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动合同法修正前后对比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动合同法修正前后对比

###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动合同法修正前后对比

劳动合同法作为保障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自其实施以来,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新型用工模式的涌现,劳动合同法也面临着不断调整和完善的挑战。本文将对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前后的变化进行对比分析。

一、修正案背景与目的

近年来,劳务派遣、灵活用工等新型用工模式迅速发展,为企业提供了更加灵活的用工方式,但同时也带来了劳动者权益保护、同工同酬等问题。为了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应运而生。

修正案的主要目的在于:一是进一步标准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二是从法律制度上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得以落实;三是把劳务派遣用工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四是加大对劳务派遣用工违法行为的处分力度。

二、细化“同工同酬”规定

在劳动合同法修正前,虽然原则性规定了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施行同工同酬,但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修正后,“同工同酬”的规定得到了进一步细化。

修正后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一样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这一规定不仅强调了同工同酬的原则,还明确了具体的操作办法,使得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更有效的保障。

三、“三性”岗位明确界定

在修正案之前,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对“三性”如何界定缺乏详细规定。这导致在实践中,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被滥用,损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修正后的劳动合同法对“三性”岗位进行了明确界定:“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这一规定限制了劳务派遣用工的范围,避免了劳务派遣用工的滥用。

四、提高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

为了保障劳务派遣用工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修正案提高了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门槛。

修正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且注册资本由50万元提高至200万元。同时,增设了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这一规定有效遏制了非法劳务派遣行为的发生,提高了劳务派遣行业的整体规范水平。

五、过渡性条款与实施效果

为了确保修正案能够更好地实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还规定了过渡性条款。

修正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2013年7月1日前已订立的劳动合同与派遣协议可继续履行至期满,但关于同工同酬的约定如与修正案的规定不一致的,自2013年7月1日起应按修正案的规定执行。已经在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在2014年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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