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无效有几种情况呢 (一)

担保合同无效有几种情况呢

法律分析:1、主体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禁止担保的机构或单位做的担保无效;2、担保合同形式不当而无效;3、担保合同标的物不符合法律规定,有些财产是法律禁止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物的;4、用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无效;5、超过了担保期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什么 (二)

成立之后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生效的,在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担保合同是无效的,那么担保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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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什么

律师解答:

1、担保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不合格。例如法律规定不具有担保人资格的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

2、担保合同的内容违法。例如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担保合同的目的违法,例如为逃避债务而提供担保,以此作为转移资产的手段;未得到侵占、侵吞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的目的进行担保。

4、担保违反了公共利益。

5、违反了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例如,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律师补充:

合同担保有下列方式:

一、留置。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中,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保证。保证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向合同关系中的债权方保证合同关系中的债务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方式。

三、抵押。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四、质押。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

五、定金。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三)

担保合同需要由担保人和被担保的人来进行签订,需要双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之下实施,如果存在合同的当事人,或者是合同的条款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对于此合同就算是无效的,对于无效的合同是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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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河南盈亨律师事务所任晓静律师解答: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国家法律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和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即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5.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6.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

7.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也无效。

河南盈亨律师事务所任晓静律师解析:

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

一是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否则,担保合同无效。但应当明确的是,国家机关既包括各级党委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又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二是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得为担保人。但是,应当明确的是,这些单位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三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经法人授权不得为担保人,否则,担保合同无效。

四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为担保人。

五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提供的担保,非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事后追认,则担保不生效力。

六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若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则担保合同无效。否则,担保合同有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任晓静律师简介

任晓静,工作于河南盈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工作10年,擅长领域:劳动雇佣争议、婚姻继承家事,商事合同、执行异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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