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孕妇上班时间规定 (一)

优质回答法律主观:孕妇上班时间规定
1. 怀孕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3. 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4. 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关于孕妇的劳动法规定 (二)
优质回答关于孕妇的劳动法规定具体如下:
1、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无过失性或者经济性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
5、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6、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且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影响。
怀孕期间被公司辞退申请仲裁需要如下材料:
1、仲裁申请书2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
4、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
综上所述,我国在劳动合同法中对孕妇也是有很多照顾政策的,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才能更好行使自己的权利,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不得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三)
优质回答女职工不得从事的劳动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禁止从事的劳动:
矿山井下作业:由于矿山井下工作环境复杂,对体力要求较高,且存在安全隐患,因此禁止女职工从事此类工作。
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这类劳动对体力消耗极大,超出了一般女性的体能范围,因此被禁止。
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但不限于某些有毒有害作业,这些作业可能对女职工的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经期禁止从事的劳动:
高处作业:经期女性身体较为虚弱,从事高处作业存在安全风险。
低温、冷水作业:这类作业可能导致女职工身体受寒,影响健康。
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经期女性应避免过度体力劳动,以免影响身体健康。
怀孕期间禁止从事的劳动:
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怀孕期间女性需要更多的休息和照顾,避免过度劳累。
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但不限于某些可能对胎儿造成影响的作业。
对怀孕七个月的女职工的特殊规定: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以确保其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和良好的工作环境。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几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四)
优质回答法律分析: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几级体力劳动三、四级体力劳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四级体力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野樱森和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加班。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禁止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期一年以内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不得安排加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颂亩满一周颂灶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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