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介绍: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是西安市政府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重要法规。该办法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进行制定,旨在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公正、透明和高效。本文将详细介绍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与征收部门

根据办法规定,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以及各个开发区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时,适用本办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则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征收程序与补偿方案

办法明确了房屋征收的程序,包括征收决定的作出、征收范围的确定、调查登记、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与公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征收补偿方案需包括法律依据、征收目的、范围、补偿方式、补偿内容等关键信息,并需在征收范围内征求公众意见。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及时公告,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进行,并额外给予评估价值20%的补贴。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少于被征收房屋,且公摊面积部分不结算房价款。此外,办法还规定了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补偿费等费用的支付标准和方式。

四、特殊情况的补偿处理

对于公有房屋的征收补偿、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与处理、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建筑面积或用途的认定等问题,办法也进行了详细规定。特别是对于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五、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办法强调,房屋征收部门应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征收信息平台,加强监督管理。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同时,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

注意事项:

在执行《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 确保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充分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保障其合法权益。

2. 严格按照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确保被征收人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3. 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滥用职权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4. 对于特殊情况的处理,应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公正公平。

总之,《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新《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明起实施 进行10处重大调整 (一)

优质回答近日,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新修改的《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公布,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对《办法》的第二次修改,新《办法》共五章五十六条,新增9个方面内容,进行了10处重大调整。

新增内容

1.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编制年度征收计划,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征收计划报送市征收主管部门。

3.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资源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文件和房屋实际状况,组织实地勘察,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4.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二)房屋征收的目的、范围;

(三)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四)补偿方式、补偿内容;

(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

(六)签约期限、奖励期限;

(七)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八)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解决方式;

(九)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5.市征收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成立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评估专家委员会的职能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6.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征收之时可一次性选择6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照原招生办法入学,或者在迁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划片招生的就近学校入学。

7.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标准的,由房屋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通过评估确定。

8.西咸新区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依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参照本办法执行。

9.市征收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市征收和补偿工作需要,对本办法规定的补偿、奖励标准适时提出调整建议,组织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调整内容

1.调整了住宅房屋最小户型套内建筑面积标准,使安置房屋设计更好、更优,更适宜被征收人居住。修改后的《办法》将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最小户型套内建筑面积从原来的不得小于40平方米调整为不得小于50平方米,使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最小户型设计更合理,更优化,更适宜被征收人居住。

新《办法》规定:用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最小户型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每种户型套内建筑面积之差不低于10平方米。

2.调整了征收公有房屋政策。

新《办法》规定:征收公有房屋,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应当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被征收人应当与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征收前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调整了产权调换房屋的过渡期限,化解超期安置难问题。为了解决扬尘污染治理问题,强化建筑工地施工扬尘管控,省、市先后出台了“禁土令”,规定在冬防期内和“禁土令”期间,全市除地铁、抢修抢险、市政应急工程及市政府批准的重大民生项目外,在建工地均停止开挖、出土、拆迁、倒土等土石方作业,这些规定对建设项目影响较大,特别是安置楼建设难以在原《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此,结合我市实际,借鉴大多数兄弟城市的做法,对原《办法》规定的过渡期限进行了调整,有利于化解逾期安置问题。

新《办法》规定: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层房屋(七层以下含七层)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30个月;小高层、高层房屋的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36个月。

4.提高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确保困难群众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和改善。近年来,我市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小户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家庭征收补偿安置难,矛盾突出,为了化解上述问题,在借鉴兄弟城市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房屋征收工作实际,对《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修改,实行最低补偿安置面积保障制度,通过房屋征收,使低收入群体的生活实实在在得到保障和改善。

新《办法》规定: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就近上靠户型,除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高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外,不结算差价。

5.对在搬迁期限内积极主动搬迁的被征收人,提高了奖励补偿标准,逾期或者拒绝搬迁的不予奖励。修改后的《办法》提高了奖励补偿标准,对超过搬迁期限拒绝搬迁的不予奖励,有利于推动和促进房屋征收项目顺利实施。

