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逃罪,作为一种严重的妨害司法行为,其犯罪构成需满足特定要件。首先,脱逃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逃离司法机关的羁押或改造场所,仍积极追求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其次,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了逃离羁押、改造场所的行为,例如利用监管疏忽、暴力手段或其他方式摆脱看管人员的控制。只有当这些要件同时具备时,才能构成脱逃罪。
脱逃罪需要什么犯罪构成 (一)

最佳答案脱逃罪的构成要素包括:
一、主体要求:
罪犯、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是此类罪行的特殊犯罪主体。
二、主观认知:
该种犯罪行为的犯罪心理状态体现为明知故犯,犯罪目的即为躲避法律追究。
三、客观事实:
犯罪者通过逃离拘禁或改造场所来实施犯罪。
四、犯罪客体:
此罪行的侵害对象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有义务遵守司法机关的羁押和监管规定,若违反则会破坏司法机关的监管秩序,妨碍司法公正。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有期徒刑。
无罪被错误羁押的人,伙同他人共同脱逃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二)
最佳答案所谓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从狱中逃走的行为。可见构成脱逃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脱逃罪在客观表现形式上所实施的行为体现在对司法机关监管秩序的危害。
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原超律师以案说法:
2015年3月2日,肖某因涉嫌诈骗被依法逮捕,关押在某县看守所。同年12月的一天,同监在押人董某提出挖洞逃跑,肖某表示同意并表示可以将挖洞工具搞进来。12月8日肖某之妻谢某来探视时,肖密告谢自己准备逃跑,并要求她将铁锹、钢铲等工具带进看守所交给自己,为防止谢某反对自己的想法,肖以自杀相威胁。后谢某再次探视时,将准备好的工具交给肖某。肖某同监的在押人在肖某的指挥下挖通了一条6.5米长的地道通向监外。肖某和该监房的其他11名在押人员全部脱逃。问:肖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原超律师解析:
《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对脱逃罪进行了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尚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定罪而被司法机关依法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也构成脱逃罪。本案中,肖某因诈骗被批准逮捕,但在其被关押的九个多月期间,检察机关并未对其提起公诉。在肖某脱逃被抓获后,原批准机关确认其第一次被捕前在经济纠纷中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肖某属于犯罪嫌疑人。经查,此次脱逃行为是董某首先提出的,但实施脱逃过程中,肖某主动提供工具并确定挖洞方向,提出隐藏土方的方法,积极组织、安排、分配他人施工挖洞并确定脱逃后的躲藏地,在脱逃犯罪中起重要作用。11名脱逃的嫌疑人中6名被捕获,2名自首,还有3名在逃(分别涉嫌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故本案中肖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脱逃罪,依法应予惩处。
原超律师普法:
无罪者与其他人共同实施。无罪者与其他罪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共同实施了脱逃行为,是否构成脱逃罪,应分两种情况予以认定:
(1)如果行为人与共同脱逃的人没有共同的脱逃故意,而是趁监管不严或者趁他人脱逃之机而参与其中一起脱逃,由于行为人不存在脱逃的共同故意,这种脱逃行为,其前提仍然是无罪,因此不能以脱逃罪处罚。
(2)如果行为人具有与他人脱逃的共同故意,无罪行为人虽然不单独构成脱逃罪的主体身份,但无罪者与有罪者共同脱逃,形成了有罪脱逃的共同故意,也就是刑法理论上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虽然不能单独构成某一犯罪,但无身份的人与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可以共同构成某一犯罪。
原超律师补充:
无身份者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犯罪,可以成为真正身份犯的教唆犯、胁从犯或者从犯,还可以成为主犯或首要分子。所以,行为人若与有罪者共同故意脱逃,可以构成脱逃罪的共犯。
满足什么条件会构成脱逃罪 (三)
最佳答案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对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进行拘留、逮捕、羁押、监管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施加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法律强制措施,是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司法机关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必要环节。接受司法机关依法对其所采取羁押、监管,是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必须遵守的义务。