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车险骗保案例分析
- 2、车险骗保3000元会判刑吗
- 3、“手莫伸,伸手必被捉”:保险诈骗罪行为方式的认定
- 4、保险理赔乌龙事件: 揭秘车辆索赔背后的诈骗黑幕
- 5、骗保事件暴露漏洞
本文提供了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车险骗保案例分析 (一)

答车险骗保案例分析
车辆骗保案最常见的人员组成,就是“保险公司人员+汽车维修人员”相勾结的模式,他们分工明确,往往多次作案,给保险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车险骗保案例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自套车牌,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以真车来赔偿
严某购买了一台货柜车跑运输,并买了保险,又让其妻弟买了一台报废的货柜车,套自己的车牌经营货运业务。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严某故意隐瞒真相,向交警部门提供了真实的车险保单和行驶证,谎称是该承保标的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被判决为该起事故承担10万元的经济赔偿责任。严某被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二、事后通过伪造现场、找人“顶包”、虚构事实等来骗保
张某酒后驾车,发生事故致使车辆严重损坏。为能获得保险理赔,他便打电话找谢某,谢某龙到现场后,谎称自己是驾驶员,保险公司赔付张某强保险金人民币21万余元。张某、谢某龙均被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刑,其中张某被判有期徒刑五年。
三、谎称车辆被盗
林某自己的车出过事故,不想要了,便找人将自己的车偷走,向保险公司索赔。他找到朋友甘某,让其找人将自己的车偷走后,甘某找来两名社会人员将车偷走,4人均被检察院以保险诈骗罪提起公诉。
四、夸大财产损失
程某刚的施工车在某村路段施工作业时发生事故,造成大面积停电和工地停工,并给当地养殖户造成了财产损失。程某刚胁迫当地养殖户夸大损失,并签订假的赔偿协议,伪造了赔偿凭证,从而从保险公司获取了43万余万的赔偿金,而实际支付受损方约12万元,骗保险金约30万元。今年3月,程某刚被一审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判刑6年。
五、利用异地出险理赔漏洞
刘某科作为一名保险从业人员,熟知保险公司异地出险理赔的程序与漏洞。他利用工作便利,取得相关车辆的`机动车行驶复印件,然后与他人串谋,伪造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判决书、死亡注销证明和火化证书等索赔材料申请索赔,在数个城市先后作案,骗得保险金22万元。经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刘某科以保险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六、汽修人员与保险公司人员勾结作案
刘某等人经营了一家汽车修配厂,先后多次利用自购投保车辆和其他车辆,用亲属的身份做投保车辆、利用客户来维修的机动车辆等,由刘某等人担任车手,将车辆开到路面进行摆放交通事故现场,或者以将车碰撞障碍物的方式制造单方事故,伪造假的交通事故现场,伙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文件,骗取了多家保险公司保险金120多万元。刘某等6名涉案人员已被提起公诉。
七、专门开车上路碰瓷
犯罪嫌疑人李某,利用娴熟的驾驶技术,驾驶机动车频繁在道路上故意制造车辆碰撞事故达334次。因属对方全责,李某直接购买车辆维修发票交由对方司机,让对方司机先垫付保险赔偿金。然后,李某将自己的车辆进行手工喷漆、粘贴卡通图片、简单抛光等,继续驾车“寻机”制造事故,如此骗取保险金78万余元。 ;
车险骗保3000元会判刑吗 (二)
答车险骗保3000元不会判刑。
骗保3000是不构成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的,不过依然会被保险公司追回,公安机关会责令退还。
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是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保险制度;
2、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等五种形式;
3、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4、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
协助骗保的常见情形如下:
1、协助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协助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协助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协助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保险合同期内,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以便骗取保险金;
5、协助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是指在人身保险中,为骗取保险金,制造赔偿条件,故意采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险人的伤亡或疾病。
综上所述,一般骗保被发现,导致轻微情节的,则进行罚款处罚;如因骗保导致严重情节的,则行为人应该要承担一定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保险诈骗罪行为方式的认定 (三)
答前言: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以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
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03-1-141-001
温某保险诈骗案——网络交易中“材质保真险”诈骗行为的认定
基本案情:2019年8月,被告人温某伙同温某甲等人,利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推出的材质保真险,骗取保险金。温某甲联系天猫商家,以订购大量汽车座垫为由,修改了座垫材质参数,并将修改后的购买链接发给温某等人。温某等人购买后,以商品材质不合格为由申请理赔,约定收取30%好处费。温某采用此方式,骗取保险理赔金总计448286元。
