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件背景与处理过程
- 二、国家赔偿法的不溯及既往原则
- 三、历史背景下的司法实践
- 四、申请赔偿的艰难历程
- 五、对司法公正的反思与启示
本文提供了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男子投毒案处理结果为什么不赔偿

导语:男子投毒案的处理结果为何未能引发赔偿机制的启动,这一话题涉及法律、历史及司法实践等多个层面。本文将深入探讨一个具体案例——山西省某男子因投毒罪被执行死刑,27年后宣告无罪,但其家属申请国家赔偿却被驳回的经过,借此分析不赔偿的原因及背后的法律逻辑。
一、案件背景与处理过程
1960年,山西省万荣县男子刘忠武因被指控投毒,被当地法院判处死刑并执行。该案起源于刘忠武对撤销其公共食堂司务长职务的不满,据称他携带农药投入了食堂水缸,导致5名社员中毒,但经急救脱险。然而,1981年,临猗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复查,并于1987年作出改判,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力,撤销原判,宣告刘忠武无罪。这一迟来的正义,却未能为刘忠武的家属带来实质性的赔偿。
二、国家赔偿法的不溯及既往原则
刘忠武家属申请国家赔偿被驳回的核心原因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不溯及既往原则。该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不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刘忠武案发生在1960年,远早于国家赔偿法的施行时间,因此无法依据该法获得赔偿。
三、历史背景下的司法实践
尽管在国家赔偿法之前,我国宪法已明确规定国家赔偿的基本制度,但在具体操作层面,缺乏具体的法律条款和程序规范。在刘忠武案中,尽管法院最终认定原判错误并宣告无罪,但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缺乏明确的赔偿机制和程序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这导致即使判决错误,家属也难以获得实质性的赔偿。
四、申请赔偿的艰难历程
刘忠武的家属并未放弃申请赔偿的努力。在得知父亲被宣告无罪后,刘青水等人多次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请,但均因国家赔偿法的不溯及既往原则而被驳回。这一过程中,家属不仅面临法律上的障碍,还承受着精神上的巨大压力。他们不仅要面对父亲被错误判决的历史阴影,还要为争取赔偿而四处奔波。
五、对司法公正的反思与启示
- 1、念斌案为什么能翻案
- 2、复旦投毒案林森浩执行死刑,黄家是否还可以要求民事赔偿
- 3、吴春红对262万国家赔偿申请复议,当年为何会被诬陷,身陷囹圄?
- 4、念斌投毒案赔偿金额为什么这么少
- 5、吴春红获262万余元国家赔偿是怎么回事?
男子投毒案处理结果为什么不赔偿的相关问答
念斌案为什么能翻案 (一)
最佳答案三大疑点帮念斌翻案
2008年2月3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然而面对案件中不断出现的疑点,念斌的姐姐念建兰始终坚信,自己的弟弟应该是无辜的,绝望之中,念建兰决定更换律师。黑暗之中,念建兰希望能够看到一点光亮。2008年2月,念建兰在北京第一次见到了律师张燕生。
念建兰:“张律师看了一下起诉书,就说水壶有没有检,我说前前后后见了那么多律师,没有一个人告诉我说抓到一个核心问题,水壶有没有检。”
张燕生发现,检方提供的证据中,前后矛盾的还不止这一处。而这些矛盾之处,也成为念斌案最终逆转的关键。
疑点一:可疑的视频“剪接点”
在福州警方提供的审讯视频中,念斌曾亲口供述自已的投毒过程。
念斌翻供之后,检察院便将当时审讯的视频提交给了法庭,以此证明念斌当时并没有遭到刑讯逼供,而是自愿承认。与这份视频同时提交给法庭的,还有一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证明视频完整没有经过剪接。
在这份视频里,确实看不到念斌被刑讯逼供的画面,但是却有一个明显的剪接点,而就在这个剪辑点前后,念斌的态度发生了180度的大转弯,从不承认作案到对投毒供认不讳。
然而法院的最终判决,并没有提到这个细节,而是最终认定,视听资料记录了念斌“作有罪供述时的神态自如、环境宽松”,念斌关于被刑讯逼供的辩解不能成立。
疑点二:“早产”的检测报告
据念斌对投毒经过的供述,他于2006年7月27日凌晨1点左右把鼠药投放在了水壶内。据此,公安机关的起诉书认定,水壶的水含有氟乙酸盐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但据念斌律师张燕生的说法,在公安机关提供的物证中却没有看到水壶被检出毒物的报告。
张燕生发现,检方提供的证据中,前后矛盾的还不止这一处。其中铁锅的送检时间明明是2006年8月1号,而检验报告却在7月31号就已经得出。
还有,关于毒物的来源,检方指控念斌是从一个姓杨的老人那里购买的氟乙酸盐鼠药,然而当张燕生去调查时,这名姓杨的老人却表示不记得见过念斌。
随着疑点的不断增多,一些毒物专家也被邀请加入了念斌的案件,专家们发现,根据警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在死者的心血、尿液和呕吐物中都检出了氟乙酸盐,然而在胃和肝里却没有检测到,这有悖常理。
在投毒案中,死者的中毒原因、嫌疑人的投毒方式以及毒物的来源都是定罪量刑的关键,然而辩护方提出的种种疑点,却让检方的这些证据看起来并不是那么无懈可击。
