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职务侵占在看守所多少天才移到法院判刑
- 2、何平一案让人有些看不懂
本文提供以下多个参考答案,希望解决了你的疑问:
职务侵占在看守所多少天才移到法院判刑 (一)

答一般的刑事案件,从刑事拘留到法院判决,至少也要三四个月的时间。以下是刑事诉讼的流程,请参考。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一、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 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审查起诉阶段: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审判阶段: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何平一案让人有些看不懂 (二)
答何平一案让人有些看不懂
虽然也学习法律并以它为饭碗吃了若干年饭了,但对于这个圈里的事情还是觉得道儿太深让人看不懂:本来法律代表着公平正义,但许多案件一路下来,这柄达摩克利斯之剑却怎么摇身化成了助纣为虐的工具?比如,去年浙江南浔两个小协警在宾馆趁女子醉酒不省人事之时实施强奸,南浔法院居然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好个“临时性即意犯罪”,创造性地阐释掩盖了轮奸之事实,科学地避开了轮奸罪高达十年的徒刑。南浔的法官也太有才了,让我辈不得不服,但问题是假如这位法官的老婆被“临时性即意犯罪”了,会不会也对轮奸者心怀慈善网开一面,让这十年的大牢缩水到短短三载呢?
今年被媒体披露的南开大学教授ST中源控股子公司协和公司前董事长兼总裁何平一案虽然暂时还没有爆出临时性即意犯罪这样法律创见,但也让稍懂法律的人看得一头雾水。此案说来实在有若干看不懂令人存疑之处。
疑问之一:尽管大股东在天津到处宣扬何平侵占公司资金2000多万元,但到底办案机关还是没有配合宣传,检察院的起诉书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何平违反原董事会决议,该决议中规定高管不能拿月绩效奖金,因领取了月度奖金两年供87万,何平涉嫌职务侵占。但问题是什么是职务侵占罪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职务侵占罪”系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很明显,该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并具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客观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
然而,根据媒体披露,正是按照所谓何平违背的原股东制定的绩效管理办法即2004年3月7日的《协和干细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注意,何平当董事长是2007年,04到07年间董事会的董事长和董事成员已变动好几茬了),在2007--2009年的净利润1.8亿情况下,何平仅在2008一年,即可获得绩效奖金四百多万元。比起公安机关认定的何平违法领取的2008、2009年两年度共计87万余元月绩效奖而言,何平居然少拿了公司三百多万,这种“职务侵占”是不是应当受到鼓励和广大股民的尊敬呢?
还有何平的“职务侵占”也太“明目张胆”了:作为公司一把手当然有权制定具体规章,改发的月绩效奖施惠于公司行政管理人员60多人,还进行了合法纳税,中源上市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还明确公布出来?除非那些股东“吃错药”神经有问题,那他们在神志清醒的情况下一定认为这种举措并没有什么不法之处。而那么聪明的大股东为什么要等到何平离任之后才向公安局告发?
疑问之二:领取月绩效奖明明不构成职务侵占,如果算个事也无非是个公司内部管理程序问题,最多最多只能是民事纠纷,而且何平已在大股东的威逼下将奖金退给了协和公司。按照常理,民事纠纷既已解决,协和公司没有任何经济损失,那公检法还要定罪量刑所为何来?而且公安局、检察院的起诉书故意背离、回避了协和公司董事会2004年3月7日董事会决议,故意背离、回避了协和公司章程第八章第18条规定总裁有权制定具体规章的事实,公安局、检察院为何如此积极作为,欲置于何平于死地呢?
疑问之三:根据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中源公司举报何平之后,2009年10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拘传,同日变更为监视居住。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应当核实其身份后在其住处或居所执行,没有固定居所的,才由公安机关为其指定居所。何平乃南开大学教授,天津市常住人口,理应在其居所执行,可公安机关却偏偏把何平羁押至为患病囚犯准备的监狱,监视居住期间,不许与家人联系,也不许家人探视。更有甚者,据目击者称,在寒冷的冬天仅穿秋衣秋裤的何平被数名公安押解着在某宾馆签署转让滨海协和公司股权的合同。本来大股东声称退奖金转股后人都没事了,可当天转完之后,何平就被批捕。公安机关怎么与大股东配合得这么默契,让人生疑?
疑问之四:从南开区检察院在今年1月18日已经收到相关材料,后用足了司法程序,先后退补2次,每次都审查1个半月,直到今年8月12日,时隔7个月后才起诉至南开区人民法院。表面上看南开检察院程序合理,但搞法律的人知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只有重大、复杂的案件,才可延长半月。何平的案件只是一个涉及87万的职务侵占罪,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用得着7个月的时间吗?这由不得让人觉得检察院在拖,那它在拖什么呢?我们不得而知。
疑问之四:既然协和公司高管共同制定《行政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并领取资金,那么如果何平构成职务侵占罪,则所有参与制定该办法的高管人员都应构成该罪。但本案中却独有参与制定办法并领取奖金的副总裁、元老方健却未被起诉。难道是因为方健的天津市和平区政协副主席和天津市人大代表的身份吗?照说也不至于如此,因为论地位方健和前天津大员宋平顺、李宝金相比相差很远,宋李二人都已身败名裂了,方健却为何能独善其身?这又是让我们想不通之处。
这样看来,何平案件实在是不合逻辑、不合理性、不合公平、不合正义、更不合我们党的依法治国的理念。当年,法国大革命期间,罗兰夫人曾感慨地说“自由啊自由,有多少罪恶假汝之手以行?”有人曾套用说:“司法呀司法,有多少罪恶假汝之手以行。”因为何平的案件并没有最终结果,所以这样说还未免稍显偏激与牵强,但每个有良知的人都不希望此话一语成谶。
想要成长,必定会经过生活的残酷洗礼,我们能做的只是杯打倒后重新站起来前进。上面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法律意见书的信息了解不少了,天枢律网 希望你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