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词,刑事辩护词范文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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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刑事辩护词作为刑事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维护合法权益的关键手段,也是展现法治精神与司法公正的重要载体。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社会的持续进步,刑事辩护词的撰写也在不断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力求在精准把握法律条款的基础上,更加人性化、细致入微地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本文将围绕“刑事辩护词”及其最新范文进行详细介绍与解析,以期为相关领域从业者及关注者提供参考与借鉴。

一、刑事辩护词概述

刑事辩护词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的演讲词,其核心目的在于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罪名认定、量刑情节及诉讼程序的合法性等问题展开论述,力求为被告人争取最有利的法律结果。

二、刑事辩护词的结构与内容

刑事辩护词的结构通常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1. 首部:简明扼要地写明标题、称呼语和前言。标题通常直接点明辩护对象及案由;称呼语需顶格书写,以示尊重;前言部分则简要说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出庭前的工作准备及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2. 正文:这是辩护词的核心,需详细阐述辩护理由和结论。辩护理由通常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取证程序、情理等多方面展开,力求全面揭示案件真相,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结论部分则是对辩护理由的归纳总结,明确提出对案件的处理建议。

3. 尾部:仅需写明辩护人的姓名和日期,以备入卷。

三、刑事辩护词的撰写技巧

撰写刑事辩护词时,需遵循以下技巧:

非法经营罪辩护词 (一)

优质回答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刑事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项的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人之委托,并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接受委托之后,辩护人经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和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出席了庭审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或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赋予辩护人职责,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一、二、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应宣告被告人。辩护意见,提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_律师事务所_律师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刑事答辩状和辩护词的区别 (二)

优质回答答辩状是针对起诉人的起诉书而依法制作并需在指定时间内提交的一种法律文书。

辩护词是指在厅审中做出的,针对对方的质疑而做出的辩解行为的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辩护词范文 (三)

优质回答辩护词与答辩状

一、辩护词的概念

辩护词是辩护人为维护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事实和法律,在法庭辩论中,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要求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发表的演说词。

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外,还可以委托下列的人辩护:(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三)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

辩护人只有通过发表辩护词,才能实现其辩护职能,达到维护被告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辩护词的内容和写法

辩护词虽然没有统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但是在辩护实践中,大体上已经形成了一种较为固定的格式。

一般地说,辩护词有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组成部分:

首部包括标题、称谓和辩护引言。

标题:写“关于×××(被告人姓名)××案件的辩护词”或略写为“辩护词”。

称谓:一般写于“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或“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引言:其主要内容有三:

写明自己出庭辩护的合法性:单位受人委托,本人受单位指派。

写明发言前的准备工作(包括阅卷调查、会见被告人)等;

写明对法庭调查及本案件性质的基本观点。

正文即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

其主要内容:

从对犯罪事实的方面进行辩护。

通常有三种情况:(1)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根本不存在,或者部分不存在,可作无罪或罪轻的辩护;

(2)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作要求延期审理,退回补充侦查的辩护;(3)起诉指控的事实虽然存在,但被告人具有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定条件,可作不负刑事责任的辩护;或者指控的事实确已作过处理,可作不应再予判刑的辩护等等。

从适用法律方面辩护。

辩护人针对起诉书所援引法律的不当之处,进行揭露和反驳。

援引法律不当,或者导致确定罪名不当,或者导致量刑偏重。

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未予考虑。

辩护人应当阐明怎样理解和援引法律才是正确的,并提出自己对援引法律的意见。

从情理上进行辩护。

这可以联系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犯罪起因、犯罪后果,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紧紧抓住被告有利的情节和条件全面地分析;充分地说理,认真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所述辩护理由的三个方面,并不是辩护词的全部内容,也不是每一篇辩护词都必须具备的,案件是千差万别的,辩护词的内容也是灵活多样。

辩护要成功,其关键在于辩护的理由必须真实、充足、有力。

写好辩护理由的原则是必须尊重事实和法律,善于有针对性运用事实和法律,切忌模棱两可和提出无理要求,更不能颠倒事实,歪曲法律。

尾部即结束语,写明辩护人的最后要求和意见。

一般应写两方面的内容:

对全部辩护词进行归纳总结,重申辩护的主旨。

向法庭提出请求和建议。

或者请求法庭对辩护人的辩护理由给予充分的考虑和足够的重视,或者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如何定性量刑,适用什么法律条款的要求和建议。

写辩护词应注意的问题:

吃透案情,确定辩护主题,扣紧主题,不蔓不枝;

观点鲜明,有理有据,合乎分寸:要善于运用反驳和证明两种方法。

刑事附带民事答辩状【2】

答辩人:童某,男,28岁,现住开远市乐白道办事处楷甸村委会螺丝塘村15号,电话:15**04。

答辩人:徐某,男,27岁,现住开远市乐白道办事处楷甸村委会螺丝塘村32号。

答辩人:王某,男,25岁,现住开远市乐白道办事处楷甸村委会螺丝塘村23号。

辩护词和代理词有什么异同 (四)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辩护词,是指可以作为辩护人的人(律师、被告人的亲人、法院认可的公民等),对被告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发表的有利于被告人的意见,即提出对被告人减轻、从轻处罚,或无罪的辩护意见。代理词,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受害人)或被告委托的人(即代理人),对被告人做出的侵害行为,发表的被告人应当承担多少赔偿责任的意见。

(一)相同

辩护人和代理人都是为了维护各自委托人利益而参加到诉讼中,都与案件处理后果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者在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一些程序上有许多相通的地方。

(二)区别

1、产生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

2、诉讼地位不同。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而不受被告人约束,但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

3、诉讼任务不同。刑事辩护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代理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4、适用范围不同。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正好相反,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

5、权利内容不同。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和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等广泛权利,有的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予,而且不能超过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6、权限范围不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权问题,其授权也仅仅是在于使辩护人参加诉讼;而代理人是否参加诉讼,在何权限范围内从事活动都须授权决定。

7、活动名义不同。辩护人调查取证、提交辩护词等活动中使用的是自己的名义,而刑事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使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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