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合同

劳工合同

正常人类的身份与劳工合同相关知识介绍

在人类社会的多元身份中,劳动者是一个基础且重要的身份维度。它不仅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石,也是社会经济活动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作为劳动者,了解和掌握劳工合同的相关知识,对于保障自身权益、维护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以下将从劳工合同的基本概念、签订流程、主要内容以及特殊用工形式等方面进行介绍。

一、劳工合同的基本概念

劳工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签订的书面协议。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劳动者则是与这些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劳工合同的签订流程

劳动合同的签订通常包括确定劳动关系、起草合同文本、双方协商、签字盖章和合同交付等流程。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基本劳动条件达成一致意向。然后,用人单位根据协商内容起草劳动合同文本,文本应具备法定必备条款,如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劳动合同期限等。接着,用人单位将起草好的合同文本提供给劳动者,劳动者仔细阅读并就合同条款提出疑问或修改意见,双方再次协商。经协商一致后,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劳动合同即成立。最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合同文本,以备查阅。

三、劳工合同的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必备条款是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可备条款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的内容,如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劳动合同的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以便双方在履行过程中遵循和查阅。

四、特殊用工形式下的劳工合同

在特殊用工形式下,如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有所不同。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不直接用工,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非全日制用工则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全文总结

作为正常人类身份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者需要了解和掌握劳工合同的相关知识。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工具。从基本概念到签订流程,再到主要内容和特殊用工形式下的应用,劳动者应当全面了解劳动合同的各个方面。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提出疑问或修改意见,确保合同内容符合自身意愿和法律规定。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只有双方共同努力,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的繁荣与发展。

上班时间规定与劳工合同不符是否违法? (一)

优质回答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而且上班时间不一致的,那么劳动者可以申请加班费或者安排轮休,不然,根据相关法律可以到劳动局反映此情况。

法律分析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及减少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将劳动者在各关联公司或派遣公司之间调动。相关法律击破了用人单位此类规避手法。对劳动者实行劳务派遣,原工龄不可归零了,而是将并入派遣公司里。要注意的是,在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连续工作年限应当包括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而且在适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时,原单位已支付的经济补偿应当扣减。在实践中,存在一些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因资产业务划转、并购、重组或者工作需要等非劳动者本人的原因,将劳动者成建制地转移到新的用人单位,或者通过行政命令等方式,将劳动者调往用人单位的情形。考虑到这种情形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存在着本质的不同,本条规定了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也应当合并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什么是劳动合同 (二)

优质回答根据《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那么,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一、劳动合同的特征:

劳动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征外,还有自己独有的下列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使用劳动能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没有只享受劳动权利而不履行劳动义务的,也没有只履行劳动义务而不享受劳动权利的。一方的劳动权利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反之亦然。

(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成立。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不能无偿使用劳动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社会保险条款,同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福利待遇条款,而这些条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质利益待遇。

二、劳动合同的作用

1、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以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势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这是由于劳动过程是非常复杂的也是千变万化的,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合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各不相同,国家法律法规只能对共性问题做出规定,不可能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做出规定,这就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2、劳动合同是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深感经营或工作需要确定录用劳动者的条件和方式数量,并且通过签订不同类型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发挥劳动者的特长合理使用劳动力。

3、劳动合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这既是对合同主体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有助于提高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因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稳定劳动关系。

三、劳动合同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单项劳动合同”。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原劳动法规定的长期合同。

3、单项劳动合同,即没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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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上写的工作地点是“全国”,这个合法吗 (三)

优质回答根据问题描述,如果劳动合同上写的是“全国”,这个约定太过于宽泛,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中应写明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如果写的是“全国”,可以视为没有约定,视为无效条款。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条款中必须具备的条款中有一条为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本条约定的目的就是为了目的在于限制用人企业随意变更劳动合同增加劳动者工作及生活成本,如果约定为全国,就相当于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协商是可以随便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地点的,这显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精神,也与劳动合同法其他的约定相悖,比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显然,如果地点变更,是要变更劳工合同的,这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根据该条,如果用人单位随意调动工作地点,也是要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是要变更劳动合同的,如果地点写为“全国”,也可解读为用人单位随意调动工作地点,无需协商无需变更劳动合同,这就无限扩大了用人单位的用人权限,因此,可以视为无效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工合同公司只签9年零11个月,叫你休息一个月再来上班,这样又从新员工开始了,这样合法吗? (四)

优质回答法律中没有规定说这种情况违法,但是要看单位这么做的目的是什么,当中那一个月是算办理了劳动关系解除的手续么?那么很可能要对之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当中如果程序不合理甚至要支付赔偿金,得不偿失。如果不涉及劳动合同解除只是放假休息,那么没有任何用处,前后工龄是连续计算的。就算当中劳动关系解除,如果是为了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在仲裁处理过程中也很可能判定单位是恶意中断工作年限,从而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这不是没有先例的。

劳动合同法刚出台时有单位这么做,但是结果都是风险很大,目前已经很少有单位这么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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