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劳动人事仲裁办案规则》第75条关于仲裁委不予受理 (一)

优质回答《劳动人事仲裁办案规则》第75条关于仲裁委不予受理的理解如下:
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范围的案件不予受理:
这意味着,如果案件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例如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等,这些纠纷不在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内,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案件不属于受理该申请的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该仲裁委员会将有权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超出规定的仲裁审查申请期间的案件不予受理:
当事人提出仲裁审查申请时,必须遵守规定的申请期间。如果超出这一期间,劳动仲裁委员会有权出具不予受理的通知或裁定。这是因为法律不保障超出法定时限的权利主张。
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委员会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来仲裁调解的,该法要求申请仲裁的双方必须具备劳动关系。因此,如果案件仅仅是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而不涉及其他劳动争议,那么这类案件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
调解协议已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案件不予受理: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已经由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并依法确认了调解协议的效力,那么此时再去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已经没有意义。因为人民法院的司法确认已经赋予了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来解决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二)
优质回答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是什么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是:
(1)劳动者一方在十人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2)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
(3)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二、劳动仲裁的流程有哪些
劳动仲裁的流程有:
1、仲裁庭准备阶段;
2、仲裁庭庭审阶段;
3、庭审辩论阶段;
4、调解,裁决阶段。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一章 总 则 (三)
优质回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一章总则的主要内容如下:
制定目的与依据:为确保公正迅速地处理各类劳动和人事争议,并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规定制定。
适用范围: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相关争议,包括确认劳动关系、合同签订与履行等涉及的各个方面。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员工的劳动关系争议,涉及合同变更、解除等。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的聘任合同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解除或聘用合同争议。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处理和聘用合同争议。军队文职人员与聘用单位间的聘用合同争议。其他法律规定的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争议。
审理原则: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案件时,必须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优先进行调解,力求快速作出裁决。
集体争议处理:当争议涉及十人劳动者,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产生时,仲裁委员会会优先立案并优先处理。对于集体合同争议,应遵循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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