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有何 (一)

最佳答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行为人或者单位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如果因为自己的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是可能构成犯罪的。那么,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怎样的呢
一、二者概念的界定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和施工的过程中,因违反相关的安全法则和规章制度,而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是指由于生产设备和条件的不合格,而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的行为。
由上述定义可以看出,两种罪名的界定具有很多相似之处:第一是都涉及安全生产的领域,例如矿难、爆破、塌方等事故中,由于违章操作或违规操作而造成;第二是二者的结果都是造成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伤害的行为,一般都会导致人员的死伤事故,都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应当处以严厉的惩罚。
但二者的区分也比较明显,一是体现在犯罪主体的不同上,前者的主体是自然人,而后者的主体是法人,但由于在具体的罪行判定中,二者极不容易区分,因此经常会造成一些混乱;二是体现为犯罪行为方式的不同,前者属于作为犯罪,而后者则属于不作为犯罪。
二、犯罪主体不同
1、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为自然人
所谓“自然人”,是相对于“法人”而言的一个法学术语,是指在自然状态下生长的个人。具体到对犯罪事实的判定中,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罪的主体,一般是工矿企业或单位的普通员工或负责指挥、领导或监督职能的相关责任人。
例如,在2013年2月发生在江西省江州市某厂房的一起重大伤亡案件。当日下午三点半左右,由于施工者祝某和安某在搭建物料提运机械时,未能对机械的底架和基座进行合理的连接,造成了机械的突然倒塌,祝某因此当场死亡,安某则属重伤。经现场调研认定,安某的违规操作,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对于这一事故性质的认定,出现了不同的分歧。但如果能从犯罪主体的确认进行判断,就比较明确。在此次事故中,据安某供称,在机架的搭建之前,检查人员曾提醒其对设备的安全性和连接状况进行检查,并要求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操作,但并未引起安某的足够重视,因此酿成了悲剧的发生。据此,安某本人的违规操作,直接导致了事故的结果。故而,此次事故的犯罪主体为安某个人,应当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安某本人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为法人
“法人”则是一个对经济社会单位人格化的法学术语,只是具有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与“自然人”主要指独立的个人不同,“法人”则是指某一单位、机构或者组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责任罪的主体是负责的工矿企业、党政机构和监管部门,其犯罪责任也应该由相关的组织来承担。
例如,发生在2011年4月甘肃省武威市某建筑工地一场伤亡事故。据称,当日晚上九点十分,在建筑工人们进行砌墙作业时,由于脚手架突然发生晃动,导致工人失手坠亡,酿成了3死8伤的惨剧。根据事故现场调查认定,此次事故是由该建筑工地的违法开工造成的,应当判定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首先,该建筑工地为了赶进度,罔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对于工人权益保护的规定,强行在夜间进行开工,侵犯了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据幸存者称,当日施工现场的照明状况以及脚手架等设备的安全系数均未能达到规定的要求,因此造成了工人的失手操作,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据此,该案件属于重大劳动事故安全罪,该建筑工地和施工单位应当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的刑事责任。
三、犯罪行为方式不同
1、关于作为犯罪
“作为犯罪”是说,由于相关责任人的恶意或不当操作而导致的犯罪行为。由上所述,重大责任事故罪是由于相关责任自然人的违规违章操作而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其犯罪行为具有相对的主动性。依据我国法律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乃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安全生产、作业的规定而造成。
