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反腐败法治建设上迈出了重要一步。该修正案针对贪污受贿等腐败犯罪,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修订,充分体现了对腐败行为零容忍的态度。通过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完善,将单纯的“数额”标准修改为“数额+情节”标准,使得定罪量刑更加科学、合理。同时,修正案还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增设了罚金刑,并严格了从宽处罚的条件,为打击腐败行为提供了更加
- 1、刑法修正案(九)如何体现反腐败法
- 2、刑法修正案九司法解释职务犯罪80万应该判几年
- 3、受贿八万怎样判
- 4、刑法司法解释大全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刑法修正案(九)如何体现反腐败法 (一)

最佳答案“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在反腐败制度建设方面有什么重要修改和完善,对中国的反腐败会有怎样的促进作用”这是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记者们提出的第一个问题。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表示,刑(九)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惩治腐败犯罪的法网,完善了有关制度,加大了对这类犯罪的惩处。
那么,刑(九)相关条款是怎样体现惩治腐败犯罪法网“严密”性的接下来,将会为反腐败工作带来哪些影响日前,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学者。
“数额+情节”
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
在8月29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介绍,刑(九)进一步完善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将以前规定的单纯的“数额”标准,修改完善为“数额+情节”标准,更符合实际情况,能更好地做到罪刑相适应。
“对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修改,使其更具弹性,体现了立法的科学性。”9月6日,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秘书长彭新林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现行刑法过于突出数额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没有考虑实践中的一些具体情形,导致罪刑不相适应。
彭新林分析说,1997年刑法修改时确定的5000元起刑点,与我国自古以来“计赃定罪”的立法传统有关。但是在实践中,这一具体标准早已脱离实际,而且也会令公众产生“量刑不公”的质疑。比如,“为什么受贿500万元的与受贿2000万元的,判处的刑罚一样”“为什么有的贪官受贿几百万元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有的受贿几千万元只是死缓”
“在单纯数额标准之下,人们很容易忽略犯罪情节,如是否对国计民生产生恶劣影响,是否有索贿情节,是否抗拒、干扰调查,是否拒不认罪等。”在彭新林看来,“数额十情节”的弹性标准确立后,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也更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政策。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表示,“数额十情节”的定罪量刑标准充分体现了十八大以来对待腐败的“零容忍”态度,即无论贪污受贿数额多少,只要情节严重,就要受追究;在打击腐败和量刑时,可以避免一些争议和误解;非常重视腐败的后果和影响,能提高反腐败力度,也让腐败分子减少侥幸心理。
“‘数额+情节’标准,也符合国际反腐大趋势。”庄德水表示,国际上对腐败行为也不规定基本数额标准,而是综合考量结果。从现在反腐败发展趋势来看,一些利益输送、新的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可能具体金额少,但危害日益加大,对此应加以严惩。否则有的官员觉得自己没有拿到那么多钱,就不会受到惩处。
根据刑(九),起刑点在个案中可能会高于5000元,对此该怎么看“威慑作用不会减弱。”彭新林说,以往的5000元和现在是不同的,人们对社会危害性的衡量标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且,在“数额十情节”标准下,同样的贪污受贿数额,但是情节比较严重的,可能比以往处罚得更重。刑(九)对贪污受贿定罪的二元、弹性标准,更科学、更有威慑力。
“终身监禁”
让“巨贪”把牢底坐穿
刑(九)草案三审稿新增一大亮点,即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增加规定“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该内容被保留至表决稿并获通过。
“这不是一个新的刑种,它的对象只是针对贪污受贿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具体执行中的一个特殊措施。”臧铁伟在新闻发布会上强调说。
“这在我国刑法史上是一大突破,将载入史册。”刑(九)草案三审时,任茂东委员对“终身监禁”内容表示肯定。这一内容,源于部分常委会委员的建议。草案二审时,针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王其江委员建议增加终身监禁刑罚,赵白鸽委员建议对此进行专题讨论。
三审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以下简称“刑法室”)曾就在刑(九)中规定“终身监禁”等问题召开座谈会。最高检、公安部赞成死缓不得减刑的规定,认为对严重犯罪可以起到震慑作用。与此同时,刑法室也通过外交部致电我国驻美国、英国、加拿大、德国、日本、韩国、俄罗斯等11国使馆,了解这些国家终身监禁的立法和实施情况。调研发现,在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终身监禁就是最严厉的刑罚。该11国法律都规定有终身监禁或无期徒刑。
“‘终身监禁’就是‘不许他出来’,相当于死刑,但基于人性的尊重又没有剥夺其生命。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相信威慑力会很大。”西安交通大学廉政研究所副所长李景平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
李景平分析说,司法实践中,一些贪官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但是过不了多久就可以通过减刑、假释得以重返社会,“这是老百姓对反腐效果不满意的根本原因之一,也让一些贪官有了‘越狱’的侥幸心理。”
“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也有利于实现罪刑相适应,让受贿数额不等的人的刑期产生差别。”李景平说。
“刑法中明确写入‘终身监禁’,这在建国以来还是第一次。”庄德水告诉记者,规定“不得减刑、假释”,是终身监禁落到实处的双保险,一方面可以加大对腐败分子的威慑作用,另一方面可以减少我国死刑的负面压力,更好地开展国际追逃。
彭新林认为,“终身监禁”体现了严厉惩处腐败的方针,高压反腐会成为常态。同时也体现慎用死刑精神,发挥了死刑替代措施的作用,对潜在的腐败犯罪分子有遏制威慑作用,“想到没有出来的希望了,心理震慑会很大。”
严惩行贿
让“围猎”者“赔了夫人又折兵”
深圳商人徐某等通过向国家工作人员陈某行贿30万元、向对水务局相关官员有影响力的市民张某行贿70万元等手段,接近、拉拢水务局相关官员,违规向该市一水库倾倒残渣余土。后法院依据刑法修正案(七),认定陈某、张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并追究刑事责任。但对徐某的行贿行为,法院仅认定其向陈某行贿30万元构成行贿罪,而对其向张某行贿70万元的行为则未定罪量刑。
这是发生在2009年的一则案例。在今年11月1日刑(九)施行后,类似徐某行贿张某这种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等特定关系人行贿的行为,也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庄德水表示,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是近年来滋生的腐败现象,一些行贿中介“围猎”官员无效的时候,会转而向官员身边的人,如亲属或司机、秘书等工作人员进行利益输送,如高薪聘请、重金送礼、合作经营等,以“曲线”行贿的方式达到目的。“刑(九)的这一条款相当于切断了行贿渠道,压缩了行贿犯罪的空间,对行贿人将给予沉重打击。”
记者看到,刑(九)对行贿犯罪增加了财产刑,在每一档量刑中新增“并处罚金”。“这是让行贿人‘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一项惩处。”庄德水认为,很多行贿人是为了不正当利益和需求才行贿,现在让他经济上受损、无利可图,相当于切中要害。
李景平也表示,很多行贿人行贿目的是获取更高收益,如果给予单纯的自由刑,其财产没有损失,从经济学的角度讲不利于遏制寻租行为发生。而有了财产刑以后,通过计算成本和收益,会遏制一部分人的行贿行为。
