凡参与以特定的个人要素(身份与目的)为构成要件要素之犯罪的人,虽不具有这种要素,仍是共犯。

二、共犯与认识错误

【知识要点】

(一)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

1.共同正犯的错误

共同正犯的错误,包括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与相异构成要件间的错误,都应采取法定符合说。

(1)甲、乙共谋杀害丙,在实行时,都认为对方是丙,实际上杀死的是丁。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犯。

(2)甲、乙共谋杀害丙,在实行时,没有击中丙,却击中了丙身边的丁。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犯。

(3)甲、乙共谋杀害丙,以为丙在草丛中,共同开枪射击,但草丛中不是丙而是丙的一只狗。由于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不存在重合的部分,甲与乙都无罪,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4)甲、乙共谋杀害丙,都开枪向丙射击。甲打中了丙身边的狗(狗的价值数额较大),乙什么也没有打中。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共同正犯;由于过失毁坏财物不可罚,因而不成立毁坏财物犯罪。

(5)甲与乙共同加害丙,但甲持杀人的故意,乙只持伤害的故意,丙由于受伤而死。甲与乙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同正犯,对甲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对乙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

2.教唆犯的错误

教唆犯的错误,是指教唆犯所认识的事实与正犯所实现的结果不一致。

1)丙与丁并排站立,甲教唆乙“杀死站在右边的丁”,乙却听成了“杀死站在左边的丙”,开枪射击,导致丙死亡。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犯。

2)甲教唆乙杀死丙,乙开枪射击丙,却打中了丁。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打击错误),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犯。

3)甲教唆乙杀死隐藏在草丛中的丙,乙开枪射击,但实际上是丙饲养的狗。甲与乙都无罪,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4)甲教唆乙打死右边的丙的狗,乙听成为打死左边的丙的狗(实际上左边为一儿童),乙开枪射击,打死了左边的儿童。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甲无罪。

5)甲教唆乙“杀死那条狗”,乙开枪射击此狗,没有瞄准,打死了一儿童。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甲无罪。

(二)不同共犯形式的错误

1.行为人以共同正犯的意思望风,但实际上只起到了帮助作用时,只成立帮助犯。

2.行为人以帮助的故意实施心理的帮助事实上起到了教唆作用的,只能认定为帮助犯。

3.他人已经产生犯罪的决意,行为人以为还没有产生犯罪的决意而实施教唆行为的,也只成立帮助犯。

关于狭义的共犯与间接正犯的错误,主要存在三种情况:

第一,以间接正犯的意思利用他人犯罪,但产生了教唆的结果。例如,甲误以为乙是没有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便引诱乙杀人,但乙具有责任能力,按甲的旨意杀了人。甲为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第二,以教唆犯的意思实施教唆行为,但产生了间接正犯的结果。例如,甲误以为乙具有责任能力,教唆乙杀人,实际上乙没有责任能力,乙在无责任能力的状态下杀死了人。甲是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第三,被利用者起初具有工具性质,但后来知道了真相。例如,医生甲意图杀死患者丙,将毒药给不知情的护士乙,乙后来发现是毒药,但仍然注射了该毒药。对甲的行为应以杀人罪的教唆犯论处。

(三)共犯过剩

1.甲教唆乙盗窃,但乙实施了抢劫;A教唆B伤害,B实施了杀人行为。甲承担盗窃罪(既遂)的责任,A承担故意伤害致死的责任。

2.甲邀约乙对丙实施暴力,乙以为甲只是希望伤害丙,事实上甲具有杀人的故意,甲、乙共同对丙实施暴力,导致丙死亡。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认定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共同正犯),并都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但由于甲具有杀人故意与杀人行为,对甲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3.甲、乙共谋杀害在某博物馆工作的丙,并同时举枪向丙射击,甲击中了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乙没有击中任何目标。由于甲、乙对丙有共同杀人故意,但没能造成丙的死亡,故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的共同正犯。甲的行为另触犯了过失损毁珍贵文物罪(想象竞合犯)。

4.甲教唆乙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乙误解了甲教唆的内容,破坏了军用电信设施。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乙两人成立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共犯,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乙构成破坏军事通信罪。

【活学活用89】关于共犯和错误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共谋杀害丙,都开枪向丙射击。甲打中了丙身边的狗(狗的价值数额较大),乙什么也没有打中。甲、乙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的共同正犯;由于过失毁坏财物不可罚,因而不成立毁坏财物罪。

B.甲教唆乙杀死隐藏在草丛中的丙,乙开枪射击,但实际上是丙饲养的狗。甲与乙都无罪。

C.甲教唆乙“杀死那条狗”,乙开枪射击此狗,没有瞄准,打死了一儿童。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甲无罪。

D.甲教唆乙伤害A,乙却杀死了A.甲乙两人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甲承担故意伤害致死的责任,乙成立故意杀人罪。

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三、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知识要点】

