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确定的基本原则是() (一)

答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确定的基本原则是工作需要原则和最小化原则。
工作需要原则:在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时,不能将知悉国家秘密简单视为一种政治待遇,也不能单纯以行政级别作为依据。而是要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判断相关人员是否确实需要了解该国家秘密才能完成工作任务。例如,在进行某项涉及国家事务重大决策的工作时,只有参与该决策制定、执行等关键环节的人员,基于工作开展的必要,才应被纳入知悉范围。最小化原则:尽可能将知悉范围限定到最小程度。如果能够明确具体的知悉人员,就直接限定到这些具体人员;若无法确定具体人员,则先限定到相关的机关、单位,再由机关、单位进一步确定具体的知悉人员。比如在某科研项目中,只有负责该项目关键技术研究的人员需要知悉核心秘密,那就应将知悉范围严格限定在这些人员,避免无关人员接触到国家秘密,以更好地保障国家秘密的安全。
确定国家秘密悉知范围的基本原则是 (二)
答法律分析:1.工作需要原则。确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首先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应简单地把知悉国家秘密视作一种政治待遇,或者把行政级别作为确定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依据。将工作需要作为知悉国家秘密的前提条件,是国际通行做法。
2.最小化原则。在可能的情况下,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应当最终限定到具体人员。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第八条 各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依照保密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
第九条 密级确定以后,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发现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发现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纠正。
第十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绝密级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二)机密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三)秘密级由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其他机关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可以在其主管业务方面行使前款规定的确定密级权。
确定国家秘密和知悉范围的基本原则是 (三)
答法律分析:确定国家秘密和知悉范围的基本原则包括必要性和最小化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如果能够将知悉范围限定到具体人员,则应当这样做;如果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则应限定到机关或单位,并由机关、单位进一步限定到具体人员。对于那些不属于知悉范围的人员,如因工作需要必须知悉国家秘密,那么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的批准。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基本原则 (四)
答法律分析:
1. 工作需要原则
在确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时,首要考虑的是工作需求。不应将知悉国家秘密泛化为政治待遇,或仅仅基于行政级别来决定谁可以知晓。将工作需要作为知晓国家秘密的基础,是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准则。
2. 最小化原则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尽可能狭窄,只限于必要的人员。如果能够识别到个人,就应仅限于这些个人;如果不行,就应扩展到机关单位,并由其进一步精确到具体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第八条 各机关、单位在产生国家秘密事项时,应依照保密范围及时设定密级,最迟应在十日内完成。
第九条 密级设定后,如发现不符合保密范围规定,设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应立即更正;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也应立即通知相关机关、单位进行更正。
第十条 对于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及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应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绝密级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二)机密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其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三)秘密级由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或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其他机关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批,可在其主管业务范围内行使上述确定的密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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