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与民事纠纷的区别 (一)

劳动争议与民事纠纷的区别

法律分析:

1. 性质差异:劳动争议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但具有其独特性。劳动争议与一般民事纠纷相比,存在显著区别。

2. 社会背景:劳动争议的发生背景是产业社会的形成。没有产业社会,劳动争议便无从产生。相比之下,一般民事案件自法律创立之初便已存在。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 第二十六条:在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这些情形包括: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新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岗位调整后仍无法胜任;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变更。

-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现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应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施宏观调控。

- 第五十一条:在法定休假日、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工资。

-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向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时,当事人一方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纠纷包括哪些 (二)

劳动纠纷是指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这主要包括四类:一、因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开除、除名、辞退与职工的辞职、自动离职引起的纠纷。开除、除名和辞退是用人单位对违反劳动纪律、不适合在单位继续工作的劳动者所实施的行政处分,而辞职和自动离职则为劳动者主动离开原单位的行为。这些情况导致劳动关系终止,是产生劳动纠纷的重要因素。二、因执行国家关于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规定的纠纷。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涉及劳动者权益,容易引发纠纷。三、因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可能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过程中出现。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纠纷。

在实际生活中,劳动纠纷的种类可能有所差异,因此了解劳动纠纷的类型,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至关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同样,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该法,包括但不限于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争议。

什么是劳动纠纷 (三)

劳动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等劳动关系的主体之间发生的纠纷

纠纷包括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的纠纷;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的纠纷;以及有关劳动报酬的纠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综上所述,出现劳动纠纷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双方都向法院起诉的情况怎么处理 (四)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若双方当事人均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并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

一位网友提出疑问: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

律师提供了以下解答:

1. 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不满,并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法院应对他们的所有诉讼请求一并作出裁决。

2. 在诉讼进行中,若一方当事人选择撤诉,法院仍应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案件。

3. 当双方当事人针对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律师还补充说明了:

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无管辖权为由拒绝受理案件,但当事人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 若经审查确认该仲裁机构确实无管辖权,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若审查结果显示该仲裁机构有管辖权,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向该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仲裁机构。如果仲裁机构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人天天都会学到一点东西,往往所学到的是发现昨日学到的是错的。从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劳动纠纷。如需更深入了解,可以看看天枢律网 的其他内容。