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警协查是什么意思? (一)

报警协查是什么意思?

报警协查是指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根据案情需要与相关单位进行联合调查、协同作战的一种方式。协查的内容可以是提供相关证据、协助捕捉犯罪嫌疑人、抓捕逃犯等等。这种方式有效地加强了公安机关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合作,提高了办案效率,同时也体现了“群众是警察的朋友”的工作理念。

报警协查的过程一般是由报案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根据报案内容进行初步调查,并根据案情需要与其他相关单位(如边检、货运公司、银行、快递公司等)联合协查,调取证据、以及协同作战等。在协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会对涉案人员进行排查和追踪,采取必要的捕捉措施,并最终将案件侦破。

报警协查是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紧密合作的体现,可以提高警方的工作效率打击犯罪,同时也帮助对社会治安问题进行解决。在协查过程中,公安机关能够加强对涉案人员的追踪和掌握案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解决”的工作理念,提升了公共安全。因此,报警协查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可以维护公民的安全感和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对犯罪的高压打击。

王振轻越狱事件 (二)

2011年9月11日,一名男子从深州监狱逃脱,其详情在监狱的协查公示中被公布。王振轻,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虎岗乡王寨行政村王寨村。其特征为身高约1.75米,体态中等,头发花白。他可能携带部分现金,可能选择出租车逃离,如有发现,请拨打指定电话。提供有效线索者,将分别奖励人民币10万元和2万元。 当天晚上19点左右,深州监狱周边已部署大量武警。越狱发生地——深州监狱位于高古庄村南侧,环境破旧。作为重刑犯监狱,王振轻的逃脱使其成为焦点。据称,王振轻在凌晨利用浓雾借助木板和编织袋制作的简易绳索翻过监狱围墙。然而,监狱方并未详述他如何准备工具,如何避开看守,以及如何离开监室的细节。

逃犯王振轻曾有从军经历,具备野外生存能力。他的行踪一度被发现于距离监狱10公里的赵家圈镇,脚印线索显示他可能利用未收获的玉米作为掩护。警方已经对相关区域进行了调查,包括北护驾庄的一辆被弃电动车和大柳林村的一箱被抢牛奶,这些都可能与王振轻有关。 搜捕工作已将重心转向监狱周边的玉米地,警方已经拉起封锁线。重点搜捕区域包括赵家圈、北护驾庄等村庄。防范措施方面,协查通报已发至村民手中,提醒他们注意可疑人物。尽管部分村民担心安全问题,但仍有人在村庄周边作业,认为有武警巡逻应无大碍。

学校方面,高古庄村小学已加强安全措施,实行在校老师负责制,确保学生安全。同时,学校加强了进出管理,防止无关人员进入。整体来看,尽管紧张,但当地的生活并未受到太大影响。 扩展资料

王振轻,河北省深州监狱一名服刑人员。2011年9月11日越狱,可能盗取了部分现金,伺机乘坐出租车脱逃,警方发布悬赏通缉。24日凌晨2时许,通过河北省公安、司法机关密切配合,河北、河南两省警方共同作战,经过14天的艰苦工作,河北省深州监狱越狱逃犯王振轻在其原籍河南省郸城县被抓获归案。

逃犯不带手机警察能不能抓到 (三)

逃犯不带手机警察能抓到。

警察通过手机定位只是捉拿犯人的其中一种方式罢了。

警察可以查找到犯罪嫌疑人的手段具体如下:

1、发通缉令发动群众举报:向社会发出通辑令发动群众协查;

2、.悬赏:知情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告罪嫌疑人行踪,核实后给予奖励;

3、定点蹲守:在嫌疑人可能出现的地方蹲守抓捕;

4、电话跟踪:按程序审批后对相关手机电话进行定位跟踪抓捕;

5、通过身份证跟踪:嫌疑人用身份证开房时公安系统会弹出嫌疑人入住登记的信息,可以实施抓捕。

警察抓人的程序具体如下:

1、公安机关提请逮捕;

2、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3、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作出逮捕决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本院审查批捕部门审查。审查批捕部门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意见,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逮捕或者不予逮捕。决定逮捕的,应当制作逮捕决定书,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决定不逮捕的,应当制作不予逮捕决定书,并将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立即释放,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4、逮捕执行:

(1)公民、单位报案或举报经济犯罪,可以到当地派出所或直接到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当面联系,或书面举报;

(2)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对报案和举报必须认真对待,立即受理,问明案情及报案、举报人的联系方式等,制作笔录。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报案人推诿敷衍;

(3)如遇有紧急情况,受理单位应当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妥善处理;

(4)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姓名或报案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保密,如有需要,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5)公安机关号召和鼓励对犯罪的举报,案外人举报他人犯罪的实行奖金奖励;

(6)报案人的权利:一是在规定时间内知道是否立案的权利;二是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复议的权利;三是查询案件办理情况的权利;

(7)公安机关在受理报案后,30天内应将案件的初查情况及是否立案等结果回告报案人;

(8)公安机关对已立案的案件,将积极开展侦查,在不泄露国家秘密和不妨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每三个月将工作情况向报案人通报一次。

综上所述,警察捉拿嫌疑犯的方式有很多种,手机定位也只是其中一种罢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鉴定意见的告知义务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及其处理】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协查通报和通缉令有什么区别 (四)

1、性质不同

通缉是一种刑事侦查手段,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协查通报是一种行政行为,不属于刑事诉讼范围。

2、对象不同

通缉的对象是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服刑期间外逃的罪犯。

通报协查的对象是尚不明确的违法行为,不一定是犯罪。

3、发布机关不同

通缉令只能由公安机关发布,且必须有同级公安局长批准。

协查通报各级公安机关都可以发布,其他有行政执法权的政府机关也可以发布。

4、发布范围不同

通缉令面向全社会。可以张贴布告发布、可以散发传单发布,也可以在网络上发布。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全市、全省、全国发布。

协查通报只通行于内部,是上级对下级单位和有关人员发布的。

协查通报:

协查通报是指上级机关以书面的形式要求下级机关协作调查某个事项,一般来说被协查通报的事项大多都是涉嫌违法或违规的事项。

协查通报不仅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提出要求,还有通告下级机关对类似事项提高警惕,充分重视,引以为戒的含义。

通缉令:

“公安部通缉令”是由公安部发布的面向全国通缉在逃人员的命令。公安部对重大在逃人员实行的是“A、B级通缉令”,于2000年2月份开始实行。

通缉令是公安机关为执行此项活动发布的法律文书。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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