新《办法》规定: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奖励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交付房屋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按每户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给予奖励。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每户奖励金额低于3万元的,按3万元发放;被征收房屋为营业、生产加工业、办公、仓储等其它非住宅房屋的,每户奖励金额低于5万元的,按5万元发放。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除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高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外,不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就近上靠户型进行产权调换,未达到相近户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的50%结算。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0%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6.征收营业、生产加工业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提高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原《办法》规定:因征收营业、生产加工业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新《办法》规定:因征收营业、生产加工业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7.再次明确了对违建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新《办法》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8.网上签订补偿协议,实行“阳光征收”,使我市房屋征收工作更加公平、公正、公开。修改后的《办法》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要网上签约和网上公开,实行“阳光征收”,做到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公开、透明。

新《办法》规定: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录入市房屋征收信息平台,并签订补偿协议。

9.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及时办理房屋注销手续,不能影响被征收人再次购房,积极回应广大被征收群众对改善住房条件的热切期盼。

新《办法》规定: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凭证等相关资料一并缴回,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10.删除了原《办法》规定的“作出补偿决定前,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补偿决定方案报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备案”内容。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决定》,2020年3月1日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项目,按照原房屋征收决定载明的征收补偿方案和有关规定执行。 本组稿件由记者 朱雪娇采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哪些 (二)

优质回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补偿内容: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对被征收的房屋进行价值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搬迁、临时安置补偿:为被征收人提供搬迁费用和临时安置的费用或场所。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因征收房屋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

补助和奖励办法:

市、县级人民政府需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以鼓励被征收人积极参与拆迁工作。

补偿方式选择:

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接受货币形式的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政府需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结算差价。在旧城区改建时,若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产权调换,政府则需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

内容均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核心条款,旨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三)

优质回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和个人的房屋,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征收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管理工作。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人民政府,以及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本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四条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财政、公安、城管执法等市级有关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征收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举报。接到举报的市征收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七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八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二)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确认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相关文件;

(四)征收补偿方案。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九条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第十条实施房屋征收时,以房屋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公有房屋租赁凭证计户补偿。第十一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暂停办理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及分户手续;

(二)暂停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手续。

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十二条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前期调查、征收费用概算等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三条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四条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将评估报告报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并签订维稳目标责任书。

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用于征收的补偿资金到位,专款专用;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落实产权调换房源。

国有土地拆迁补偿办法新政策 诸多注意事项需留心 (四)

优质回答国有土地拆迁补偿条例出台以后,关于这则新政策产生了许多的意见。如何解读这个关于拆迁和补偿的新政,也出现了不同的声音。那么就让我们针对这一问题,进行详细的解读。

1、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咋分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开始正式实施。办法规定,市政府是西安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市房管局为西安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主管部门。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棚改办负责实施我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提前签约有奖励20日内搬迁每户奖励1.5万元

据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实施的《征收办法》与原来实施的《拆迁办法》相比,提高了对被征收人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不仅增加了被征收人选择货币的补偿补贴,还上调了被征收人提前签约的奖励标准。

《办法》规定,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之日起20日内搬迁的,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每户1.5万元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1.5万元奖励;20日至30日内搬迁的,每户给予1万元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再增加1万元奖励;超过30日搬迁的,不予奖励。

3、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月不低于500元

《办法》规定,对易地安置的被征收人每户相应增加一定比例的安置面积,解决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公摊面积差异的问题。另外,对被征收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0.35%支付;对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在30平方米以下,且地段较偏僻的,每月临时安置补偿低于500元的,需按每月500元支付。

4、补偿方案未获通过须召开听证会修改方案

《办法》规定,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前期调查、征收费用概算等情况,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进行论证和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加强监管,建设单位不得参与搬迁,暴力拆迁将被依法追责

新办法规定,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加建扩建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及分户手续;暂停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手续。对认定合法的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根据其剩余使用年限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办法》规定,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产权清晰且达到入住条件可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最小户型由45平方米建筑面积调整为40平方米的套内建筑面积。在征收房屋范围外产权调换的,按产权调换房屋区位,每户奖励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0%至20%的套内建筑面积。

产权调换为私产的,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评估价值结算差价。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部分均不结算房价款。

(回答发布于2013-08-12,当前相关购房政策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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