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商品房买卖有哪些合同纠纷案件? (一)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商品房买卖有哪些合同纠纷案件?

贡献者回答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这类纠纷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处理。该解释适用于2003年6月1日之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发生的纠纷,且在该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案件。

再审或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对于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若当事人申请再审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则不适用该解释。这类案件需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纠纷:

这类纠纷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是应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来处理。

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时,会根据合同订立的时间以及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适用不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2003年6月1日之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处理。而对于在此之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纠纷,则需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审理。

民法典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规定 (二)

贡献者回答如开发商逾期交房,经买房人催告后三个月内仍未交房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除可退房外,还可要求赔偿。当然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民法典关于房屋买卖合同

卖卖合同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起诉书作为原告主张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直接体现,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及住所;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记载其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在起诉书中最好注明联系方式,以保证法院能够准确通知双方当事人及时参加诉讼。

2、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事实和理由部分将诉求中的基本事实陈述清楚就可以了,语言尽量简洁,概括性地将卖卖合同纠纷发生的情况以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阐明。诉讼请求部分要明确、具体,当提出多项诉讼请求时,应当编号逐项列明。

3、证据目录和证据来源。证据在立案的时候提交复印件即可,证据原件在开庭审理的时候提交,供法庭质证。

最新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

原告:————

住址:————

电话:——————

被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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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被告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售方,在原告交付购房款履行了付款义务后,被告方交付房屋即购房合同成立,被告方应当在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内按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定,被告应当立即办理房屋产权证并支付违约金。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特诉请人民法院判允前列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一)开发商逾期交房,经买房人催告后三个月内仍未交房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解释》的规定,如开发商逾期交房,经买房人催告后三个月内仍未交房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除可退房外,还可要求赔偿。当然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同时买房人行使解除权也是有时间限制的。根据《解释》的规定,从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时(即开发商逾期交房之日起的三个月后)起,如开发商催告的,买房人应当在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解除合同;如开发商没有催告的,买房人应当在有权解除合同之日起一年内解除合同,否则过了期限,买房人再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将不予支持。因此开发商应当认真甄别买房人以逾期交房为由解除合同的要求是否超过期限,如超期的可依法驳回其退房要求。

(二)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确定

开发商与买房人就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有约定的,一般从其约定。但如约定的违约金过份高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法院降低。根据《解释》的规定,法院可以支持超过造成的损失30%的违约金。举例说,如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2万元,而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为1万元,那么法院最终会支持1.3万元的违约金。同时《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解释》的规定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1、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2、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3、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买房人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三)由于开发商原因导致买房人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开发商将承担违约责任

《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开发商原因导致买房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解释》第十九条同时规定,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买房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仍然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是《解释》中对开发商有较大影响的规定的要点释义。《解释》出台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对处于弱势地位的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并制裁某些开发商违背诚信原则和违法经营的行为,所以《解释》对开发商规定了较重的责任,如果开发商继续违法经营、违规操作,其法律成本将大大增加,既不经济,也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贵司应利用《解释》出台施行的契机,规范企业的经营运作,纠正不当的经营方式,塑造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企业形象。并根据《解释》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处理遗留问题,防止损失的扩大。

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要件是怎样的

在购买商品房时,房屋买卖双方需要签订一份正式的买卖合同,之后还应该到公证处办理合同公证。买房过程中这一基本的环节,是交易双方订立的一份契约,对交易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起到监督、保护的作用。

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要件

1、出卖方必须具有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非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不得出卖他人的房地产。

2、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和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不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其房地产买卖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单位买房者如需购买私房的须得到有关机关的批准。

3、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可信。这是指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表示出来的意思必须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一致。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双方恶意串通签订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行为人对房地产买卖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合同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

5、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房地产买卖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公证。

4、房地产买卖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也即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如果公民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房屋转让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者将其中的土地收益按规定上缴国家,否则不得买卖。

综上所述,如开发商逾期交房,经买房人催告后三个月内仍未交房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除可退房外,还可要求赔偿。当然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开发商原因导致买房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2、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三)

贡献者回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后,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仍然可以作为法律依据进行适用。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了解了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已经知道在面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时,你应该怎么做了。如果你还需要更深入的认识,可以看看天枢律网 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