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涉及的刑事责任类型及案例总结 (一)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涉及的刑事责任类型及案例总结

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涉及刑事法律问题,主要表现在职务侵占罪、资金挪用罪及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具体而言,包括占用资金构成刑事责任类型如下:

(一)职务侵占罪

根据《刑法》第271条,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将面临五年有期徒刑,并可能并处没收财产。

(二)资金挪用罪

若涉及挪用资金,证监会发现线索、证据后,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7条,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根据《刑法》第169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公司利益,可能被判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案例包括:

(一)ST升达资金占用案

ST升达原实控人江昌政等人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违规情况包括: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及重大诉讼,且升达集团通过股权质押向华宝信托借款,后因资金链紧张,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鲜言操纵证券市场案

鲜言利用担任匹凸匹及其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的职务便利,伪造汉通公司项目分包商签名,通过虚假资金支付申请与审批,将公司资金划转至个人账户,再通过账户转移至鲜言控制的公司、个人账户,累计转出资金1.2亿余元,其中2,360万元用于理财、买卖股票等,至案发尚未归还。

(三)舍得酒业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案

沱牌集团、天洋控股因资金紧张向舍得酒业寻求资金拆借,通过子公司将资金转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金额高达40.1亿元,其中部分资金通过平账安排进行周转,涉及舍得酒业资金4.75亿元,天洋控股及其关联方通过与公司合作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1亿元。

股东变卖公司财产构成职务侵占吗,如何进行定罪处罚? (二)

股东变卖公司财产,如果属于个人并利用了职务便利,则构成职务侵占。定罪处罚的要点如下:

判断资金归属:

如果变卖后的资金仍属于公司,可能不构成犯罪;如果资金被股东个人非法占有,则属于侵占公司财产。

确定职务侵占要件:

股东需在公司担任相关职务;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

职务侵占罪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时,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可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主体要件: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对象:职务侵占罪的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犯罪手段:职务侵占罪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盗窃罪则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法定刑:职务侵占罪的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量刑幅度较小;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量刑幅度较宽。

原董事长“职务侵占犯罪”系乌龙,皖通科技迎来“85后”神秘股东 (三)

9月10日,沪深两市双双下挫,皖通 科技 (002331.SZ)的表现却是逆势涨停,而这背后或许与短期内围绕皖通 科技 的诸多变数有关。

半年报之后,皖通 科技 又生变数。

首先是皖通 科技 原董事长刑事立案最新进展出炉,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出具了《撤销案件决定书》,内容显示公司原董事长周发展涉嫌职务侵占一案,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认为因犯罪嫌疑人周发展无职务侵占犯罪事实,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此立案撤销之后,周发展方面还有什么进一步的动作?南方银谷副总经理周璇表示,目前暂时没有新的想法,而且最新的股东大会南方银谷方面也没有提名。周璇提及的最新的股东大会即是将在9月16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有6项,其中还涉及选举陈翔炜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资料显示,周发展控制着南方银谷,南方银谷又持有皖通 科技 18.48%的股份,系第一大股东。2019年4月8日,经皖通 科技 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曾选举周发展为公司董事长。2020年3月4日,经皖通 科技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罢免周发展公司董事长职务;2020年6月23日,经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又罢免周发展公司非独立董事职务。至此,周发展未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当时提出罢免董事长职务的是董事李臻、王辉、周艳等三名董事联名,提出罢免董事职务的是股东梁山、王亚东联合发声。

说起来,皖通 科技 的董事长之位还有一番波折,在罢免周发展之后,皖通 科技 曾选举了廖凯任董事长,周发展当时投出过反对票;之后廖凯辞职,李臻当上董事长,61天变出三任董事长,皖通 科技 上演了“帽子戏法”。

而在李臻当任董事长时,周发展曾明确发声:“李臻在担任副董事长两个月内(1)涉嫌收买行贿二级公司会计人员;(2)刚当上副董事长,就筹划贱卖上市公司资产。这样的职业操守一旦当选董事长,将会把皖通 科技 带入深渊。对公司经营及中小投资者将是巨大的伤害”,相应的,周发展还搬出了自己的证据。另外周发展还认为“李臻完全没有管理大型企业经验,能力极度不匹配。能力不足,德不配位”。

除了管理层动荡之外,皖通 科技 也在8月22日曾宣布进入无控股股东、无实控人的状态,原因则是公司任何一名股东均无法凭借其实际支配的股份单独对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无法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成员选任,任一股东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都无法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实际控制的要求。而在此之前,南方银谷是皖通 科技 的控股股东,周发展系实控人。

之所以发生了变化,还在于2018年12月12日由南方银谷和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签署的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终止,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为一致行动人关系。到期前南方银谷自己持有13.73%的股份,再加上王中胜等3人的委托,以及一致行动人安华企管的持股,能控制超20%的话语权;到期后,自然就只剩下南方银谷和安华企管,合计18.48%,王中胜等3人则可支配9.49%的表决权。

这之后的7月2日,王中胜就抛出了3个月内减持不超过1%的计划,减持原因是个人资金需求,最后还真在8月份实施完毕,减持了1%,3人合计持股从9.49%掉到了8.49%。又过了1个月,动静再起,9月8日,王中胜和杨新子各自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了1%,合计2%,3人的合计持股降为了6.49%。这2%是通过大宗交易平台被一个神秘自然人王晟接走。

不但如此,同样是在9月8日,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等三人和王晟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将其所持公司合计2672.5992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49%)的表决权委托给王晟行使。如此一来,王晟就手握2%的股权以及8.49%的表决权,一口气跻身新的第三大股东。

9月9日,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等三人和王晟再度签署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将其所持公司合计2672.5992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49%)协议转让给王晟。协议转让完成后,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等三人也将退出皖通 科技 的舞台。该协议转让的价格为10.86元/股,转让需要花费2.9亿元。至于此前的2%,交易价也为10.86元/股,动用资金8948.64万元。根据公告内容,协议转让的资金来源于王晟的自有资金,这个王晟一出手就不凡。实际上在9月3日时,王晟还曾在集中竞价时小试身手,以10.79元的价格买过1.34万股。

27个真实案例,详解职务侵占案件实务要点 (四)

一、反舞弊

2008年,财政部联合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并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该规范未明确“反舞弊”的具体概念,但在第42条中明确了企业反舞弊工作的四个重点情形:未经授权或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牟取不当利益;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滥用职权;相关机构或人员的串通舞弊。财政部于2017年印发的《小型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进一步强化了反舞弊机制。

二、立法解读

刑法第271条是关于职务侵占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根据刑法规定和学界通说,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职务侵占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

三、行为主体

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单位本身不构成本罪的主体。例如,以虚假身份应聘为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财物;虚构股东会决议成为公司负责人后,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企业销售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等均构成职务侵占罪。

四、主观方面

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

五、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在6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数额属于“数额较大”,在修法之前,适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而修法之后,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

六、量刑指导意见

根据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根据不同情况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并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七、项目经理实施的职务侵占行为

项目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的情况较为常见,如售卖公司香烟、截留劳务费、虚假报销等。

八、公司人员非法占有股东股权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文件和司法判例,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九、典型案例分析

通过分析多个职务侵占罪的案例,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对职务侵占罪的主客观要件的认定标准,以及不同情况下对行为人定罪量刑的依据。

明白了股权职务侵占罪盗窃罪的一些关键内容,希望能够给你的生活带来一丝便捷,倘若你要认识和深入了解其他内容,可以点击天枢律网 的其他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