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25条司法解释立案标准 (一)

刑法125条司法解释立案标准

法律分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千克或者烟火药3千克、雷管30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千克或者烟火药15千克、雷管 150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150米的,属情节严重,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由于爆炸物本身的价格不高,且需要量又较大,所以审判实践中涉及的爆炸物数量往往很容易达到情节严重的起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立案标准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二)

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储存爆炸装置是罪行之一。其次,非法储存的爆炸物数量需达到一定标准,例如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的重量需在1千克,烟火药需达3千克,雷管30枚,导火索、导爆索的总长需达到30米。再次,对于多次储存爆炸物的行为,同样构成犯罪。最后,若非法储存行为导致严重后果,即便未达到具体数量标准,也构成恶劣情节,将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按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其中包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千克或者烟火药3千克、雷管30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的,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以及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况。

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司法解释 (三)

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是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买卖爆炸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于买卖爆炸物品的犯罪在法律上不是称之为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而是称之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非法买卖爆炸物的处罚情况,相关事项的处理还需要基于实际的违法事实后果来进行合法的判决处理,特别是对于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的,那么是需要根据实际的涉案情节和后果来进行量刑处罚的。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依法严惩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气枪铅弹五百发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或者烟火药三千克、雷管三十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雷管三百枚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第二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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