疑点三:“完美”的质谱图
质谱图是广泛应用于各个学科领域中通过制备、分离、检测气相离子来鉴定化合物的一种专门技术。比如,在一起毒品案中,公安机关要通过一种技术手段证明缴获的“大麻”就是大麻,质谱法便是现在普遍运用的一种方法。在念斌案中,警方便是运用质谱的检验方法,认为死者系氟乙酸盐中毒,进而锁定投毒者为念斌。然而,不同中毒的原因,在质谱图上就会有不同的波形表现。对于投毒案来说,质谱图就是支持警方鉴定结论的最原始的信息。
张燕生律师一直要求调取本案的质谱图,但都被以“内部机密”为由拒绝提供。直到2013年7月庭审时才被警方递交给了法庭,这也成为全案被推翻的一个关键。
经过对质谱图的分析,专家发现,死者俞悦尿液的质谱图竟然与机器检测时使用的标准参照图谱一模一样。俞悦竟然能尿出一个氟乙酸盐的标准样品来,这是荒唐无比的。更令人震惊的是律师的第二个发现:被害人俞潘的呕吐物和俞潘的心血竟然来自于一个检材。
经过仔细研究,专家最后得出结论,根据现场物证的检验结论,应该皆未发现氟乙酸盐,本案件并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氟乙酸盐曾被使用过,也就是说,警方认为两名孩子死于氟乙酸盐中毒的结论不能成立。
最高法收回死刑核准权保住了念斌的命
2008年12月18日,福建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念斌案发回重审。那一刻,念斌似乎看到了回家的希望,然而事实上,此时距离他最后回家,还有漫长的六年时间。
2009年4月29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念斌案再次开庭审理,辩护方提出的种种疑点依然没有被采信。两个月后,念斌再次被判处死刑,念斌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2010年4月7日,福建省高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念斌的上诉,维持原判。案子被送到最高法复核,念斌的死刑随时都有可能执行。
对未来失去希望的念斌,此时并不知道,他的命运早在第一次被判处死刑之前,就与我国的司法改革进程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2006年10月,我国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进行修改,明确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原则上都要提讯被告人,当面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对证据有疑问的,要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现场进行调查。
2010年10月28日,最高法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核准念斌死刑,将案件发回福建省高院重新审判。
带着这些疑问,2014年3月15日,念斌的律师团又召集国内多名毒物专家,对26张质谱图逐一进行分析。经过仔细研究,专家最后得出结论,根据现场物证的检验结论,应该皆未发现氟乙酸盐,本案件并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氟乙酸盐曾被使用过,也就是说,警方认为两名孩子死于氟乙酸盐中毒的结论不能成立。
扩展资料
案件经过
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丁云虾家和房东陈炎娇家一同吃晚饭;到了晚上10点,丁云虾10岁大儿子俞攀和8岁的女儿俞悦,相继出现腹疼、头疼、呕吐和抽搐等症状,被诊断为食物中毒,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警方在接报报警后即到达现场,宣布该案系“人为投毒”,于当日刑事立案。
2006年7月30日,警方从死者的心血和呕吐物中检验出“氟乙酸盐”有毒成份,认为死者系氟乙酸盐中毒死亡,并认为其邻居念斌存在重大作案嫌疑。
据警方提供的案卷资料,念斌投毒动机是,2006年7月26日晚,一名顾客来买香烟,被丁云虾招呼到她的店里(两者同开杂货店),抢了念斌生意,因怀恨在心,想教训丁云虾。遂于次日凌晨将鼠药投入邻居家的铝壶中,造成了2死4伤。
这就是福建省“念斌投毒案”。念斌被逮捕,提起公诉。后该案历时8年10次开庭审判,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10年10月最高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发回福建省高院重审。
2011年5月5日,福建省高院也撤销了福州市中级法院对念斌的死刑判决,该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新审判。2011年9月7日,该案在福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再次对念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
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念斌无罪。
三、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复旦投毒案林森浩执行死刑,黄家是否还可以要求民事赔偿 (二)
