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全文? (一)

贡献者回答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全文
一、总则
1. 为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二、劳动争议的范围
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发生的争议。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等发生的争议。
3. 其他与劳动关系相关的争议。
三、劳动争议的处理
1.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首先尝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
2.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 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相关法律规定
司法解释详细规定了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的处理原则,如证据规则、诉讼程序、法律责任等,旨在确保劳动争议的公正处理。
五、附则
本司法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详细解释: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解释。其主要内容包括劳动争议的范围、处理方式和相关法律规定等。其中,劳动争议的范围涉及劳动关系的确认、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方面,以及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等与劳动关系紧密相关的问题。在处理劳动争议时,首先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如协商不成,可依次通过调解、仲裁到诉讼的方式解决。此外,司法解释还详细规定了证据规则、诉讼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以确保劳动争议的公正处理。
强迫职工劳动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二)
贡献者回答一、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采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制员工劳动,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可能被处以罚金。
二、若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出其身体承受能力的高强度劳动,或者在危险环境如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或有毒性区域工作,情节严重时,责任人也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可能被处以罚金。
三、若上述行为导致事故并触犯其他法律,责任人将按数罪并罚的原则接受惩处。
四、《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用人单位如以暴力、威胁或非法手段强制劳动,或者侮辱、体罚劳动者,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有权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警告;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迫职工劳动罪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 (三)
贡献者回答一、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 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纠纷;
- 形成劳动关系后的纠纷;
- 退休后与原用人单位的纠纷。
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不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3.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重新裁决的,当事人不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 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引发劳动争议的,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共同当事人。
5.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工作且未表示异议的,视为续签劳动合同。
6.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但当事人对部分事项不服起诉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7. 用人单位制定的不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规章制度,可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8. 用人单位处理劳动者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判决撤销。
9. 执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 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
- 适用法律错误;
- 仲裁员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 执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二、其他原则
1. 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
2.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3. 公平原则。
三、民法典司法解释注意点
1. 彩礼返还问题。
2.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养费。
3. 婚前父母帮买房的出资属于个人财产。
4. 明确人工授精生子法律地位。
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 (四)
贡献者回答法律分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一)》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第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从上文内容中,大家可以学到很多关于新版劳动法的信息。了解完这些知识和信息,天枢律网 希望你能更进一步了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