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作为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益,其天数规定标准备受关注。根据我国相关劳动法规定,年休假天数主要根据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来确定。具体而言,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可享受5天的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年休假天数增至10天;而对于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老职工,其年休假天数更是高达15天。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益,促进工作与生活的平衡。

年休假天数的规定标准 (一)

年休假天数的规定标准

年休假天数的规定标准如下: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可享受5天的年休假。这是针对大多数普通员工的基本规定,只要员工在公司累计工作满一年,但尚未达到十年,就有权利享受五天的带薪年休假。

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可享受10天的年休假。随着员工在公司工作年限的增加,其年休假的天数也会相应增加,这是对老员工的一种奖励和认可。

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员工:可享受15天的年休假。这是针对在公司工作多年、为公司做出长期贡献的老员工的一种特殊待遇。

此外还需注意:

企业不得随意剥夺员工的年休假权益,也不得强制员工放弃假期。这是对员工合法权益的保护,确保员工能够充分休息和放松。

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或岗位,如教师、医护人员等,年休假政策可能会有所不同。这些行业由于其特殊性和工作性质的差异,可能会有更加灵活或特定的年休假规定。

因此,在规划自己的假期时,建议员工提前与公司人事部门确认具体的年休假细则,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企业普通员工的带薪年休假的天数是几天? (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旨在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益,调动工作积极性。条例规定,凡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连续工作一年的职工,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在年假期间,职工应享有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具体而言,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可享受五天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可享受十天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二十年的,可享受十五天年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条例还详细规定了职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几种情况,如依法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以及请事假、病假超过一定天数的职工。

单位应根据自身生产、工作情况及职工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年休假可在一年内集中安排或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特殊情况需跨年度安排时,应得到职工同意。单位因工作需要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应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300%。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督单位执行条例情况。工会组织应维护职工年休假权益。对违反条例的单位,由相关机构责令改正,并可能处以罚款或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分。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产生的争议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办法。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是什么 (三)

一、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制定目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 劳动法 和公务员法,制定的条例。于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共计十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共计十九条。 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全文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 工资 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 病假 累计2个月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 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 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员工年休假劳动法规定 (四)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即《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年假计算方法:

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能享受当年度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的;5、累计工作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的。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应在1个年度内安排。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只应该知道不同的休假方式有不同的计算公式,比如说年级的薪资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而一些其他的假期比如说产假单没有统一的标准的,公司可以自己规定怎么给产假的工资,实际运用的时候需要结合具体的劳动法规定的内容进行计算。

我国《劳动法》对于带薪休假可否出卖、转让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带薪休假具有人身属性不可以出卖、转让。可带薪休假期间上班,应加付报酬。《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确因工作需要单位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带薪年休假不可转让,但休假工人可以替班。《劳动法》对替班没有具体规定,自己的工作一般应由自己来干,但经单位领导同意,根据企业内部的规定,休假工人,可以顶岗、替班。可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顶替别人的工作,完成被顶替人岗位上的工作,不算被顶替人误工,不给顶替人加班费。

希望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 (五)

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这部法规的详细操作规定如下: 1.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非营利机构、个体工商户,以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都将遵循本实施办法。

2. 年休假资格: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员工享有带薪年休假。在不同单位工作期间,或法律规定的视同工作期间,累积工作时间计算年休假天数。 3. 新进员工年休假:新员工当年年休假天数按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不足整天的不享受年休假。

4. 假期不计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法定假期以及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 5. 寒暑假与年休假: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时,不享有当年年休假;反之,需补足年休假天数。

6. 未休年休假处理:单位若未安排或少安排年休假,需支付300%的日工资收入作为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书面拒绝休假的,只支付正常工作期间工资。 7. 终止合同时的处理:劳动合同终止时,未休完的年休假需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8. 监督与执行:县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罚,严重者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9. 劳动争议:关于年休假的劳动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10. 其他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除特别规定外,也按本办法执行。船员年休假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扩展资料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了本条例。于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共计十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共计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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