最佳答案1、黄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2、但赔偿仅限林某的个人遗产,其家人不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林某属于成年人,
3、林某作为一个学生,没有什么财物的话,民事起诉也没有实质意义。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吴春红对262万国家赔偿申请复议,当年为何会被诬陷,身陷囹圄? (三)
最佳答案近日,河南省16年前投毒杀人案再度开庭,嫌疑犯吴春红在被公安机关羁押16年后最终改判无罪释放,随即,吴春红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国家赔偿共计1872万余元。河南省高院作出的金额赔偿为262万元,对于这个赔偿金额,吴春红不满意,决定申请复议。2004年11月15日,河南民权县周岗村村民王某两个儿子先后中毒,小儿子经医生抢救无效宣布死亡,当地警方介入调查,仅用了7天便把犯罪嫌疑人吴春红抓获归案,只要等待法院宣判便可以将凶手绳之於法,还受害家属一个公道,可谁也不曾想到,这一审就审了十几年,最终吴春红无罪释放。
2005年至2007年,河南省高院分别多次驳回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缓,驳回理由为“事实不清”,08年,商丘中院判处吴春红无期徒刑,这次河南高院并没有驳回这一判决,而是维持原判,但这一判决遭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驳回,理由是“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就这样,吴春红在判决中来来回回中虚耗了16年光阴。
当他被改判无罪这一天,他想大哭一场,一晃16年过去,他从一名青壮年步入了老年,让家里人为他担忧了整整16年,他觉得很惭愧,他坚持要河南高院向自己道歉,坚持要1872万的赔偿金,他觉得他已经失去很多东西了,这些金额的补偿根本弥补不了这16年的光阴。
得知自己无罪释放的那一刻始,吴春红当即决定回家,在芜湖下了高速后,他感觉到身体有点不适,在当地医院开了点药,便继续赶回那个家,一到家,吴春红激动得难以名状,身体一直在抖,难以平静,这一切对他既熟悉又陌生。
念斌投毒案赔偿金额为什么这么少 (四)
最佳答案念斌投毒案为何赔偿113万余元
福州中院相关负责人回答记者关于“法院决定的赔偿金额与念斌的索赔金额存在较大差距”问题时说,念斌申请国家赔偿系二审改判无罪而引发的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的规定,对于此类案件的法定赔偿项目包括两个部分:支付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1、关于人身自由被侵
该负责人说,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目前,国家统计局尚未发布2014 年度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为了让念斌尽快拿到赔偿金,福州中院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4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人身 自由权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通知》确定的每日200.69元为依据,决定先支付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58.9万元,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5年作出的国家赔 偿决定涉及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计算标准的通知》公布后15日内再作出决定,补足差额。该负责人说,基于念斌被错误定罪、长期羁押以及工作、生活和家庭关 系等受到影响的具体情况,福州中院决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5万元。
2、关于健康财产受损
关于念斌提出健康权受到侵害,要求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请求,福州中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确立的“谁侵权、谁赔偿”原则,该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期间,并未实施侵犯其健康权的行为,对该项赔偿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念斌提出财产权受到侵害的赔偿请求,福州中院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只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实施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并造成损害的,才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3、关于姐姐误工费用
