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21修正) (一)

最佳答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工资支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劳动力供求状况等,定期制定和发布工资水平宏观调控指导政策。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政府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指导政策的要求,结合劳动力市场价格和本单位经济效益,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逐步增加劳动者的工资。第四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第五条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工会、妇联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应当就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等事项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意见,并及时在本单位公布,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对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提出的合理意见,用人单位应当。第七条工资分配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岗位的工资分配办法;
(二)工资正常增长分配办法;
(三)奖金分配办法;
(四)津贴、补贴分配办法;
(五)患病、休假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分配办法。第八条工资支付制度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形式;
(二)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
(三)加班加点工资计算标准;
(四)假期工资支付标准;
(五)依法代扣工资的情形及标准。第九条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就职工年度工资调整水平和调整部分的分配办法等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与其岗位相对应的工资分配及支付办法等事项,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本单位工资分配和支付制度、集体合同或者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第十一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第十二条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但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因用人单位实行预付部分工资、分批支付工资的;
(三)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扣除当月部分工资的;
(四)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
(五)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经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降低工资标准的。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当月工资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经济损失发生后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
2019年山西省工资支付条例细则,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全文 (二)
最佳答案山西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十一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最新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三)
最佳答案最新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一、总则
1. 为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工资支付
1.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替代。
2. 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公平、合法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3.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并在约定的支付日期内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支付的,应当提前告知劳动者。
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1.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或者带薪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2. 劳动者在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3. 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需要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四、工资支付的监督与处罚
1. 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等处罚。
3. 用人单位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工资的,或者无故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依法给予处罚。
内容即为最新工资支付条例的全文。该条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劳动者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同时,也加强了政府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以维护劳动市场的公平和秩序。
山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四)
最佳答案1. 山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一条明确,企业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时工资支付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确保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给劳动者。
2. 根据《山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工资支付及监督管理,适用该条例。这表明该条例适用于所有山东省内的企业。
3. 第三条规定,企业工资分配必须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并实施同工同酬。同时,企业工资支付也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确保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
4. 第四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工作的领导,并建立工资支付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及时解决企业工资支付中的突出问题。
5. 第五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如财政、国资、建设、经贸、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审计、统计等,也需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工资支付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6. 第六条规定,工会组织有权对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并对企业的违法行为提出改正意见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以支持帮助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
7. 第七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企业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举报处理制度,并公开举报方式,如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等。
8. 根据《山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省人民政府会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劳动力供求状况,制定本省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政策和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
9. 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与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制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和工资收入水平,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工资集体协议。
10. 企业应根据工资集体协议或企业经济效益和政府发布的工资宏观调控政策,通过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工资支付标准。
11. 企业应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参照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因素,逐步增加劳动者工资。企业在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30日内,应制定并报备实施方案。
工资支付条例支付规定 (五)
最佳答案工资支付条例的支付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支付内容与形式:
工资支付内容包括项目、水平、形式、对象、时间及特殊情况下的支付方式。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禁止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
支付对象与方式:
工资应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特殊情况可由亲属或他人代领,也可委托银行发放。
支付时间与频率:
工资应在约定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需提前在工作日支付。月度至少支付一次,特殊工时制度可按周、日、小时支付。一次性劳动或特定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支付工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工资需一次性付清。
特殊情况下的支付:
劳动者在法定活动期间,应照常支付工资。休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非劳动者原因导致停工停产,支付标准根据具体情况执行。加班工资按法定标准进行计算。
企业破产与工资支付:
在企业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工资。用人单位需按破产法规定的顺序支付工资。
工资扣除规定:
工资不得无故克扣。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如税款、保险、法院判决等可扣除。因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可扣除相应赔偿,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且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监督与争议解决: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督工资支付情况,对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进行处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如有工资支付争议,可通过仲裁或法律途径解决。
人们很难接受与已学知识和经验相左的信息或观念,因为一个人所学的知识和观念都是经过反复筛选的。天枢律网 关于工资支付条例介绍就到这里,希望能帮你解决当下的烦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