犯罪结果已经发生,即法益已经发生实际损害,此时,原则上各共犯人都是既遂,而不可能成立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

犯罪结果尚未发生,即法益还没有发生实际损害,此时,

(1)如果有一个共犯人已经着手实施了实行行为,那么,对于其他共犯人来说,就不可能成立犯罪预备。如果有的共犯人自动放弃犯罪并且阻止其他共犯人继续实施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则该共犯人是犯罪中止,其他的共犯人是犯罪未遂。

(2)如果所有的共犯人都没有着手实施实行行为,即都还处于预备阶段,但是,如果有的共犯人自动放弃犯罪并且阻止其他共犯人继续实施犯罪的,则该共犯人成立犯罪中止,而其他共犯人是犯罪预备。

注意:共同犯罪人中的中止情形是司法考试中的常考点,要求考生掌握其成立条件。所谓共同犯罪人的中止,又称共犯的脱离,要求行为人不但自己自动停止,还要消除自己的行为对共同犯罪所产生的物理上或心理上的因果性。

1.共谋共同正犯的中止:

(1)有脱离共犯的意思,并向对方明确表示;中止意思被对方接受。

(2)谋划重罪或者主要提议者要成立中止,还要求阻止其他共犯人实施犯罪(采取告知被害人、撤回许诺、报告警方等措施)。

2.教唆犯的中止:打消被教唆人的犯罪意图。

(1)在被教唆者着手前产生中止意思,并将该意思传递给被教唆者。

(2)教唆重罪或者实现给予报酬的,还要求阻止被教唆人实施犯罪(采取告知被害人、撤回许诺、报告警方等措施)。

例如,甲给乙10万元让乙杀丙,先支付了5万元。在乙杀人前3小时,甲后悔,打电话告诉乙不要杀丙。乙在电话里说了一声“知道了”,就挂断了电话。3小时后,乙杀死了丙。甲、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共犯。

3.帮助犯的中止:消除自己帮助行为的作用。

【经典考题58】(2008年试卷二第19题)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乙。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乙还回钥匙。乙对甲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钥匙后再还给你”,甲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价值5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属于盗窃中止 B.甲的行为属于盗窃预备

C.甲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D.甲与乙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共犯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共犯的脱离问题。

在共同犯罪中犯要成立中止,必须在既遂前消除自己帮助行为的所有作用和影响。甲、乙共某盗窃汽车,甲为乙提供了盗车所需钥匙这一帮助行为,后来甲尽管向表达了要退出犯罪的意思,并找乙还回钥匙,但甲却允许乙配置了一把钥匙,表明甲根本没有消除自己的帮助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影响,不成立犯罪中止。所以,当乙着手实施盗窃的实行行为,则意味着甲、乙两人都已经“着手”;当乙盗窃汽车,则甲、乙都是盗窃罪既遂的共犯。D选项正确,ABC三选项错误。

本题正确答案为D.

注意上述案件如果稍作调整,结论就不一样:甲、乙共谋盗窃,由甲提供钥匙,由乙具体实施。甲将钥匙交给乙后,又后悔,想退出犯罪活动,便向乙要回了钥匙。乙无奈只好一人前往盗窃,并取得财物。在这个案件中,甲消除了自己帮助行为的作用和影响,成立盗窃罪中止。

类似的案件还有:

例如,甲按照丙的意思事先绘制了被害人乙家的别墅结构图,并标明财物位置,然后将图纸交给丙。在丙着手盗窃前,甲后悔,试图索回图纸。但丙声称已经撕毁图纸,甲便不再追究。事后,丙凭借该图纸盗窃了乙的财物。甲成立盗窃罪既遂。

再如,甲乙多次共同盗窃。某夜,甲乙又一起相约去某别墅区盗窃,但事先没有商量盗窃种类。甲在外望风,乙入室盗窃。过了一会,乙出来对甲说:“没偷到什么东西,只有一把汽车钥匙,咱们去把车开走。”甲很还怕,说:“你偷你的,我不敢偷汽车。”乙说:“你不偷,那等我一会儿。”甲仍然站在别墅门口,乙独自去开车库门,将车开了出来。乙叫甲上车,甲说:“我走回去。”乙说:“我开车送你回去。”甲说:“你偷的车,反正跟我无关。”于是,甲上了乙偷的汽车回家了。乙将甲送回家后,独自将车开走,低价卖出,得了12万元。对卖车款,甲分文未要。经查,被乙盗窃的汽车价值45万。甲乙成立盗窃罪的共犯,数额45万。甲是帮助犯,从犯;乙是实行犯,主犯。

4.共同正犯的中止:须消除自己的正犯影响,也即阻止其他人犯罪。

甲乙共同杀人,在实施过程中,甲欲放弃,如果甲也阻止了乙犯罪,则甲成立犯罪中止。如果甲没有阻止,乙既遂,甲也既遂。

【活学活用90】关于共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共谋杀害丙,都开枪向丙射击。甲打中了丙身边的狗(狗的价值数额较大),乙什么也没有打中。甲、乙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的共同正犯;由于过失毁坏财物不可罚,因而不成立毁坏财物罪。