关于念斌提出八年申冤期间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律师费、材料费以及自家房屋损毁等赔偿请求,福州中院指出,依法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对该项赔偿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念斌提出关于其姐姐误工费、其儿子心理治疗费的赔偿请求,福州中院提出,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其姐及其儿子并非本案原错误刑事审判行为的受害人,对该项赔偿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念斌提出了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该负责人说,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侵犯公民健康权,造成身体伤害、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才产生支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问题,福州中院未侵犯念斌的健康权,因此,念斌的此项赔偿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吴春红获262万余元国家赔偿是怎么回事? (五)
最佳答案8月6日,从李长青律师处获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春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总金额262.5961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68万元,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94.5961万元;向吴春红赔礼道歉;驳回吴春红的其他赔偿请求。
据媒体此前报道,“河南民权投毒案”当事人吴春红被羁押超过15年、5600多天后,于2020年4月1日,被宣判无罪并释放。
6月2日,吴春红在律师的陪同下,前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共计1872万余元。其中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972万余元、精神损失赔偿500万元、误工费和补偿费200万元、相关医疗费用200万元,以及伤残赔偿金。
扩展资料
吴春红“投毒”案始末
吴春红案发生于16年前,2004年11月15日,商丘市民权县周岗村,电工王战胜的两个儿子先后中毒,一死一伤,同村农民吴春红被怀疑为犯罪嫌疑人。
该案一审判决书认为,吴春红此前因安装电表问题,与王战胜产生矛盾。2004年11月14日,王战胜催交电费时,吴春红认为其口气强硬,产生投毒报复念头。当天交完电费后,吴春红溜入王战胜家厨房,将“毒鼠强”投入盛面粉的瓢里。王战胜的两个儿子食用面粉、豆糁煎成的“面托”后中毒。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在审理阶段,商丘中院四次做出有罪判决,其中三次被河南省高院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显示:2005年6月,商丘中院认定吴春红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年12月,河dao南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6年6月,商丘中院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缓。
同年12月,河南高院再次发回重审;2007年7月,商丘中院第三次判处吴春红死缓,河南高院再次发回重审;2008年10月,商丘中院第四次就吴春红案进行判决,判处其无期徒刑,河南高院于次年7月维持原判。
河南高院维持原判后,吴春红不服,提出申诉,河南高院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豫法刑申字第00130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其申诉。吴春红后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院2018年9月29日作出再审决定,认定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指令河南高院进行再审。
2019年的10月24日,吴春红案再审在其服刑的金华监狱开庭审理。李长青律师在庭审结束后向封面新闻记者介绍,整个庭审进行了两个小时左右,法官认真仔细听取了各方意见,并认真审查了案件事实。
律师当庭向法院发表意见认为,吴春红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改判无罪。李长青此前曾表示,该案存在疑点,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吴春红投毒,投毒现场也未提取到与吴春红有关的证据。他介绍说,吴春红2005年入狱后一直不认罪,并拒绝减刑。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男子因不满赔偿到食堂给自己投毒。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天枢律网 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