在上述案例中,我国对于提升机的安装和假设规程与程序都有严格的标准和规定。同时,建筑法对于相关的行业标准、执行方案和操作规范也都有具体的要求。正是由于安某在机架的稳定性连接上,没有严格按照我国关于龙井架和井架物料提升机的相关安全规范章程进行操作,违反了相关的行业标准和具体规定,酿成了惨剧。此外,安某罔顾安全工作人员的提醒,强行进行提升机械的搭建和操作,导致了工友祝某的死亡。另外,据安某供称,其为了谋取在建筑工地的工作职位,伪造了相关的建筑从业资格证书,都属于明显的故意犯罪行为,扰乱了工地的正常生产秩序。因此,这一事故明显应当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当由安某本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对祝某进行法律赔偿。
2、关于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犯罪”则是指,由于相关责任人对自身责任和义务的忽略,而导致了事故发生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主要是指相关的工矿企业、施工单位和监管部门罔顾国家和政府相关的劳动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了施工现场的安全漏洞和设备的不健全,从而造成的伤亡事故。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产生,主要是相关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而造成的。这就涉及到了两个概念:一是对安全生产条件与设施的理解。工矿企业和施工单位的安全设施主要包括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和警示标志,而安全条件则是指,工矿企业和施工单位应当为工人们的生产和操作提供一个安全有保障的环境。二是对于“国家规定”的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国家规定”是指,依照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所颁布的法律和规定,由国家行政部门和执法部门制定的命令和措施。
在上述的案例中,正是由于该建筑工地违反了国家劳动法对于工人“八小时工作制”的有关规定,以及对于劳动安全生产的相关标准和章程,造成了事故的发生。此外,该建筑工地的施工设备、照明设备也不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同时缺少必要的安全装置、保险装置和警示措施,这些罔顾国家规定和工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都是导致此次悲剧发生的隐患和缘由。
综上所述,对于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区分,是事关安全生产以及我国安全法规执行的一个重要问题。对此两种案例的分辨,不仅需要相关的法律支撑,也需要在具体的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加以落实。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以及司法实践和操作的加强,对于相关犯罪事实的认定,也将进一步得到明晰和确认。
职工滑倒摔伤事故分析 (二)
最佳答案职工滑倒摔伤事故分析
职工滑倒摔伤事故分析,在我们的生活中大家应该对法律方面的问题不陌生,其实大部分我们私下不能解决的问题都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的,以下了解职工滑倒摔伤事故分析。
职工滑倒摔伤事故分析1
某职工平时乘坐公交车和地铁上下班,某日于上班途中在步行进入地铁站出入口时,因雨天路滑,刚从楼梯下行几个台阶就滑倒在地,当场不能动弹,后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尾骨骨折。
意外虽然不是什么好事情,但在生活中却屡屡出现,那么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能不能算工伤呢?
相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通过解读《工伤保险条例》,我们基本可以排除第14条第(一)(二)(三)(四)(五)项;
最后只剩下第(六)项,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首先,该职工滑倒受伤,其本人应负全部责任;
其次,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城市轨道交通事故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公共客运系统在运营过程中,因违反作业操作规程,或由于技术设备原因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运载人员伤亡的事件;
该事件中,职工是上班途中在地铁站出入口台阶上自行摔伤,显然不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事故,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除了案例中的情况之外,在日常生活中在上下班的路上碰到被狗咬伤、被行人冲撞受伤这些情况也不能算工伤;
如果是遇到被机动车、非机动车撞伤的情况,则需要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如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算,如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则算工伤。
在此还是要提醒广大上班族,上下班路上多多注意安全,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回家。
职工滑倒摔伤事故分析2
遇到恶劣天气导致上下班途中滑倒摔伤,是否算工伤呢?
