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第二章一般规定,是确保房地产交易活动在长春市有序进行的重要法律基础。这一章节详细规定了从事房地产交易的基本要求和程序,明确了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它要求所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的房地产交易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在进行房地产交易时,都需要依法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从而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 1、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章一般规定
- 2、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
- 3、房地产管理办法
- 4、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包括哪些内容
- 5、【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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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章一般规定 (一)

优质回答长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章一般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人身份要求:
自然人需使用法定身份证明上的姓名申请。法人需使用其法定名称申请。其他组织需使用法定名称申请。
共有房产申请要求:
共有人需共同申请房地产交易。
他项权利登记要求: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时,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需共同申请。
代理申请规定:
申请人可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委托书需签字盖章或公证认证。法人、组织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及公章的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自然人需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交易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房地产交易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申请材料真实性要求:
申请人需真实提交材料、反映情况,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补正通知:
若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需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告知需补正内容,逾期视为受理。
规定旨在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 (二)
优质回答《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章附则的主要内容是关于位于各旗县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交易的规定。以下是具体内容:
参照执行:位于各旗县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交易,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这一规定确保了此类交易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为交易双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条例实施与旧条例废止: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了1997年6月26日由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在1998年7月31日由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这一变革标志着新的管理规定成为主导,为房地产交易市场提供了更加明确和现代的指导。
房地产管理办法 (三)
优质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旨在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该法详细规定了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本法的立法目的,即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本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设立时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等。
房地产交易方面,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转让房地产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房地产抵押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是本法的重要章节之一,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
法律责任章节详细列举了违反本法的相关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如擅自批准出让或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等行为,均受到严厉的处罚。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也参照本法执行。
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包括哪些内容 (四)
优质回答国家住建部为了保障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房地产的健康发展,制定了城市房地产管理,而房地产行业有现在的成就,当然也离不开该政策的管理。那么,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包括哪些内容?关于房产转让有什么规定政策?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简单的了解一下吧。
一、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包括总则、房地产开发用地细则、土地使用权出让细则、房地产开发细则、房地产交易细则、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细则、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其中房地产交易细则中,还包括了房地产转让、抵押、房产租赁以及房产证中介机构等相关规定。
二、关于房产转让有什么规定政策
1、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房产、需要依法回收土地使用权的房产、共有产权人不愿不售的房产、有权属争议的房产、为依法进行登记的房产、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房产,均不得转让。
2、以土地出让的方式,获得产权的房屋,在转让的时候,产权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才可依法按照规定流程,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
3、所有已经建成的房产,在转让时,必须要能提供合法的房产证,若该土地是经过政府统一拨划的,办理转让手续时,需要先上报有关部门,并取得政府部门的同意才行。
4、无论是哪种形式的转让,双方当事人都应该签订书面的转让合同,并取得所有共有产权人签字同意,才可生效,具体合同内容必须要说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取得方式等等。
编辑总结:关于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以及房产转让的政策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相关资讯,欢迎关注齐家网。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 (五)
优质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主要内容和规定如下:
立法目的:
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规定:
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划拨:主要适用于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房地产开发规定:
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否则将面临处罚。
房地产交易规定:
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房屋租赁时,租赁合同应当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规定:
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规定:
包括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发证。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将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将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施行日期与参照执行: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的行为,参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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