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的成立条件有什么 (一)

保证合同的成立条件有什么

贡献者回答保证合同的成立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主体适格:

保证人资格:保证人需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通常为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等,可能不具备作为保证人的资格。债权人资格:债权人需为具有合法债权请求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意思表示真实:

保证合同中的各方当事人(保证人、债权人及可能涉及的主债务人)应基于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若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合同,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

合同形式合法:

保证合同可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及主债务人共同订立的合同,以及保证人单独出具的保证书。这些形式均符合保证合同的成立要求。

内容合法且不违反公序良俗:

保证合同的内容应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应明确约定保证的范围、方式、期间等关键条款。

综上所述,保证合同的成立需满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形式合法以及内容合法且不违反公序良俗等条件。这些条件的满足是确保保证合同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的基础。

民法典保证合同条款有哪些? (二)

贡献者回答民法典保证合同条款主要有规定保证合同的无效后,各方应承担的过错,还有主债务合同无效的话,保证合同也相应无效。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各种条款,可书面独立订立也可在主合同中规定。对债务承担责任的有一般承担责任也有连带责任保证的条款。 《民法典》

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第六百八十四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第六百九十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保证合同包括什么 (三)

贡献者回答保证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主债权种类: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订立的主合同是何种类型的债务,例如给付金钱债务、交付货物债务或付出劳务的债务。数额:指主合同的标的额,即具体的债务金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需开始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的方式:

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责任要大于一般保证。

保证担保的范围:

指保证人对哪些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可以是对主债务、主债务的利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内容的全部或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的期间:

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是保证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除上述法定内容外,双方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合同中约定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保证合同成立方式有哪些 (四)

贡献者回答保证合同成立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订立书面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通过书面形式明确约定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

主合同定有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上签字盖章:

在主合同中已经包含了保证条款的情况下,保证人在主合同上签字或盖章,表示其同意承担保证责任。

主合同无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盖章:

即使主合同中没有专门的保证条款,保证人也可以以保证人身份在主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从而成立保证合同。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

第三人可以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如果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则视为保证合同成立。

自然人之间的口头保证合同,有两个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

在自然人之间,如果以口头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并且有两个无利害关系人能够证明该口头合同的存在和内容,那么该保证合同也视为成立。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方式在法律上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争议,因此更推荐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虽然该条款强调了书面形式,但如上所述,在特定情况下,口头保证合同也可能被视为成立。

明白保证合同的成立条件有什么的一些要点,希望可以给你的生活带来些许便利,如果想要了解其他内容,欢迎点击天枢律网 的其他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