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怎么税收筹划 (一)

业务招待费怎么税收筹划

贡献者回答一、业务招待费税法相关规定

(一)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计入会议费。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

税法规定: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业务招待费支出有虚假现象,或者在纳税检查中发现有不真实的业务招待支出,有权要求纳税人在一定期间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有效的凭证或资料,逾期不能提供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不进一步检查,直接否定纳税人已申报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权。

(二)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进一步明确,自2006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试行)》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扣除的计算基数均为申报表主表销售(营业)收入。销售(营业)收入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三部分组成。

主营业务收入是扣除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后的净额,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中。

其他收入包括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收入,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

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主要包含: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比例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改变了以前分内、外资企业的不同标准。上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二、业务招待费的合理筹划

(一)最大限度地合理运用扣除比例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得以税前扣除,既先要满足60%发生额的标准,又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5‰的规定,在这里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为什么要这样设计呢?笔者认为,对于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只允许列支60%,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所以人为地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除;限制为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了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就采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找假发票充当业务招待费,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那么,企业如何达到既能充分使用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又可以最大可能地减少纳税调整事项呢?现举例说明如下:

假设企业2008年销售(营业)收入为X,2008年业务招待费为Y,则2008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Y×60%≤X×5‰,只有在Y×60%=X×5‰的情况下,即Y=X×8.3‰,业务招待费在销售(营业)收入的8.3‰这个临界点时,企业才可能充分利用好上述政策。有了这个数据,企业在预算业务招待费时可以先估算当期的销售(营业)收入,然后按8.3‰这个比例就可以大致测算出合适的业务招待费预算值了。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是可以测算的。假定2008年企业销售(营业)收入X=10000万元,则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最高不超过10000×5‰=50万元,那么财务预算全年业务招待费Y=50万元/60%=83万元,其他销售(营业)收入可以依此类推。

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0万元>计划83万元,即大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则业务招待费的60%可以扣除,纳税调整增加100-60=40万元。但是,另一方面销售(营业)收入的5‰只有50万元,还要进一步纳税调整增加10万元,按照两方面限制孰低的原则进行比较,取其低值直接纳税调整,共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2.50万元,即实际消费100万元则要付出112.50万元的代价。

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40万元<计划83万元,即小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则业务招待费的60%可以全部扣除,纳税调整增加40-24=16万元。另一方面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50万元,不需要再纳税调整,只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4万元,即实际消费40万元则要付出44万元的代价。

因此,得出如下结论:当企业的实际业务招待费大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超过60%的部分需要全部计税处理,超过部分每支付1000元,就会导致250元税金流出,等于消费了1000元要掏1250元的腰包;当企业的实际业务招待费小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60%的限额可以充分利用,只需要就40%部分计税处理,等于消费了1000元只掏1

100元的腰包。

(二)综合运用相近的扣除项目余额

在实际工作中,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存在着可以相互替代的项目内容。虽然税法未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作更多的解释,但在执行中,税务机关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招待客户的餐饮、住宿费以及香烟、茶叶、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等发生的费用支出。上述支出并非一概而论,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相反,企业因产品交易会、展览会等发生的餐饮、住宿费等也可以列为业务招待费支出。这就为纳税人对业务招待费的筹划提供了“活动”空间。

鉴于上述政策和筹划空间,纳税人可以根据支出项目性质合理运用自己的权利实施税收筹划。如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置“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平时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以防年终申报或在税务机关检查时对近似项目产生不必要的争议。应及时将公司“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明细科目核算的费用数额与已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净额(总额)比较,发现其中某一项费用“超支”时,及时用两者“近似”项目进行调整。如一个年销售收入净额预计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是5万元,“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是150万元,到10月末已发生业务招待费10万元(发生额的60%为6万元),发生业务宣传费30万元,业务招待费已经超过扣除限额,业务宣传费则还有较大的限额空间。这样,纳税人就可以将在剩余月份发生的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的货物当作礼品赠送给客户以及将业务洽谈会、展览会的餐饮、住宿等发生的费用列入“业务宣传费”科目核算。

三、几点注意事项

(一)一切以合法为前提

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税务筹划的概念已被广泛接受,合法性是其区别于逃税、偷税的根本性标志。税务筹划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没有法律依据的税务筹划必将以失败告终。笔者在执业过程中曾遇到这样的例子:某公司经理总是为每年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指标不够用而发愁,于是他想出了一个“好主意”,即通过异地关联企业互相交换各自在当地的招待费票据,然后再各自记入账目中的差旅费,以此办法“避税”。应该说这个方案不叫税务筹划,而是税收欺诈。税收欺诈属于法律上明确禁止的行为,一旦被税务机关查明事实,纳税人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这位经理采取的弄虚作假行为是万不可取的,最终只会落个鸡飞蛋打的下场。

(二)把握真实性与合理性

业务招待费是一项比较敏感的支出,被称为“各国公司税法中滥用扣除最严重的领域”。作为企业,想让自己的业务招待费被税务机关认可并顺利地在税前扣除,首先必须保证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真实性,即以充分、有效的资料和证据来证明这部分支出是真实的支出。而所谓的合理,就是说企业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并且是正常的和必要的。另外,企业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应与当期的业务成交量相吻合。