如其不遵守义务而脱逃,就直接破坏了司法机关的监管秩序,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活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逃离羁押、改造场所。羁押场所主要是指看守所。改造场所主要指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等。另外,押解犯罪分子的路途中,也应视为监管场所范围。譬如,被逮捕的罪犯在被押送至人民法院应诉受审的途中脱身逃跑的,被判刑的罪犯在被押解至劳改机关关押的途中,跳车、越船脱逃的均是脱逃行为。行为人的逃跑方法有使用暴力脱逃与未使用暴力脱逃两种,未使用暴力脱逃,是指行为人寻找机会,创造条件,乘司法工作人员不备而逃跑。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照本法与刑事诉讼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即一是依法被拘留、被逮捕的未决犯;二是已被判处拘役刑罚,正在劳改机关服刑的已决犯。只有上述两种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被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的人逃跑的,不构成本罪。
被错抓、错判的人,不甘心被羁押或劳改而逃跑的,按照脱逃罪论处。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脱逃的目的是逃避羁押与刑罚的处罚。如果没有逃避羁押或刑罚处罚的目的,则不构成犯罪。例如,犯人获准回家办理丧葬事宜,确实因故未能按时返回监狱,就不能视为脱逃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
刑法中对脱逃罪规定是什么 (四)
最佳答案刑法中对逃脱罪的规定是被关押的罪犯或犯罪嫌疑人逃脱的处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在犯罪嫌疑人被押解的途中,如果有其他同案犯故意去抢夺的话,抢夺罪犯、犯罪嫌疑人的这些人要面临三年到7年左右的有期徒刑。
一、刑法中对脱逃罪规定是什么
1、刑法中对脱逃罪规定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处三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有期徒刑。
3、本罪主要特征:
(1)犯罪主体是被判处拘役刑罚,正在服刑的罪犯以及被依法逮捕、关押的未决犯。
(2)侵犯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的管理秩序。
(3)主观上出于故意。
(4)客观上表现为从监禁场所脱逃,或在押解途中脱逃。
二、不认罪能定罪吗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根据上述规定,不认罪,没有口供,或者说零口供,只要有客观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照样可以依法定罪量刑。反过来说,只有口供,没有其它客观证据,或者其它证据不足的,即使被告人认罪,也不能定罪量刑。
三、犯罪嫌疑人不认罪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告人从被抓获之日起就拒不认罪,此类现象在毒品案件中尤甚。审判实践中,毒品案件一对一的特殊性致使定罪量刑主要依靠毒品买卖上下家的一致口供,缺少相应的实物证据。被告人心存侥幸,不愿如实供述,试图逃脱刑罚的制裁。
2、被告人被抓获之后如实认罪,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又改变口供,不愿承认犯罪事实。有些被告人在被抓获之初,迫于司法机关的强大压力,承认了犯罪事实,但其内心深处不愿接受制裁,抵抗改造。在最初的慌乱之后,重新构筑了心理防线,抗拒法律。
3、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之间对作案分工合作的细节相互推诿,都不愿承担主要责任。此种现象在抢劫、抢夺案件的庭审中频繁出现。实施抢劫、抢夺案件的被告人文化程度相对较低,且多是同乡、朋友关系结伙作案。在事发后,各个被告人为了减轻自身的罪责,都试图将责任推给他人,以减轻自己的刑事责任。
按照现在监狱的监管制度来看,处于被关押状态当中的犯罪嫌疑人在正常情况下当然是很难脱逃的,但是,现有的案例当中也发生过犯罪嫌疑人逃脱的这种状况,犯罪嫌疑人被关押就是因为可能涉嫌犯罪,如果再构成脱逃罪,要被数罪并罚的。
如何构成脱逃罪 (五)
最佳答案构成脱逃罪需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犯罪主体具有特定性:
必须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这一要素限制了脱逃罪的适用对象,确保只有处于法律羁押状态的人才可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犯罪客体指向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
脱逃行为直接冲击了司法机关对罪犯的控制和监管。这一客体性质揭示了脱逃罪对社会秩序的直接威胁,特别是对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和公共安全的影响。
犯罪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脱逃后果,却依然选择实施。这种故意动机体现了行为人对法律规定的明确违反,是脱逃罪主观恶性的重要体现。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脱逃行为:即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通过非正常方式脱离法律规定的羁押场所或监管措施,逃避法律制裁。这一行为是脱逃罪的核心表现形式,也是构成该罪的关键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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