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

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

正常人类的身份与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

在探讨“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这一事件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孙志刚,作为一个正常的人类个体,本应享有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和自由。然而,2003年的一场悲剧,却无情地剥夺了他的生命,也引发了社会对收容制度的深刻反思。

孙志刚事件的背景与经过

孙志刚,一个年仅27岁的湖北青年,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事发时正在广州某公司任职。2003年3月17日晚上,他因缺少暂住证,在前往网吧的路上被警察误认为是流浪人员,并被送至广州市的收容遣送站。这一事件,成为了孙志刚悲剧人生的开端。

在收容遣送站中,孙志刚经历了极其恶劣的对待。据后续的调查报告显示,他在被收容期间遭受了护工和其他在押人员的暴力殴打。这些暴力行为,不仅违背了人类基本的道德准则,也严重侵犯了孙志刚作为正常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尊严。在短短几天内,孙志刚多次发出求救信号,但遗憾的是,这些求救并未得到及时的救援。

3月20日,孙志刚因遭受严重伤害被送往医院,但最终在3月25日因伤势过重不幸去世。这一事件,不仅夺走了一个年轻的生命,也引发了社会对收容制度的广泛质疑和深刻反思。

事件的影响与后果

孙志刚事件曝光后,迅速引起了媒体和学界的广泛关注。在舆论的压力下,政府开始重新审视和评估收容制度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经过深入调查和广泛讨论,政府最终决定废除旧的收容遣送条例,并出台了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这一转变,标志着我国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在司法层面,广东省高院对孙志刚案作出了终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乔燕琴(救治站护工)死刑;李海婴(被收容人员)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钟辽国(被收容人员)无期徒刑。其他9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刑。这一判决结果,不仅是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处,也是对孙志刚及其家人的一个交代。

此外,孙志刚事件还暴露出一些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如城乡二元结构对立、公民自由迁徙权、违宪审查机制等。这些问题需要更长时间的努力和改革来解决。但无论如何,孙志刚事件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对正常人类身份的思考

回顾孙志刚事件,我们不禁要问:作为一个正常的人类个体,孙志刚为何会遭遇如此悲惨的命运?这背后,既有个别执法人员的失职和滥用职权,也有收容制度本身的缺陷和不合理之处。但更重要的是,它提醒我们每一个正常的人类个体,在面对不公和压迫时,都应该勇敢地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尊严。

同时,孙志刚事件也让我们意识到,作为一个正常的人类社会,我们应该尊重每一个人的生命和尊严,无论他们来自哪里、身份如何。我们应该努力消除社会中的不公和歧视,营造一个公平、正义、和谐的社会环境。

全文总结

孙志刚事件是一个令人痛心的悲剧,但它也引发了我们对收容制度的深刻反思和对正常人类身份的重新思考。通过这一事件,我们看到了个别执法人员的失职和滥用职权,也看到了收容制度本身的缺陷和不合理之处。但更重要的是,我们看到了舆论的力量、法治的进步和社会的正义。

孙志刚虽然离去了,但他的悲剧却成为推动我国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动力。我们应该铭记这一事件,珍惜来之不易的法治成果,继续努力消除社会中的不公

"孙志刚事件" 到底是什么事件? (一)

优质回答孙志刚(1976年—2003年3月20日),湖北黄冈人,2001年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艺术系艺术设计专业,2003年2月24日被广州市达奇服装有限公司雇佣。由于刚来广州,他未办理暂住证。3月17日晚上他出门上网,也没有带身份证。在当晚11点左右,他在路上被查暂住证的警察送往黄村街派出所。在这里,他打了一个电话给朋友,要求对方把他的身份证明文件送往该派出所。可是当对方到达派出所之后,才发现孙志刚已被转送往收容站,其收容表格上莫名其妙说其是三无人员,符合收容条件,而事实是孙本人有正常住所,有合法工作,有合法的身份证件,并不符合收容条件。3月20日,孙志刚被发现在一家收治收容人员的医院死亡。

官方最早坚持他是正常因病死亡,但在《南方都市报》记者陈峰调查后,发现他是被毒打致死。后官方不得不重新进行调查,最后公布的结果是孙是在医院中被护工和同房病人殴打致死。广州市当局后来拘捕了乔燕琴等十多名涉案人士,并于同年6月9日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死刑,第二主犯李海樱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十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无期徒刑。另有六名有关官员因而被控渎职罪,判监一至三年。[

有哪些事或人推动了我国的法律? (二)

优质回答推动我国法律的事件与人物主要包括孙志刚案及其相关报道者:

孙志刚案:

事件背景:2003年,武汉科技学院毕业生孙志刚因暂住证问题在广州被收容,并在医院不幸离世。事件影响:该事件暴露了收容制度的荒谬与不公,成为司法史上改写历史的转折点,推动了相关法律制度的深刻变革。

报道者陈峰和王雷:角色作用:两位记者在得知孙志刚案后,深感事态严重,决定深入调查并报道此事。报道成果:他们的报道《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揭示了孙志刚遭受严重钝击致死的残酷事实,触动了公众的神经,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和深刻反思。推动法律进步:该报道的发表推动了警方的快速行动,使孙志刚的悲剧和背后的黑暗内幕得以公之于众,从而增强了法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推动了法律的进步。

孙志刚案件中的行政主体有那些违法行为? (三)

优质回答孙志刚案件属于故意伤害致死。

案例——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宣判

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一审宣判 主犯被判死刑 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6名涉案渎职犯罪人员被判有期徒刑 另有23名责任人分别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撤职等处分

