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政策原文(最新)
-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有哪些内容
- 5、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包括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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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政策原文(最新) (一)

最佳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文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规定旨在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对怀孕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休息时间。
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流产根据情况享受15至42天产假。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 哺乳未满1周岁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每天应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该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妇女组织依法监督。 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将面临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女职工权益受侵害时,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申请调解仲裁,对裁决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附录列出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矿山井下作业、冷水作业、低温作业、高处作业、噪声作业等。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二)
最佳答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
第一条 本规定旨在减轻女职工因生理特点在劳动过程中遭遇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改善其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并对女职工进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须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并书面通知女职工本单位的禁忌岗位。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或哺乳而降低其工资、解雇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 孕期女职工若不适应当前劳动,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怀孕7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时加班或安排夜班,并应保证劳动时间内有休息时间用于产前检查。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包括15天产前休假;难产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未参加的,由用人单位按产假前工资支付。生育或流产医疗费用,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哺乳期未满1周岁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时加班或安排夜班。用人单位应每天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女职工需求,建立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上的困难。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场所预防并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工会、妇女组织依法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对女职工造成侵害的,应予赔偿。违反本规定附录规定的,将被罚款,并可能面临更严重的处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依法投诉、举报、申诉,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若违反本规定,造成女职工损害,应予赔偿。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矿山井下作业、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每小时负重6次或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等。经期女职工禁忌从事冷水、低温、高处、噪声、体力劳动强度等作业。孕期女职工禁忌从事有毒物质、抗癌药物、放射性物质等作业。哺乳期女职工禁忌从事孕期和哺乳期禁忌的作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三)
最佳答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核心内容和要点如下:
核心目标:确保女性员工因生理特性而面临的特殊挑战得到妥善处理,以保障她们的健康。
适用范围:适用于境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和女职工。
用人单位责任:
强化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改善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工作范围,并动态管理这些限制。
禁止歧视:
禁止因怀孕、生育或哺乳而歧视女职工。不得降低怀孕、生育或哺乳女职工的待遇或解雇她们。
孕期保护:
对于孕期不适的女员工,雇主需根据医生建议调整工作强度或安排合适的工作。怀孕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
产假规定:
女职工可享98天基本产假,具体天数根据难产和多胞胎等情况有所增加。流产的女职工也有相应的假期保障。
产假期间待遇:
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的支付根据是否参加生育保险而有所不同。
哺乳期保护:
雇主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夜班或延长劳动时间。需提供充足的哺乳时间。
这一规定旨在全面保护女性在职场中的权益,确保她们能够平衡工作和生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有哪些内容 (四)
最佳答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内容如下:用人单位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这意味着,女职工在上述特殊生理阶段,其工资待遇应保持不变,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理由减少其应得收入。禁止辞退: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予以辞退。这是对女职工就业权益的保障,确保她们不会因为上述原因而失去工作。禁止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这一规定进一步强调了女职工在特殊生理阶段的就业稳定性,防止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合同。
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包括什么内容 (五)
最佳答案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禁止从事特定劳动: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经期劳动保护:
在经期,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孕期劳动保护:
怀孕期间,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于怀孕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产假规定:
女职工生育后,享有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哺乳期劳动保护:
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同样不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女性职工的健康与权益,为她们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
从上文,大家可以得知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一些信息,相信看完本文的你,已经知道怎么做了,天枢律网 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