据深圳人社局介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被认定为工伤。
也就是说上下班路上受到伤害要认定为工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的原因是发生了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本人为非主要责任。因此,如遇雨天路滑,自己摔倒受伤,虽然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但并未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是不能认定工伤的。
虽然没有被认定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职工依然可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病假期间工资等仍有相应的保障。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上述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此外,台风过后,很多环卫工人连夜加班清扫路障。因此,加班时间也视为工作时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可被认定为工伤。所以,环卫工人在清扫路障过程中因雨天路滑造成的事故或意外伤害,可被认定为工伤。治疗费用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且可以领取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款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可被认定为工伤。所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雨天路滑而造成的事故或意外伤害,可被认定为工伤。
职工滑倒摔伤事故分析3
哪些情况下职工摔伤可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被认定为工伤。
这一规定要求,上下班路上受到伤害要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1)、在上下班途中;(2)、受到伤害的原因是发生了交通事故;(3)、该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本人为非主要责任。
因此,职工摔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要看具体情况。
【问答】
第一问:下雪路滑,刘某和工友们下班,工友们都因路滑没有立即骑车,而他从车棚里推出电动车就骑上了,刚出厂门,一加速就滑倒了,摔成重伤。请问,刘某滑到摔伤能认定工伤吗?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认定工伤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的原因是发生了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本人为非主要责任。因此,刘某虽然是在上线班途中受伤,但不满足其他两个条件(并未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自己摔倒受伤,不能认定工伤。
第二问:下雪路滑,环卫工人清扫街道的积雪过程中摔倒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答:雪情就是命令,环卫工人不得不冒着风寒路滑清扫积雪。在清扫积雪过程中摔倒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可被认定为工伤。
第三问,雪下的很大,阻断了交通,环卫工人不得不加班清扫积雪,加班期间滑到摔伤,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答,加班时间是工作时间的延续,因此,加班时间也视为工作时间。因此,环卫工人在加班时间清扫积雪过程中因雪天路滑造成的事故或意外伤害,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第四问:职工外出开会期间或参加某些活动中滑倒摔伤可以认定工伤吗?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可被认定为工伤。因此,因工外出期间或参加某些活动时,因雪天路滑造成的事故或意外伤害,可被认定为工伤,不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治疗费用,还可以领取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话,所有相关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问:因雪天滑到,但又认定不了工伤的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对于因雪天滑倒摔伤,没有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可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病假期间工资等。
长沙发生持刀伤人事件,致3死2伤,造成这一惨剧的起因是什么? (三)
最佳答案这件事情警方已经作出了通报,主要的原因就是因为一些生活当中以及工作当中一些琐碎的事情跟工友发生了争执,所以内心不满,有了怨恨心理就产生了报复的念头。人与人之间多多少少都会存在沟通的,不管是同事还是伙伴还是陌生人,有时候在沟通的过程当中,可能会因为某一些观点大家说不到一块去,这样就容易产生一些分歧。而有的人又有一些毛病,比如说仗着自己口才好,将对方给说得哑口无言,而有的又好为人师,让对方觉得这件事情自己感觉受辱了,所以对方内心不满,产生报复念头。
在这里也建议各位在人们进行沟通的时候,不要将对方逼到墙角,也不要以为自己口才好就肆无忌惮。每个人了解的事物以及所看到的事实的本质和一些画面自然是不同的,对一个事情的了解也存在着一定的误差,不要以为自己对一件事情看得更透彻,就觉得自己比别人高人一等,跟人沟通应该要遵循求同存异,不要跟对方起冲突为宜,换一句话就是说,你自己认为是这样,那么我表示理解和认同,那我认为是这样,大家都有自己的各自观点,没有必要强加对方认可。
因为在工作当中发生争执,导致3死2伤的悲剧,确实是让人感到非常的痛心。也许报复以后内心确实痛快了,但是等冷静下来以后,这样的代价未免过于沉重。5个人再加上自己就是6个人,有三个人面对的是白发送黑发人,面对的是三个家庭的破碎,而有两个人目前伤势较重,还在抢救当中,这样的一个惨剧,会给这6个家庭带来挥之不去的伤痛。
冲动是魔鬼,冲动会让我们推向深渊,因为冲动会让我们失去理智,所以建议大家不要过于冲动,不管遇到什么事情,一定要冷静。
看完本文,相信你已经对工作中过失致工友重伤怎么判有所了解,并知道如何处理它了。如果之后再遇到类似的事情,不妨试试天枢律网 推荐的方法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