B.甲以揭发乙的贪污、受贿事实相要挟,迫使乙对丙实施伤害行为;乙为了逃避贪污、受贿的刑事责任,而对丙实施了伤害行为。甲成立间接正犯。

C.我国刑法中,教唆犯、实行犯和帮助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都可以成立主犯、从犯或者胁从犯。

D.甲教唆乙伤害A,乙却杀死了A.甲乙两人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甲承担故意伤害致死的责任,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本题正确答案为AD

【活学活用91】关于共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34岁的罗某为某村村民,多年来一直梦想着发横财。迷信的他请一个算命先生为其指点发财途径,算命先生告诉他:“要想富,就去盗。”罗均对此深信不疑,但想到一个人盗窃不易得手,就力邀朋友杨卫、彭蜀一起“发财”,3人频频作案10余次,涉案金额数万元。算命先生构成教唆犯。

B.甲绑架了乙的婴儿,并向乙勒索财物。但由于该婴儿哭声大,且不吃不喝,甲害怕犯行败露,又担心婴儿死亡,便请丙女帮忙照看婴儿,并向丙女说明了真情。丙女构成绑架罪的共犯。

C.某市出台了一项举报奖励规定。李某为了获得奖金,遂起意设计圈套诱人犯罪然后举报领取奖金。李某来到黄某开的VCD光碟店,向黄某提出购买400张**光碟,当黄某以“风声紧”为由加以拒绝时,李某就以提高购买价进行利诱。黄某见有利可图,便约定一个星期之后交货。到了交货日,李某事先向公安机关举报。在双方交接时,公安机关将黄某抓获。李某构成教唆犯。

D.甲以抢劫的故意,乙以强*的故意,二人一起对被害人丙女实施暴力。暴力行为致使丙女死亡,乙发现乙死亡,没有实施**行为就离开了,甲抢得丙女身上现金800余元。对本案,无法证明死亡结果究竟是甲还是乙得行为造成,但能确定的是只是由其中一人的行为导致。由于二人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甲构成普通的抢劫罪,乙构成强*罪未遂,二人均不对死亡结果负责。

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活学活用92】(T20080291)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一开始被恐怖组织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手实行后,其非常积极,成为主要的实行人之一,甲在共同犯罪中可以成为主犯

B.乙是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实行犯,但其可能不是主犯

C.丙为勒索财物绑架王某,在控制人质之后,丙将真相告诉好友高某,并委托高某去找王某的父母要钱,高同意并实施了勒索行为。丙成立绑架罪,高某成立敲诈勒索罪

D.丁与成某经共谋后,共同伤害被害人汪某,丁的木棒击中了汪某的腹部,成某的短刀刺中了汪某的肺部,汪某因为成某的致命伤害在送到医院10小时后死亡。丁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

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活学活用93】民警赵某与甲共谋,绑架钱某及其女友孙某。甲又找到乙和丙,四人共同绑架钱某和孙某后,由甲、乙、丙负责关押。赵某等人提出赎金30万元,钱某的亲属也在筹集资金。在此过程中,赵某向甲提出,得到30万元后杀死钱某(因为钱某认识赵某),但甲坚持反对(甲也认识钱某),为此,赵某与甲发生矛盾。后甲与乙谈论此事,乙对甲说:“钱某跟我说过,如果放掉他,他同意给我们60万。”(因为钱某知道赵某要杀自己)。于是,甲、乙、丙共谋利用机会杀赵某(因为只有杀了赵某,才可以放掉钱某,因而可以得到60万元,否则赵某可能杀害甲、乙、丙及钱某与孙某)。经策划后,某日当赵某进入关押钱某、孙某的地方时,由孙某大声喊叫引来赵某;赵某到现场后,甲、乙、丙制住赵某,甲将刀递给钱某,让钱某刺杀赵某;钱某持刀向赵某有心脏刺了几刀。事后,钱某、孙某帮助灭尸。甲等人将钱某放出后,钱某从自己经营的公司取出60万元交给甲等三人,并提出将其中的5万元给女友孙某,甲等三人同意。此外,乙在看管孙某时还强*了孙某。杀害赵某后,钱某一直窝藏着赵某的两支手枪。

(1)关于甲、乙、丙三人的行为,正确的说法是()

A.甲、乙、丙构成故意杀人罪共犯 B.甲、乙、丙构成绑架罪共犯

C.甲、乙、丙只构成绑架罪 D.乙的强*行为被绑架罪吸收,不单独认定强*罪

正确答案为AB

(2)关于杀害赵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乙、丙与钱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B.钱某杀死赵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C.钱某杀死赵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D.钱某杀死赵某的行为属于不法行为

正确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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