(三)建立与税务机关之间的良好沟通关系

根据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那么在列支业务招待费时,是不是满足“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这三个标准,都需要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另外,在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无法取得正规发票的情况。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有很多,在企业自己难以把握的时候与税务机关多沟通,在两者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这对使税收筹划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有积极的作用。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过多地超支,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二)

贡献者回答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作为期间费用筹划的基本原则是:需要在遵循相关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加大据实扣除费用的额度,对于有扣除限额的费用应该在上限范围内尽可能提高扣除费用。

具体方法如下:

1.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提高扣除费用额度

根据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是以营业收入作为扣除计算标准的,如果将集团公司的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集团公司产品销售给分立的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实现对外销售,这样就增加了一笔营业收入,在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的前提下,费用限额扣除的标准可获得一定的提高。

特别提示

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除了可以获得节税收益外,对于扩大整个集团公司产品销售的市场,规范销售管理均有重要意义,但从企业自身的管理效率和管理成本来说也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纳税人应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以及产品的具体特点,兼顾成本与效益原则,从长远利益考虑,决定是否设立独立纳税单位。

2.业务招待费与会务费、差旅费分别核算

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企业应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等严格区分,不能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否则对企业将产生不利影响。因为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务费、董事费,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均可获得税前全额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而凭证不全的会务费和会议费只能算作业务招待费。例如发生会务费时,按照规定应该有详细的会议签到簿、召开会议的文件,否则不能证实会议费的真实性,仍然不得税前扣除。

特别提示

不能故意将业务招待费混入会务费、差旅费中核算,否则属于逃避缴纳税款。

商贸公司如何税务筹划 (三)

贡献者回答我国是世贸大国,商贸企业众多,很发达,但是对于大多数的商贸企业来说,利润并不是很高,很大的原因是因为企业承担的税务繁重导致,所以对于大多数商贸企业来说,如何通过税务筹划来节税迫在眉睫,通常情况下,商贸企业提供真实业务和合法纳税凭证,我们建议大家通过以下方式节税:

1、寻找提供税收优惠政策的园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即:

(1)在园区成立新公司,将主体公司的采购以及销售业务由新开设的公司进行操作,并由新公司缴纳税款享受扶持。

(2)将主体公司迁移至园区,主体公司将税收全部留存在园区内享受税收扶持。

(3)主体企业在园区成立分公司或新公司,从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4)办理个人独资企业,享受核定征收。

2、充分进行税前列支,最大限度降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通常,商贸公司可列支的费用主要有:办公费、业务招待费、交通费、差旅费、广告费、折旧费、福利费、工资、电话费、社保费、水电费、咨询费、运费、租赁费、保险费、捐赠(税前利润的3%可列支)、装修费等等。商贸企业对这些费用进行充分列支,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应纳税所得税,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纳税支出。

新形势下企业如何做好税务管理与筹划 (四)

贡献者回答企业税务管理的关键在于识别和分析涉税风险及其成因,这些风险包括多交税和少交税。多交税的风险主要来源于政策信息风险、业务流程风险、灵活处置风险和制度安排风险。少交税的风险则包括故意逃避纳税、空白漏洞、弹性寻租、政策信息风险和纳税筹划等。为了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政府加大了稽查力度和手段,使得企业必须谨慎处理税务问题。

在税务筹划方面,私营企业可以考虑其组织形式。例如,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但在征税时对公司和个人都征收所得税,这意味着双重征税。而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则不具有法人资格,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征税时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有助于减少税收负担。

企业在税务筹划时还应考虑查账征税与核定征收方式的选择。查账征收方式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而核定征收方式适用于经营规模小、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核定征收方式缺乏具体的认定标准,可能造成企业税负不均。因此,私营企业应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征税方式。

业务招待费是私营企业的一项重要支出。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因此,企业应控制并压缩业务招待费支出金额,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与其他费用。同时,企业可以将部分业务招待费转化为业务宣传费,增加费用的税前扣除金额。

私营公司的捐赠与个人捐赠结合进行筹划,可以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获得节税收益。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通过将私营公司的捐赠与个人捐赠结合起来,企业可以合理降低税收负担。

企业还应注意划分企业经营支出和投资者个人支出。目前不少私营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将企业资金用于个人或家庭购买汽车、住房等,导致企业资金被挪用,给企业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税法规定,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可以将分红与工资、薪金所得进行选择,合理降低所得税税负。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的限制,使得投资者领取的工资、薪金所得,只要是合理的工薪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因此,投资者可以在分红与工薪所得之间进行选择,以降低所得税税负。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是什么? (五)

贡献者回答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详细解释如下:

1. 业务招待费的概念:业务招待费通常指的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接待客户、合作伙伴或其他相关人员而产生的费用,如餐饮、交通等。这类费用是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2. 税前扣除标准的含义:税前扣除标准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对于业务招待费来说,企业可以按照一定标准在税前扣除,以减少应纳税额。

3. 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以按照发生额的60%进行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扣除的金额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这意味着,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销售收入来计算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 4. 税务筹划的建议:企业应合理安排业务招待活动,并妥善保存相关凭证和资料,以便在税务审计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同时,企业也可以咨询专业的税务人员或机构,以确保合规进行税务处理,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通过上文,我们已经深刻的认识了企业如何降低业务招待费,并知道它的解决措施,以后遇到类似的问题,我们就不会惊慌失措了。如果你还需要更多的信息了解,可以看看天枢律网 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