2021年8月,温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涉案事实。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作出判决,判处温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一审宣判后,温某提出上诉。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作出判决,判处温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家属代为退出的1万元已返还被害单位,继续追缴438286元退赔给被害单位。
裁判理由:本案关键在于厘清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以及编造的内容。本案的保险事故是发生了与保险标的不符的事实,即购买到的PU汽车座垫与投保的牛皮汽车座垫不符。事故已发生,被告人温某并未伪造事故。温某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了虚假原因,即与卖家串通故意让卖家虚构保险标的,并在理赔时故意隐瞒真相。此外,温某还存在夸大损失的情况。因此,本案应认定为保险诈骗罪。
裁判要旨:材质保真险在网络交易中合法。行为人诱使卖家违背诚信原则,获取理赔金,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在理赔过程中隐瞒真相。对该网络交易中的保险诈骗行为,优先考虑保险诈骗罪,其次考虑合同诈骗罪或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行为方式的认定,主要在于厘清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以及编造的内容。
保险理赔乌龙事件: 揭秘车辆索赔背后的诈骗黑幕 (四)
答保险理赔乌龙事件揭示的车辆索赔背后诈骗黑幕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天价账单与不合规项目:
车主在提出索赔申请时,意外收到包含高昂维护费、法律服务费等不合规范项目的天价账单,引发愤怒并报警。
复杂的诈骗利益链条:
诈骗黑幕的核心是一家以保险代理为业务主体的公司,设有多个分支机构,通过虚假证明文件、伪造物损评估以及内部串通等手段进行欺诈。该公司与汽车修理厂合作,提供维护服务并从中获取回扣;同时,通过高价购买二手配件、虚报损失等方式膨胀索赔金额,并迅速转移资金。
涉案人员广泛:
诈骗行为不仅涉及不法商家和保险代理公司,还包括部分保险公司员工和相关行政监管人员。他们利用职权之便泄漏信息、纵容欺诈行径甚至参与其中牟取私利。
“奸商”联盟网络:
在某些地区,存在由投机倒把、故意制造事故或伪装交通肇事进行敲诈勒索活动的不法份子组成的“奸商”联盟网络。他们相互串通协作,通过人为制造事故、捏造证据以及伪装受害者等手段实施欺骗性操作,给广大车主带来极大困扰和经济压力。
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疏漏:
尽管保险公司声称加强对索赔案件的审核与核实程序,并严惩违规员工,但仍存在内部管理疏漏与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奸商”能够通过各种渠道获取信息并成功骗取保险金。
治理建议:
建立健全完善的风控机制和业务流程审查体系,避免诈骗分子钻空子。提高消费者知情权和维权意识,引导其正确认知理赔过程并积极配合相关调查。加强监管力度,增加处罚力度,推动产业自律机制建设,以有效遏制保险诈骗行为的蔓延。
此次乌龙事件引发了社会对于汽车保险市场透明度与公平性的广泛关注,如何有效整顿市场秩序、净化环境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难题。
骗保事件暴露漏洞 (五)
答骗保事件暴露漏洞
记者昨日获悉,身陷“骗保门”事件的泛华保险服务集团已经对经营管理中暴露出的漏洞引起高度重视,集团将加强基层管理,并将推行“总分制”的新管理模式。
7月27日,本报在《1700万元“诈保门”考验泛华模式》一文中报道了江苏南通一保险代理人杨建冬钻泛华保险服务集团的管理漏洞,骗取保费高达1700万元,目前警方已经介入。尽管杨建冬是否为泛华集团旗下公司的员工尚无定论,但骗保事件却暴露出泛华集团在经营管理模式上的漏洞。
泛华集团是行业公认的保险中介航母,2007年10月成为亚洲第一家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保险服务企业。由于采取加盟式的“个人创业+后援平台”运作模式,为创业者提供资本、技术、培训以及产品供应等平台,近几年服务网点快速增长。
但这一模式在助推泛华创造神话的同时,也存在着极大的风险隐患。“泛华所选择的这种模式,最大的挑战在于对加盟者的甄别筛选,以及加盟者的职业道德风险。”有保险专家曾坦言。这意味着,如果泛华因业务盘子太大而疏于管理,不守规矩的加盟者很可能钻空子,出现骗保、骗赔等事件。
资料显示,上半年江苏南通地区一保险代理人杨建冬盗用“江苏泛华保险服务集团南通分公司”名义私刻公章,通过非法集资、自售假保单等在不足两个月内就行骗高达1700多万元。
由于杨建冬与泛华集团旗下江苏泛华联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有着理不清的关系,令泛华集团身陷骗保泥潭而苦不堪言。对此,泛华集团高管也称公司同样是受害者。目前,泛华集团与各方合作,积极采取代位求偿方式,由十多位集团高管先行垫付上千万元保费给投保人,但泛华品牌却难免大打折扣。
“面对骗保行为,除投保人需要提高警惕外,保险机构加强内控也势在必行。”一位保险专家指出,泛华的运营模式需要改进。
据了解,“杨建冬骗保”事件发生后,泛华集团加强了对基层团队的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团队成员的甄别筛选及职业道德风险防范。为了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管理层决定重点加强内部管理建设,进行风险排查,杜绝销售误导。7月份,泛华集团先后召开数次各层级会议,要求全国各地机构开展风险防范的自查自纠,重点是全面的财务业务和管理方面的风险自查,杜绝销售误导,清理和健全内部管理制度。8月6日-8日,在泛华集团的半年工作会议上又确定了进行全面风险排查的工作方针,进行了全面的风险排查工作部署。
除了自查自纠外,葛蓬还透露,泛华集团正在调整寿险业务的经营管理模式,将推行总分制的管理模式,实现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并成立一家全国性的“泛华联兴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替代目前寿险营业的管理职能,管理现有的全国13个省级寿险机构。据悉,该新机构的拟任命管理层也已经确定。泛华内部人士透露,目前这一计划需要监管部门审批。
对于保险公司诈骗案,看完本文,小编觉得你已经对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也相信你能很好的处理它。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未解决,可以看看天枢律网 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