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行政诉讼证据的确认
- 2、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征
- 3、最高院关于证据规则的司法解释
- 4、行政处罚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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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的确认 (一)

优质回答在行政诉讼中,证据之价值取决于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的考量。
合法性侧重于证据获取过程符合法定程序;
真实性则强调证据应为揭示实际案例的客观事实;
关联性则在于证据需与待证事实具备逻辑关联,有助于阐明案件实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征 (二)
优质回答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征包括:被告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所有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1、行政诉讼证据所要证明的最终事实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人民法院在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主要审查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事实依据;二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法律依据。相应地,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对象包括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两个方面。
2、行政诉讼被告必须自始至终地承担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法定举证责任。
3、行政诉讼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证人和原告收集证据,作为被告代理人的律师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4、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有收集证据的权力,而无收集证据的义务,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判断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采信规则
1、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这是司法解释第31条第1款的规定,是法院采信证据的最基本规则。任何证据只有经过质证,才有可能作为裁判依据。这不仅是因为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就等于是没有经过考验,其证明力和可信度是很值得怀疑的,而且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和尊重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权利。
2、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这是司法解释第31条第2款的规定,目的仍然在于保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作出决定时已经有充分确凿的证据。由此,也间接地禁止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为原具体行政行为收集和补充证据。
3、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依据。这在前文已经涉及,可以说该规则既是证据提供的规则,也是证据采信的规则。尽管目前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都未作规定,但作者以为,凡是违反证据提供规则、证据调取和收集规则而提交给法院的证据,都不能被法院采信。
行政诉讼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诉讼方式,主要是因为诉讼被告是国家机关部门。当然不管哪一种诉讼,在这一过程中都是需要有证据的,不能空口说白话的打官司,因为证据具有的可信度和说服力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院关于证据规则的司法解释 (三)
优质回答一、证据法的司法认知范围包括:(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二、最高院行政诉讼证据可以直接认定的事项包括: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依法推定的事实;4、已经依法证明的先前事实。
三、为了使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最高院要求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录音证据的获取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录音中的双方谈话应无限制,谈话内容应为自愿表达,且出于善意和必要,旨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清案件事实;2、录音证据应具备良好的技术条件,谈话人身份需明确,内容应清晰、连贯,且未被剪辑或伪造,原内容未被篡改,无疑点,并得到其他证据的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行政处罚证据规则 (四)
优质回答我国的行政处罚证据规则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直接认定的事实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依法推定的事实、已经证明的事实及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2. 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言及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
3. 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包括未成年人的不适应证言、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证言、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证言、修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件、改动且对方不认可的证据。
4. 数个证据证明同一事实时,其证明效力依次为公文文书、鉴定结论、原件、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法庭勘验笔录、原始证据、其他证人证言、出庭作证证言、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
5. 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据的证据包括行政机关自行收集的证据、非法剥夺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的证据、复议程序中收集补充的证据及未提交的证据。
6.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依据。
7. 书证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原件、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需注明出处并加盖印章,报表、图纸等需附说明材料,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需签名或盖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 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事项、材料、依据、手段、资格及签名盖章,分析过程需说明。
9. 法院不予的鉴定结论包括不具备资格、程序严重违法、结论错误、不明确或不完整的情况。
10. 现场笔录应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签名,其他人可签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 证人应陈述亲历的具体事实,其判断、推测或评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12.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及其他资料需对方确认或有效方式证明,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13. 生效裁判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作为定案依据。
14. 行政机关拒不提供或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无证据,特殊情况下可补充证据。
15. 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不出庭,所出具证据无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庭前无争议的除外。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天枢律网 希望行政诉讼证据的确认,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