据新华社广州6月9日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5日至6月6日公开审理乔燕琴、李海婴、钟辽国等故意伤害原广州市达奇服装公司职员孙志刚致死案,于9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乔燕琴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李海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钟辽国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被告人李龙生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处被告人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乔志军、胡金艳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 同日,孙志刚案涉及的原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原广州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副主任张耀辉,原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负责人彭红军,医生任浩强,护士邹丽萍、曾伟林等6人,以玩忽职守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和白云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3月17日晚,被害人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外出,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错误收容。3月18日晚,孙志刚称有心脏病被送至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3月19日晚,因孙志刚大声呼叫,引起救治站护工乔燕琴不满。乔遂与吕二鹏、乔志军、胡金艳等人商量,授意李海婴等8名被收治人员殴打孙志刚。3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李龙生、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等先后两度对孙志刚轮番殴打,致使孙志刚于3月20日上午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法医鉴定,孙志刚系因背部遭受钝性暴力反复打击,造成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乔燕琴、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李龙生、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乔志军、胡金艳无视国法,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被告人故意伤害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乔燕琴指使、纠合其他被告人对孙志刚实施伤害行为,系本案主犯,应予从严惩处;被告人李海婴、钟辽国、周利伟、张明君、吕二鹏等两度轮番殴打致死被害人,罪行严重,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龙生、韦延良、何家红、李文星、乔志军、胡金艳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依法惩处。但鉴于被告人李文星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从轻处罚。 另据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和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原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原广州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副主任张耀辉,原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负责人彭红军,医生任浩强,护士邹丽萍、曾伟林等6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委托行使公务的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孙志刚被错误收容并在救治站遭受伤害致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玩忽职守罪。为此,有关法院分别作出前述判决。 本报北京6月9日电 (记者 程鹏)据广东媒体报道,为严肃党纪、政纪,坚决落实责任追究,经广东省广州市委、市政府同意,广州市纪委、市监察局和有关单位已对孙志刚案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了党纪政纪处分(见图表)。 一、市监察局研究决定,对在孙志刚案件中负有领导责任的市公安局副局长林培坤、市卫生局副局长卢彦德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市民政局副局长唐启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市纪委、市监察局经研究,同意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和天河区、白云区纪委、监察局对孙志刚案件中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意见: (一)对市公安系统12名违纪责任人的处分意见 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单梅叶,不履行职责,违反规定,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负有失职责任,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谭穗渝,不履行职责,违反规定,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负有失职责任,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民警罗侨安,不履行对收容人员进行甄别的职责,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负有失职责任,给予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副所长刘敦树,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负有失职责任,给予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所长许伟浚,对本所干警管理不严,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民警陈建华,不认真履行对收容人员进行甄别的职责,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负有失职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副局长韩立平对收容遣送工作管理不到位,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失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吴小明,对分局收容遣送工作管理检查不到位,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杨东胜,对收容待遣所的管理工作不到位,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天河区公安分局副局长付强,在接待孙志刚亲属上访时,对其亲属反映孙志刚非正常死亡问题未引起重视,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反映的重大警情提出准确的处理意见,工作失职,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办公室信访科副科长邹琨,在处理孙志刚家属来访反映重要线索的材料时,没有认真审核材料并作为重要问题向领导呈批,延误了对该案的查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白云区公安分局江高镇派出所副所长杨炳坤,对孙志刚亲属上访材料中反映的孙志刚非正常死亡问题,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未采取积极措施进行调查,工作失职,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二)对市卫生系统3名违纪责任人的处分意见 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科主任林建荣,对市收容救治站管理不严,造成严重后果,负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职处理。 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护士长刘兆江,对市收容救治站护理工作管理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市脑科医院副院长邓河晃,对市收容救治站管理混乱失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三)对市民政系统5名违纪责任人的处分意见 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遣送科副科长叶建华,未认真履行职责,负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市收容遣送中转站站长冯绍裘,对收容遣送中转工作管理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遣送科工作人员梅广平、李爱荣、谢志勤工作责任心不强,违反工作纪律,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姓 名 原 职 务 处 分

林培坤 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 行政记过

卢彦德 广州市卫生局副局长 行政记过

唐启畅 广州市民政局副局长 行政警告

单梅叶 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 开除党籍、行政开除

谭穗渝 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 开除党籍、行政开除

罗侨安 天河区公安分局民警 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

刘敦树 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副所长 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

许伟浚 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所长 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

陈建华 天河区公安分局民警 行政记大过

韩立平 天河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行政撤职

吴小明 天河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行政撤职

杨东胜 天河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 行政撤职

付强 天河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行政记大过

邹琨 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办公室信访科副科长 行政记过

杨炳坤 白云区公安分局江高镇派出所副所长 行政记过

林建荣 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科主任 撤职处理

刘兆江 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护士长 行政记大过

邓河晃 市脑科医院副院长 行政记过

叶建华 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遣送科副科长 行政撤职

冯绍裘 市收容遣送中转站站长 行政记过

梅广平 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遣送科工作人员 行政记过

李爱荣 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遣送科工作人员 行政记过

谢志勤 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遣送科工作人员 行政记过

接受生活中的风雨,时光匆匆流去,留下的是风雨过后的经历,那时我们可以让自己的心灵得到另一种安慰。所以遇到说明问题我们可以积极的去寻找解决的方法,时刻告诉自己没有什么难过的坎。天枢律网 关于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就整理到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