此外,刑(九)还严格了行贿犯罪从宽处罚的条件。依据现行刑法第390条,行贿人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九)则规定,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受访专家一致认为,对行贿人加大惩处力度,是从源头上打击腐败,从而防止腐败发生的有效手段。那么,对行贿人“免除处罚”门槛的提高,是否会给司法实践带来挑战
“这对司法机关办案会有一定的压力,这就要求我们采取更有效的策略来获取犯罪证据。”庄德水表示,一方面加大对犯罪官员的惩处,另一方面加大对行贿犯罪空间的压缩,“两头掐,才能真正减少腐败增量。”
“程序上的要求,应该服从于司法的实质正义。”庄德水表示,换个角度看,刑(九)的这一修改,也是倒逼侦查机关、司法机关提高反腐败查案能力,不依赖口供,更多依靠书证、物证等客观证据。
“受贿犯罪具有特殊性,特别是一对一的受贿犯罪人不供述的时候,行贿人如果不指控,会给侦查带来挑战。”彭新林分析说,但是刑(九)的修改也并不是说行贿人指控了受贿人就没有回报,还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有重大立功等表现时还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参考:
刑法修正案九司法解释职务犯罪80万应该判几年 (二)
最佳答案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量刑标准具体数额的司法解释还没有出来,一般会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两三个月内出具体的司法解释。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量刑】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量刑】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八万怎样判 (三)
最佳答案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受贿罪在我国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法律中规定只能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此罪,否则的话就不能被认定为受贿罪。而在对此罪进行处罚的时候,必须要考虑到实际的犯罪数额或者犯罪情节才行,那现实中要是受贿8万元该怎么进行处罚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受贿8万元该怎么进行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016年4月18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受贿罪的相关量刑数额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1、受贿罪数额较大标准,30000元-200000元
2、受贿罪数额巨大标准,200000元-3000000元
3、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3000000元
二、单位受贿罪和受贿罪有什么区别
(一)两者最明显的区别是主体不同。
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单位,而且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受贿罪的主体则限于自然人,而且只能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者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自然人,通常在上述单位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内从事公务的人均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然而受贿罪的主体又不局限于此,还包括所属单位虽非上述单位但其本人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该类非国有性质的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农村村民委员会、城镇的居民委员会等单位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这些人员所在的单位都不可能成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可见,单位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和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
(二)两者的客体也不尽相同。
单位受贿罪的客体是国有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受贿罪的客体通常被认为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三)两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1、受贿罪中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则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而单位受贿罪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则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之条件时,才能构成犯罪,如某国有单位虽然索贿但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尚构不成单位受贿罪。另外值得注意,受贿罪中索贿的刑法明确规定要从重处罚,而单位受贿罪中索贿则不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2、受贿罪是复行为犯,构成此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需具有“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即利用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而单位受贿罪只要国有单位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情节严重的就构成单位受贿罪,没有要求构成此罪的单位必须具有利用本单位相关职务或职权的行为。
3、单位受贿罪中要求具有“情节严重”的行为,且该“情节严重”是构成单位受贿罪的必要条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而受贿罪的定罪中没有该情节的要求。
法律中规定,受贿的数额达到了5000元的,那么此时就可以认定构成受贿罪。但此时具体的犯罪数额不同,那么实际给予行为人的处罚也就是不同的。至于受贿8万元的话,此时属于犯罪数额较大的情况,按照《刑法》中的规定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司法解释大全 (四)
最佳答案法律主观:
《 刑法 修正案九》对 受贿罪 拟三挡 刑罚 本次刑法修改对贪污 受贿 犯罪则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即 贪污 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同时新法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使用 死刑 。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终身监禁” 在原刑法第383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 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 减刑 、 假释 。 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对受贿罪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四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五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对犯 贪污罪 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 罚金 。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 公诉 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目前,犯受贿罪,因针对刑九受贿罪的司法解释暂未出台,仍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储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原料、辅料、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四)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天枢律网 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